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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定额、定型和定式,“三定”法玩转养老保险

2021-05-07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老年”是所有人必经的一个人生阶段,而“养老”也是每个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才能过上富足的晚年生活?有的人会选择努力工作多赚钱,积蓄起来,以备年老时用;有的人则将积蓄进行投资使其升值,作为将来的保障金;还有一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做法,买养老保险。

纵观养老保险市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这类险种。面对名目繁多、保障功能和范围各有不同的养老保险,投保人该怎么进行选择?在咨询了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后,我们为您准备了购买养老保险的三大秘笈!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保险专家表示,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保额为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型等几种。其中,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固定,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保险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同时还有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作用;投连型保险,不设保底收益,但保险公司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保险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等费用,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方可看到投资收益。针对不同类型养老险的差异,保险专家建议,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保险专家透露,关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到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投保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领取时间。

扩展阅读

保险专家,购买商业养老险需“三定”


定额、定型、定式

买商业养老险要“三定”

重庆保险专家建议,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要从定额、定型、定式三个方面去规划。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重庆保险专家说,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重庆保险专家说,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等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至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

保险知识,购买商业养老险要注意“三定”


定额、定型、定式

买商业养老险要“三定”

重庆保险专家建议,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要从定额、定型、定式三个方面去规划。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重庆保险专家说,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重庆保险专家说,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等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至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

保险知识汇总,购买商业养老险需“三定”


定额、定型、定式

 买商业养老险要“三定”

 重庆保险专家建议,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要从定额、定型、定式三个方面去规划。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重庆保险专家说,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重庆保险专家说,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等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至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投保份数、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两种。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红利及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确定本产品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在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投保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本公司将予以扣除。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本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本公司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核算,因此红利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可能并不相同。

费用率

本产品各年度的管理费用为固定费用率,均低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公司资产配置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财务目标,考虑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按照偿付能力、负债成本、在险价值、久期等限制条件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并通过设立红利组合、长期战略价值投资组合、可转债组合等风格化资产组合,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分红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用。该账户由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雄厚的投资实力和广泛的投资渠道,是国债协会高级会员,也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理事单位;在上海、深圳证交所拥有自营交易席位,并可在证券市场自主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可选择的投资工具有:

1、银行存款;

2、政府债券(国债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4、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5、利率互换;

6、股票;

7、证券投资基金;

8、股权投资;

9、不动产投资;

10、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11、国务院或保监会批准的其它运用渠道。

投保人,保险法告知义务可从五方面细化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笔者试就该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

二、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笔者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问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笔者认为,对保险法第十七条应解释为询问告知制,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笔者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应该增加告知义务免除条款。

五、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需要说明的是,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

投保人,购买分红型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金寿险要充足


由于养老险采取复利计息方式,缴费方式和期限不同,保费差别很大。但趸缴、期缴,长期缴、短期缴实际各有利弊。总的来说,如果较看重经济回报,不妨考虑趸缴或较短的缴费期,如果更强调保障,则可选择较长的缴费期。到底怎么购买分红商业养老保险才最划算?

对于一般百姓来说,选择3年或者5年缴清保费的方式相对较便宜和方便,适合手中有一笔积蓄或有长期稳定收入的投保人。为避免将来经济情况变化,投保人在较短的3到5年内缴清保费既可分散压力,也不至于把时间拖得过长,有利于投保人对大额资金的灵活规划。

养老金要充足通常,年龄在30到55岁的人最需要足够的保障,可以在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家庭依然能够保障在未来5年内的原有生活水平,所以人寿险的保额一般应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商业养老作为社保养老的补充,一定要尽可能全的补足未来生活保障。保障要全面、保额要足够保险要全面,除了养老保险,最好还拥有人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在选择保险时,有的分红险除了除了基础性的保险产品设计外,一些保险产品还为期缴客户提供了追加保费的权利,同时还有重疾和意外医疗附加险可选,不仅可以理财养老还有着较强的保险保障功能。

投保人买银行保险要三思


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网点密布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并且对于许多希望寻找到保本、稳健、并且带有一定人身保障的客户而言,银保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在购买银行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银行保险。

首先,居民购买银行保险产品具有更高的性价比。这是因为与其他销售渠道(如经纪、代理等)相比,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专职于后台支持,不必建立销售队伍,支付的费用较低。

其次,大多数在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都有一些共同特点:设计简单、投保简便;期限相对较短;不仅具备储蓄和投资功能,同时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周到的服务。这些特点弥补了传统保险产品复杂难懂、办理烦琐的不利之处。

目前,国内银行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分红、万能两类产品。其中,万能保险则是在一定保底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专家理财的收益,理财账户的灵活性足以满足低风险偏好客户的长期理财需求。而分红保险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使保户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保证本金的安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收益,是抵御资本市场动荡的主力险种,适合风险偏好低的客户。作为新兴寿险产品,银行保险产品弥补了保险产品在收益方面的局限性,也有效地补充了银行存款对于客户理财选择的单一性,满足了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全面需求。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也是有风险的,但是不少储户都只关心收益,不关心风险。”尽管银行现在还基本能按照承诺兑现收益,但他还是担心,一些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将无法向客户兑现收益

不要以为保险是银行储蓄产品。在一些消费者眼里,出现在银行的保险产品好像就盖上了银行的“戳记”,总是不由自主地与银行的储蓄存款联系在一起。银行只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消费者就与保险机构发生了合同关系,银行根本就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目前在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大多数为分红投资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投资专家的专业经营运作,使客户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既想购买一份保障,又想投资理财的客户适合到银行购买保险产品。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都经过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毕竟不是专业出身,有的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对保险分红增值功能可能强调得会多一些,而对详实、专业的保单条款介绍得较少。

而一些不了解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就会误会,把银行里的保险当成了“储蓄产品”,过分追求投资回报率,一旦未来与自己的期望值有差距,就会把“怒气”撒到银行身上,产生纠纷。

理财专家指出,买保险首先是购买了远期的保障,只是在保障的同时有些保险产品具有了投资功能,但绝不能等同于银行存款。

为避免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误导消费者,保监部门对银行宣传保险产品有严格的限制: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在宣传内容上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字样;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都是银行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绝对“禁区”。消费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仔细分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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