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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二)

2021-05-10
家庭财产保险规划 家庭财产保险理财规划 家庭财产保险房屋规划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将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求得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2.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没有重复的情况下单位应负的赔偿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得出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3.出单顺序负责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由先出单的公司首先赔偿,损失金额超过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由第二家公司赔偿超出部分,以此顺序负责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如按扣除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如按赔偿责任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

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3.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1986年1月31日至1986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险,1987年1月31日至1987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分析购买任何保险产品都要重视它的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知道哪些承保,哪些不承保。针对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呢?第一是保险标的:这个条款里面说明了本个险种是在什么东西出险了才能要求理赔。如平安的家财险保险条款里面就清楚的说明了金银、首饰、珠宝、货币不属于基本险的保险标的,如果现金、金银珠宝被盗了只能在投保了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才能获得赔偿。

第二是保险责任,也就是界定了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损失才能申请家庭财产保险赔偿。

第三是责任免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它说清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即使保险标的出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如地震、海啸就是非常明确在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外的,要保障地震中的财产损失必须添加地震保险附加险。

第四点就是要注意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的赔偿处理。赔偿处理中的条款是处理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如在平安家财险的基本险种写明了赔偿的处理基本方式: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在投保家财险遇到疑问时一定要向相关人士咨询,了解清楚后再投保,这样才能够保障您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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