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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走向更精更细

2021-05-08
农业保险规划 农业保险全年规划 农业保险知识

在2004年至2014年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11个关于指导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号文件”。这11个“一号文件”无一遗漏地对发展中国农业保险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意见虽然不是系统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政策,却是根据当时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环境和实践进程提出来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适时指出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具体政策要点和发展方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今年,第11份“一号文件”中的“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000061,股吧)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再次为农业保险市场指出了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中国农业保险在这十年中,以保费收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达到49%,这在全世界绝无仅有。全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自2008年以来一直稳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2013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06.59亿元,同比增长27.43%,承保规模突破1万亿元。农业保险在灾后恢复再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以及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增多。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面对农业生产风险,今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一号文件”就提出: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作为我国首个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于5月16日完成了国内首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赔付,为保险业化解生猪价格风险提供了一次有益的尝试。其意义不仅在于化解农业风险,稳定生猪生产,服务保障民生,更是让农业保险在“精细化”道路上又向前迈了一步。

“所谓"精细化"的提升,就是指在低水平、广覆盖的标准之上,有更多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农业保险体系在需求上更能满足广大农业生产者,在供给上更能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可持续地经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认为,农产品价格风险确实是农民所面对的、不可回避的一类主要农业生产风险,而农产品价格保险在一些国家已有先例,并不是新鲜事物。中国的农民不像美国的农民以大农场主为特征,我们不具备自行通过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常规渠道、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转移的条件,那么,为了保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数保险是区别于传统的基于损害赔付的一种创新型保险产品,其赔付触发的条件与具体赔付的额度均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指数为准,而不以具体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由于指数保险的触发机制仅依赖于一个特定的指数,无须掌握各个保险标的实际受损情况,使其与依赖于实际损失进行保险理赔的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种不同使指数保险在许多方面形成了独特的优势。

刘新立认为,指数保险具有标准化与透明化的结构特点,作为定损和理赔的唯一标准,保险指数向社会各界公开,因此,保险损失可由任意主体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计算,有效控制了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现象,大大减少了核损理赔甚至监管成本,更避免了协议赔付、应赔未赔等现象的发生,进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方便了二级市场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把握直保公司的风险水平,使风险更易向二级市场转移。不仅如此,保险赔付与个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不挂钩还会激励投保人采取防灾措施以更好地保护保险标的,降低损失概率及减轻损失,从而形成投保人主动防灾减损的动力。

实际上,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当前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城市市场的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在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发现新的市场是每个公司面临的课题。随着国家对三农建设投入力度增大,农村保险消费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已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而指数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应该不会仅限于农业保险,“精细化”也不应只停留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层面。结合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学习“一号文件”中关于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提高执行中央农业保险政策的自觉性,把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引向深入,才能真正为完善国家农业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指数保险由于基差风险的存在,对于小规模种植业投保户来说,有可能在遭受损失后得到的赔付和实际损失相差较大。业内专家指出,这就对指数保险的宣传及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也对保险公司的营销创新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能否将指数保险形象地展示给投保人,能否通过规模的统保将基差风险在一定区域内平滑,是指数保险在实践中是否能够顺利推广的重要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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