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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北京市:《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措施已经出台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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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工会依法对职工社保权益事项进行监督……本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主题宣传,其中表示本市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上报,例如公务员将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职职工丧葬费拟统一基金支付等。

《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是我国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目前根据该法律及配套规定,树立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等文件,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又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制定出台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正在上报审批的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明确,本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目前,工伤保险涵盖企业职工,但本市公务员并未纳入该体系。其按照部分工资项目、职务补贴等,来确定工伤待遇标准,比工伤保险待遇低了不少。为此,本市计划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社保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

可异地转移接续

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自本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和医保待遇。

日前本市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丧葬费

在职职工丧葬费用

拟统一基金支付

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将调整企业职工抚恤金政策,统一企事业单位标准,同时调整丧葬费的支付渠道。

目前,本市只有退休人员丧葬费直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死者家属可直接从养老保险基金取得补助;但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仍由死者单位支付。因此,由于各企业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不同等因素,职工的丧葬费待遇存在差异。而今后,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也有望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也将根据国家规定等情况而定。

根据原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门槛”使大量未达到参保年限的劳动者因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此,《社会保险法》给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职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提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没有工作的妻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年底,北京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参保范围将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将覆盖到参保单位中的所有在职职工,其中包括外埠户籍人员,年底前将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

特别提醒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受处罚

由于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日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享受待遇的权益与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直接相关。所以,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尽到自己的缴费义务。

同时,劳动者应对本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相关新闻

北京市启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

昨天,在丰台花园内,十几位《社会保险法》宣讲团成员,在骄阳下向晨练的社区居民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当日,丰台区正式成立了《社会保险法》宣讲团,今后,宣讲团成员将深入到社区、乡村、高校和医院等辖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周起,市人力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建和谐幸福家园”为主题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相关负责人介绍,宣传周期间,朝阳、海淀、西城、房山、通州、大兴、延庆、密云等区县在公共场所组织社保政策咨询活动,接受现场群众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宣传特刊等宣传材料百万余份;丰台、昌平、门头沟、开发区等区县组织政策宣讲团、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活动等,为群众深入讲解社保知识;东城、大兴、顺义、石景山、平谷深入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基层,引导群众和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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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近日,记者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法》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对社会保险法七大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亮点1社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

“过去养老、医疗、失业三险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的人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因此造成大量农民工退保。”丛林说:“现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缴费不足15年也有法领养老金了

丛林向记者解释说:“过去,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给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就此终止,享受不到养老保障。但新法就解决了这一难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同时,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3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可先治病再追偿

一直以来,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因工作原因被第三人造成伤害,而第三人逃逸或无力支付时,工伤受害人面临着基金不能支付,赔偿追讨又不能及时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保证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代位求偿”的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

“现在,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二种情况,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三种情况,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丛林解释说。

亮点4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实现了社会保险从职业人群向全体居民的扩展,以及社会保险从城镇向农村的重大历史性跨越。在覆盖范围上把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民有新农保和新农合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所有的职业人群包括农民工,都要纳入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5参保人的权利更多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原来规定的可以申领少量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一位没有工作的全职的准妈妈,如果老公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中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6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有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亮点7社会保险费要强制征收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后会给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很大影响,因此《社会保险法》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比如,新社保法规定,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丛林说。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新社会保险法的几点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出台了,我仔细拜读了一遍,感觉国家对民生大计的重视,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下面我浅谈一下对新社会保险法里的几点解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社会保险覆盖全民


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被征地农民参保有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待遇水平进一步改善

养老缴费不满15年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医疗费用推行直接结算,避免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大突破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这部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第二,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现行规定仅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则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可从其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人社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周年纪念座谈会召开


6月29日,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周年纪念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王建伦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建伦指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保领域的支架性法律。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此为法律基准和依据的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陆续制定和付诸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已经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还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过程。这次会议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

与会代表总结了《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人社部社保研究所还在会上发布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

来自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及部分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同志、部分院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将替谁说话


据悉,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而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社会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公务员养老金制度。(8月9日《重庆晚报》)

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作为试点,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同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规定”。

其实,养老金制度不公已经存在很多年了。造成制度不公的主要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的“退休职工双轨制”。这种“双轨制”导致一部分人的退休收入比另一部分人高出数倍。显然,“双轨制”早有改革的必要。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今日改革的阻力越来越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对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保险,更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制定一部法律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阻力自然在所难免,但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之前必须先认清这部法律将“替谁说话”。法律的宗旨是倡导公平、公正,倡导平衡各方利益都不受侵害,如果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牺牲大部分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一小部分人利益,这样的法律无疑是个定时炸弹。

一部法律的诞生需要经过漫长反复的酝酿很正常,但这不能成为各项政策改革滞后的借口,相反,一些政策的先期改革会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很好的样本。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而备受关注。却因各方面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这部法律要想获得民心,抛开私念先行改革倍受争议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是关键。

保险知识汇总,中国拟制定社会保险法


与中国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一项规定引人注目: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国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中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中国各项社会保险是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的,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约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田成平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使社会保险水平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草案中得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田成平指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此外,社会保险法草案为将来的改革留有余地。据田成平介绍,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指向性的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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