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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知识大盘点:第三者责任险买多少合适?

2021-05-15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责任保险知识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随着汽车的普及,每天的事故发生率也在逐渐增长,车险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车险应该怎么去买呢,第三者责任险买多少合适?

随着近些年汽车的大力普及,现在基本上家家户户都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不过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多了起来,而国家为了把控交通事故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规定每一辆汽车都要强制购买交强险,当然也有家庭条件比较好的车主,还会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一些商业险种。

汽车商业险种分好多种类,有些险种我们车主正常情况下根本用不上,而能用上的险种一般情况下只有三种,它们分别是车损、不计免赔和第三者责任险,在这三种车险中,车损和不计免赔的几乎是一成变的,唯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有保额选择余地的,既然第三者责任险有选择的余地,那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该买多少呢?盘点了一下,很多人都买错了。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这些保额等级,而有不少车主都纠结在了该买50万,还是该买100万这两个保额等级上,其实以小编之鉴,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就应该买高的,至于为什么要买高的,则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但凡是个老司机都深有这样的体会,开车不怕碰到车,就怕碰到了人,碰到车出险帮对方维修车辆就可以,但是碰到人就非常麻烦了,尤其是设计到赔偿这一块时,如果遇到一个无底线的人,那么这个坑你是填不满的,此时你是否有一种车上没有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敢出门的感觉呢?

第二、现在道路上行驶的豪车也是越来越多,这些豪车的价值动辄就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说不好听点的,如果你点背不小心把这类豪车给撞了,其高昂的维修费都能让你卖车卖房。

如果你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比较高那就完全不同了,譬如你撞的豪车维修费是100万,你买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也是100万,那么此次产生的维修费用则都有保险公司出,你无须从腰包掏一分钱。所以有能力的车主,在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能买高了别买低了,毕竟买保险就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该买多少?盘点了一下,很多人都买错了。不知您在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经常买多少?

延伸阅读

直观了解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注意

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保险车辆要求: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碰撞责任归属: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

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内容详解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容方面,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情况下都在下文所阐述的第三者责任险内容范围内。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谁


众所周知,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可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中谁是“第三者”这个问题,却有许多人搞不清楚。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那么又有哪些人不属于第三者呢?笼统地说,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都不属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为“第三者”是相对于“第一者”、“第二者”,该保险中第一者、第二者显然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其次,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候车主不开车,让别人开或者借给别人开了,那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了,为什么这时驾驶员还不能属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为他在车上,那么驾驶员下车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这是因为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再次,私车家庭成员不属第三者。有这样一个案例:南京一位车主,在小区车库倒车时,不幸把自己九岁的女儿给撞死了,眼看着活蹦乱跳像花儿一样的爱女被自己所“杀”,车主自然伤心欲绝。事后,车主的妻子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他们家的车子上过第三者责任险,但并不能对女儿的去世进行任何的物质赔偿,原因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谁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女儿并不属于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依保监发[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行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基于控制道德危险发生,防止保险车辆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损意识、事后减损意识削弱,保险公司赔款除在责任限额(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双重限制之内,往往还需扣除一定免赔额。保险实践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20%。“因此,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上述第七十六条虽具扶持弱者、救助伤病之美好意愿,但因忽略保险公司应有权益,恐难以为其接受。

综上,保险公司就保险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失之赔偿数额,绝非仅是责任限额一个判断标准,同时还需参酌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大小及事故责任比例高低等因素。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尚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如非为酒后驾车,非为肇事后逃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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