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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品费用专属!华夏医保通特药版产品简介及案例演示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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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保通特药版的特药指的是抗癌药,这类药品的费用通常都非常昂贵,而这款是抗癌药品费用专属的产品,本文主要是关于这款产品的简介以及案例演示。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

最高续保年龄:105岁

保障期限:1年

等待期:30天

保障金额:200万bx010.COm

免赔额:0元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保障内容(保什么)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属于附表《药品清单》;

5.该药品是在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合同结束时当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给付的额度以200万元为限,超过则合同结束。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案例演示

吴女士今年30岁,是宁德某公立学校政治老师,有社保,2019年7月购买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首年投保保费88元。

2019年10月吴女士在当地三甲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乳腺癌,并入院接受治疗;2019年12月吴女士在接到医生开具的处方后立即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药品申请。经医生诊断建议用药“帕捷特”并开具处方,用药剂量为1个月,须在院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

镁信健康进行用药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吴女士收到购药凭证,同意送药上门服务,并预约送药上门时间地点。吴女士收到送货上门的一个月剂量的“帕捷特”,价值25000元,并获得2019年10月首次确诊日至2022年10月,最长3年的用药费用给付及服务。

精选阅读

最低几十元!恒安标准特药通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附案例演示


恒安标准特药通是一款年最低保费只要几十元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那么哪些人符合这款产品的投保规则呢?这款产品具体又保障哪些内容呢? 恒安标准特药通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30天

恒安标准特药通保什么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限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购买药品,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所列。

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所列;

(4)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恒安标准特药通案例演示

莫先生今年35岁,在成都某国企改制,有社保,但是他还是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恒安标准特药通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首年保费165元。

2020年2月1日,莫先生在当地三甲医院经专科医院确诊初次罹患肺癌,并入院治疗。2020年4月1日,经医生诊断,建议用药“安圣莎”,并开具处方药,用药剂量为1个月,需在院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该药品为社保目录外药品。

林先生在借到医生开具的处方后立即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药品申请。

保险公司通知指定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即使进行用药申请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林先生携相关资料,达到选定的药店领取了一个月剂量的安圣莎,价值49980元,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林先生获得字2020年2月1日起3年药品清单内的特药用药保障。

华夏人寿中华尊投保规则及产品简介


华夏人寿中华尊是一款短期两全险,保险期间为5年,那么哪些人可以投保这款产品呢?具体有保障哪些内容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华夏人寿中华尊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0天(商业银行渠道15天)

华夏人寿中华尊保什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7岁及以下的给付比例为100%;18-40岁的赔付比例为160%;41-60岁赔付比例为140%;61岁以上的赔付比例为120%。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华夏人寿中华尊不保什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网小结

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相当于是强制性储蓄了。

与其他两全险不同的是,华夏人寿中华尊的保险期间只有5年,因此不会一直占用被保人的现金流,同时又可以享受到一定保障。如果在重疾、医疗保障等做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这款产品。

大公司也有便宜的产品?太平洋关爱保产品简介及案例演示


太平洋关爱保是一款性价比较高的保险产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款产品的投保规则、保障内容,并且附上0岁男性案例演示以供参考。 太平洋关爱保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30岁、60岁、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3年、5年、10年交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太平洋关爱保保什么

1、白血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太平洋关爱保案例演示

林先生今年30岁,是福州某水产店的老板,生意兴隆,家庭幸福。今年3月,林先生刚刚喜得贵子,全家非常开心。因为上大学的时候接触过保险专业课程,所以林先生很有保险意识,在孩子刚满月的时候就给儿子投保了太平洋关爱保少儿白血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云,交费期间10年,首年保费240元。在度过180天等待期后,儿子小宝可以享受以下保险利益:

1、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假设小宝在3岁时确诊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用于小宝疾病的治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小宝治愈出院。

2、白血病保险金:假设小宝在6岁时,白血病再次复发,这次符合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用于孩子的治疗。

3、身故保险金:假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治疗后,小宝依旧因为病情恶化而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将赔付已交保费之和与现金价值的两者最大值给林先生,合同结束。

网小结

从条款来看,太平洋关爱保除了白血病保险金外,也提供轻症白血病保险金。这类疾病大多起病缓慢,治疗效果较好,生存率高。其严重程度达不到重疾的标准,治疗费用也远低于其他白血病,因此市面上重疾险一般均将其排除在外。

从案例演示来看,太平洋关爱保的费率是很低廉的,即使是一次性投保也不会很高,属于难得的性价比较高的来自大保险公司的产品。

可保66种抗癌药!恒安标准特药通怎么样?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恒安标准特药通是一款可以报销66种抗癌药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那么这款产品到底怎么样?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谈起癌症,人人都会色变。根据国家癌症中心2018年全国癌症报告,平均每天有超过1万人确诊癌症,差不多一分钟就有7分确诊癌症。随着年龄的增加,患癌的几率也在增加,0-74岁的累计发病率为21.58%。

而众所周知,抗癌药不仅贵,而且大多数靶向药、免疫要都不在社保目录内。例如治疗肺癌的阿来替尼单价4.9万元;治疗肝癌的仑伐替尼单价1.6万元;治疗乳腺癌的帕妥珠单抗单价1.8万元……这些抗癌药年平均药品费用最低也要30万元以上,是绝大多数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的。

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款相关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恒安标准特药通。

恒安标准特药通怎么样

恒安标准特药通是恒安标准人寿承保的一款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保险责任主要针对的是66种特定抗癌费用的报销。作为一款医疗性质的保险,恒安标准特药通具有保额高、性价比好、可保险的药品种类齐全等优点,适合作为重疾、医疗等保险的补充。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恒安标准特药通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闲话少叙,我们先说这款产品的优点。

1、限制少

投保恒安标准特药通的小伙伴在用药时不限社保目录内外,也不限医院内外。有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无论药品是否在社保目录内,只要药品属于合同所载清单上的,均进行保险金给付。

医院内购药可以报销,医院外保险可以享受直付或者送药上门。

2、费用低

前面已经说到,抗癌费用是非常费用昂贵的,一个月的费用就可能是一个人一年的收入,而恒安标准特药通的最低年交保费为几十元,就可以获得300万元用药保障,超高性价比,让普通人都吃得起抗癌药。

3、药品多

一般同类产品可报销的药品通常在20多至40多种之间,而恒安标准特药通可以报销市面上已上市的66种抗癌药,对抗肺癌、肝癌等20余种高发癌症,药品覆盖范围广。

4、用药久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根据不同的产品计划,恒安标准特药通提供不同的保障用药时间,最长可达3年,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用药,为战胜病魔提升一线生机!

说完优点,我们再看看不足。

恒安标准特药通的保险期间只有1年,1年之后可以续保,不过也可能会停售,这是它的不足,也是所有医疗险的不足。

网小结

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以前是绝症的病,现在就可能是治感冒那么简单。癌症固然难治,但是也并非不可治愈,关键在于有没有钱治。

恒安标准特药通针对66种上市抗癌药,提供最高100%的报销服务,保费低,性价比高,而且持续保障用药的时间长,与重疾险、医疗险等搭配的话再合适不过了。

少儿专属保险!华夏人寿萌宝宝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华夏人寿萌宝宝是一款少儿专属的保险,那么具体是哪些人符合这款产品的投保规则呢?它又保障哪些内容呢?一起来看看吧。 华夏人寿萌宝宝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13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22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犹豫期:10天

华夏人寿萌宝宝保什么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华夏人寿萌宝宝不保什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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