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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1-05-08
农业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全年规划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对其实行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农业保险。从险种来看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房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抗御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农业保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农村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这一政策实施时间不长,没有经验参考和借鉴,因此存在不少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虚假投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问题较为普遍。由于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大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这种财政联动补贴制度或“倒补贴”政策,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伙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组造假,虚报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其违纪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虚报投保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部分城区或经济较好的乡镇,水稻稻田已被征用但仍按原面积承保;少数乡镇水稻、油菜保险承保面积超过财政补贴面积;政府职能部门伙同保险公司虚增保险标的等手法骗取财政补贴。如:保险公司与某职能部门达成协议,按一定比例虚增保险标的承保数,该职能部门将虚增承保数分配到各乡镇二级单位,采取“先代垫后补偿”的方式。二级单位先议定代垫大户的名单,并收取代垫资金,同时提供相关虚假理赔资料,并盖章逐级上交。由该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将代垫资金及相关虚假理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负责做假案子。通过审批程序,套出理赔资金补偿代垫保费,转入代垫大户“一卡通”。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该职能部门工作经费。二是将农户未投保标的打包投保骗取财政补贴。如: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任务,通过政府下达承保指标,乡镇对行政村下达农业保险参保任务。为了完成任务,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有的是行政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各户收取,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行政村保费由村干部先行垫付,待赔款到账后再由各户取出还给村干部;也有集体经济比较好的农场,替农户垫付了全部保费,但大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即使受了灾也得不到理赔,保险公司又不进行严格审核,形成了事实上的骗取国家补贴。三是保险公司直接垫付保费投保套取财政补贴。

(二)虚假理赔,套取农业保险资金问题较为突出。虚假理赔资金主要去向:一是归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二是保险公司为鼓励虚假投保,退还村和养猪大户缴纳的虚假投保保费;三是用于参与垫付投保村干部的好处费;四是用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经费;五是保险公司将虚假理赔资金从乡镇收回私设“小金库”。

(三)私设“小金库”问题较为严重。从审计抽查的情况看,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私设“小金库”现象较为严重。具体表现:一是保险公司支付相关单位和乡镇的工作经费绝大多数未入单位财务账而是存放账外。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假发票虚列工作经费支出转账外;三是保险公司做假赔案,将理赔资金通过乡镇、村组从农户手中收回存放账外;四是村、组以理赔支出名义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

(四)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依然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如:金融办、保险协会、财政局、民政局、畜牧局、农业局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除能繁母猪保险外,其他险种农民大多不知道,或参保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交保费。本次调查的农户除村干部以外,有90%以上不知道购买保险有财政补贴,少数知道的也不知道补贴有多少。特别是农村房屋保险,连村干部都不清楚,也没有农房保险宣传资料。虽然民政局给符合条件的对象投了保,但是被保险人根本不知情,少数知道农村房屋保险的村干部也不知道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房屋损坏到什么程度能报案,保险公司核险后的赔付比例是多少。

(六)保险承保不规范。一是水稻油菜保险部分投保清册填写不合规,部分保险清册农户签字笔迹相似;二是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时绝大多数未打专用耳标,能繁母猪死亡或淘汰时才打;三是保险凭证未发放到户;四是保险承保、理赔部门之间传递手续过于复杂,承保、理赔速度慢。畜牧局、民政局与保险公司的手续、乡镇与畜牧局、民政局的手续、农户与村镇的手续,环节过多时间太长。

(七)投保标的物不明确,保险金额过低。一是农户投保时的标的物,尤其是种植业方面投保的标的物没有标签,保险公司很难确定投保农户的地块,加上保险公司任务多、人手不足,无法到现场查勘,对于投保面积较小的农户来说很难得到赔偿,严重挫伤投保农户的积极性。二是水稻200元/亩的物化成本保额过低,现在种子、农药物价水平和人力成本造成水稻的耕作成本已达到350-650元,200元的物化成本过低,对农民的损失并没有太大帮助,同时种植业部分损失的损失率难以把握,人为因素较大,造成农户“愿保尽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农户甚至认为不如将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直接发给农户,还节省了人力物力。

(八)理赔金额较低,投保农户避险性较弱。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如水稻种植保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30%,达到赔付标准时,予以赔付,分绝产赔付和综合陪付。如农户在水稻生育期间绝产的,则按投保后至绝产日止按生产周期比例×200元计算赔付给农民,如农民直到收获时才遭灾害绝产的,1亩赔200元;如果还有收成的,需要减产率超30%以上才能获赔,且计算时减掉30%的免赔率,计算后保险金额与农户期望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农户的损失帮助不大。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级监管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属于央企,地方监督机关很难实施常态化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向基层,涉及点多面广,如果监督机关经敷于面上检查,不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也很难发现问题;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是主要中央及省级资金,地方政府主要精力是确保上级资金到位,而忽视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管也是造成农保资金运行混乱的原因。

二、对策及建议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对策:

(一)调整现行政策,取消农民缴费。农业保险季节性很强,保费收取行政成本高,加之部分群众对农业保险持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交保费,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只有垫付保费。这样势必造成保险公司为归还各村垫付保费而虚假理赔,加重保险公司与农户,村干部与受灾农户在获得赔款时产生受益不清的矛盾。为此建议中央及省修改现行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承担应由农户上缴的极少数保费,既节省人力、物力又减少影响群体矛盾的可能性。

(二)加大宣传,使农业保险为农民所认知。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简报、文体活动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障性尽人皆知。

(三)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将“三农”保险与村务、财务公开相结合,做到“四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参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使“三农”保险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建议由纪委、检察院、财政、审计局、保险等部门组成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合督查组,对保险公司、乡镇、村组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建立长效机制,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农业、畜牧、民政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做到保费补贴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真正惠农。

(四)加大培训力度。对全市各乡镇、村协保员全面开展培训,使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了解投保、理赔流程,提高镇村两级协保员核灾定损和上报投保理赔工作能力。对培训合格的协保员发放证书,由保险承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持证上岗,并出台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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