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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江苏在生育保险方面独具特色

2021-05-06
关于保险方面的知识 保险在人生规划 家庭特色保险规划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和生育险,即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范围。生育险再度成为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地在生育保险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题。

为了破解这些问题和难题,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过长达半年的缜密调研和科学论证,于日前发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半年调研的成果

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10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于全国。随着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如何对接落实及继续保持和发展女职工已享有的权益,成为摆在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为推动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落实,根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了以全总女职委委员、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杨星云为组长的调研组,对无锡、南通、扬州、泰州等地的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对全省13个省辖市下发了书面调查表。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又分别召开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党政工负责同志及职工代表座谈会,走访了劳动、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于8月初召开了有社会委员、生育保险专家、参与调研地区市总分管主席、女工部部长参加的专题研讨论证会。8月下旬,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了江苏省人社厅组织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草案)的立法座谈会,并在会上阐述了观点。

在调研、论证、源头参与的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历时半年,五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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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江苏农民工失业有保障


失业保险,似乎天生与民工扯不到一起,但这则报道使人们看到,民工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了,民工的冷温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了,但同时使人们想到,尽管民工为城市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民工的问题依然不少。如为什么江苏的民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就成了新闻,说明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还没有成为常态。

虽然早在一年多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北京市也在去年规定建筑业要给民工上相关保险。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调研显示,目前工伤保险仅有一定数量的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绝大多数民工无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抽样调查显示,在京外地建筑企业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只占总人数的1.6%,进京民工社会保险情况不容乐观。

由此可见,把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可能仅仅给政策还是远远不够的,或者给了政策若不能结合民工的具体情况灵活操作也是远远实现不了预期目标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多在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如广东的民工到了山东打工想转移社保关系显然很难。再有,民工收入较低而且很不稳定,个别农民工缺乏长远考虑,不愿参保,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想方设法不为民工参保,这些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民工的参保率低。此外,农村的社保制度远未形成,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带不回户籍所在地,也导致了相当部分已参保的民工要求退保。当然,最终如果每一个省都像江苏这样,可能这些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保险知识汇总,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的特点·生育保险的作用·生育保险现状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一、生育保险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持职工填好的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并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A、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B、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试行医保二次补偿机制


日前,以“走进千个社区、千家医疗机构,走访万个家庭、万个患病的参保人员”为主旨的江苏省医疗保险“千千万万”环省行活动在南京启动。

据悉,该省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234万人,覆盖率已达90%以上。全省大多数统筹地区实行了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普通病种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城镇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补偿比例为50%至70%,对特困、残疾等人员的补偿比例最高达到90%。

省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今年还要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城镇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将力争达到60%,并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重点帮扶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居民。具体做法是:到年底,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生大病、个人负担很重的参保居民,将首次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再按一定比例报销一部分,进一步降低个人负担。

目前,省内的苏州、盐城、连云港、南通、镇江等地已开始试行医保二次补偿机制。实施二次补偿后,大重病患者医保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左右。

此外,今年秋天,省内160多万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也将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保险知识汇总,生育保险知多少


生育保险能在经济上给予补助,保障女性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生育保险有望保障劳工


近日有读者反映,非深圳户籍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或者住院生孩子时,不能享受到和户籍参保人一样的医保报销待遇。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我市将逐步扩大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参保险种,近期有望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郭小姐到深圳工作已经6年了,由于种种原因,户口还在老家。今年年初,郭小姐怀孕了,当她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时,发现户籍参保人可以直接刷卡挂号、刷卡交各项检查费用,而自己虽然也是医保参保人员,但是所有的产前检查项目都不能使用医疗卡,必须现金支付。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沈华亮。他说:“生育医疗和基本医疗是两个概念。目前非深圳户籍人员所参加的险种只是基本医疗,所以生小孩和一些产前检查未能纳入社保报销的范围;深圳户籍参保人一般除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因此这部分费用可以通过社保基金支付。而根据广东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外来女工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找用人单位报销。”目前还没有对非深圳户籍人员放开生育医保,是因为参加新的险种势必要提高缴费标准,如果将此标准一下拉得太高,可能影响企业和员工的整体参保积极性。他说:“假如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同时推出的话,势必会影响企业支出,也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出,所以我们就先把基本医疗覆盖到深圳所有的劳动者,待我市真正实现全民医疗保险以后,下一步才着力去推生育保险。”

截至今年9月底,非深圳户籍参加医疗保险的有500多万人,这些人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参加了综合医保的,第二种是参加了住院医保的,还有一种是参加了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沈华亮透露,最近,社保部门正在酝酿开个口子,首先让参加综合医保的20多万人参加生育医保。他说:“我们正在考虑将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劳务工,允许他们参加生育医疗,方案已经上报市政府,如果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这方面可能会有一个突破。对于参加住院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外来劳务工,要保证低缴费广覆盖,目前还做不到纳入生育保险,还要等待下一步。

保险知识汇总,计划生育保险概述


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则与计划生育保险所提供的良好保障分不开,计划生育保险在过去以及今后的人口政策之中的作用不容小视。

计划生育保险是为贯彻基本国策提供配套保障服务的一系列保险的总称,包括“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等险种,它直指独生子女家庭五大风险,充分发挥其补偿、预防、保障正常生活的功能,从而使其生活养老无后顾之忧,进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拓展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人口逐步趋于老龄化,很多家庭不得不面对“八四二一”结构所带来的压力。一对工作的夫妇要赡养、照顾多位老人,同时还要教育抚养一个小孩。在通货膨胀剧烈、医疗费用较高的今天,现有的计划生育保险的确虽然起到了一定成效,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存在与当前社会发展水平不符之处。因此,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制更显其紧迫性。

完善计划生育保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扩大计划生育保险宣传面。目前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对职工进行投保,而职工自己往往不太知情;农村家庭本来对保险就所知不多,更不用说计划生育保险这一非商业性的宣传不多的险种。对此情况,政府计生部门在进行计生工作的同时应该建议投保相配套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在按政策投保之后告知职工,并提醒其关注相应的权利及可获得的补偿;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挖掘计划生育保险“政策强制”之外的涵义,更充分地发挥其保障补偿功能。

第二,提高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由于目前计划生育保险多由国家财政补助,各地出于财政预算及经济发展考虑,投入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得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无法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保障家庭生活水平的作用。首先财政补助的支出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所占比例,防止某些不法商业公司从中谋利;其次,要改变目前计划生育险以储蓄型为主的局面,适当提高赔付种类以及相应的赔付水平;最后,各地部门应当对计生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出现只注重工商业等发展而忽略人口这一可持续发展因素的情况。

第三,发展商业生育保险。政策性保险能够保证基本覆盖面,但在某些方面不能够完全满足各类型群体的需要,且难免在制度上有所遗漏。而商业保险则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其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户口、工作等因素限制没有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的人群;完善商业保险条款,提供多样性的服务,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方式及保额等。现有的商业生育保险所面临的问题是赔付率高、与社会保险区别不大、险种无法持续运作等,国家可以通过适当补助,采取政策保险“半商业化”的方式来进行扶持;保险公司则可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同时多开发切合现实需求的险种,提供创新服务。

第四,建立专门的法规制度。虽然计划生育保险已经开展了近30年,但仍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执行制度。这使得各地的保险水平各异、保障程度不一、保险无法随家庭迁移而转移,也使得保险公司在各地分公司推出服务的成本大大增加。保监会与国家计生部门应当合作推出一部紧密结合计生政策与保险服务的法规,统一保险资金的运作及主体,确保计划生育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功开展。

计划生育保险的完善是一项长远而巨大的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过去大家对于计划生育保险的态度多偏向于被迫执行,只限于完成分内工作而不会去积极考虑其扩展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挖掘其内涵。实际上计划生育保险的良好运用可以有效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降低风险,在中国这一普遍执行计生政策的大背景之下更显其完善的必要性。计划生育保险不只是简单的政策性保险,也不是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保障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性质及作用。建立符合我国发展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保险是极为必要的。每一个人都是计生政策的利害关系方,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后就更应明白计划生育保险仍有很大的文章可做,是一块尚未开采完全而亟待更深层次挖掘的金矿。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完善计划生育保险,确保其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执行。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通过新农合地方性法规


3月24日,《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新农合参享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将保障水平与农民收入相挂钩,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根据《条例》,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条例》规定,新农合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新农合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

专家表示,这些比例的明确,是立法的一大突破,既保证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保证了基金的用好、用放心、真正用到农民身上去。

为确保各类医疗保障的“不重不漏”,《条例》中就两类“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一类是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另一类是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的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目前,江苏省新农合参合人员4384万人,参合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去年人均筹资标准190元,支付限额全部达到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全省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超过60%,住院实际补偿比超过45%,有效减轻了群众负担。

保险知识汇总,完善计划生育保险


背景

由于执行计划生育多年,我国的人口已经逐步趋于老龄化,出现了金字塔型家庭。一对正值壮年的夫妇要赡养四位老人,抚养孩子,压力增大。

在通货膨胀剧烈、医疗费用较高的今天,现有的生育保险起到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存在与当前社会发展水平不符之处。因此,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制更显其紧迫性。

方法

第一,扩大计划生育保险宣传面。目前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对职工进行投保,而职工自己往往不太知情;农村家庭本来对保险就所知不多,更不用说计划生育保险这一非商业性的宣传不多的险种。对此情况,政府计生部门在进行计生工作的同时应该建议投保相配套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在按政策投保之后告知职工,并提醒其关注相应的权利及可获得的补偿;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挖掘计划生育保险“政策强制”之外的涵义,更充分地发挥其保障补偿功能。

第二,提高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由于目前计划生育保险多由国家财政补助,各地出于财政预算及经济发展考虑,投入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得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无法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保障家庭生活水平的作用。首先财政补助的支出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所占比例,防止某些不法商业公司从中谋利;其次,要改变目前计划生育险以储蓄型为主的局面,适当提高赔付种类以及相应的赔付水平;最后,各地部门应当对计生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出现只注重工商业等发展而忽略人口这一可持续发展因素的情况。

第三,发展商业生育保险。政策性保险能够保证基本覆盖面,但在某些方面不能够完全满足各类型群体的需要,且难免在制度上有所遗漏。而商业保险则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其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户口、工作等因素限制没有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的人群;完善商业保险条款,提供多样性的服务,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方式及保额等。现有的商业生育保险所面临的问题是赔付率高、与社会保险区别不大、险种无法持续运作等,国家可以通过适当补助,采取政策保险“半商业化”的方式来进行扶持;保险公司则可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同时多开发切合现实需求的险种,提供创新服务。

第四,建立专门的法规制度。虽然计划生育保险已经开展了近30年,但仍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执行制度。这使得各地的保险水平各异、保障程度不一、保险无法随家庭迁移而转移,也使得保险公司在各地分公司推出服务的成本大大增加。保监会与国家计生部门应当合作推出一部紧密结合计生政策与保险服务的法规,统一保险资金的运作及主体,确保计划生育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功开展。

计划生育保险的完善是一项长远的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过去大家对于计划生育保险的态度多偏向于被迫执行,只限于完成分内工作而不会去积极考虑其扩展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挖掘其内涵。计划生育保险不只是简单的政策性保险,也不是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保障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性质及作用。每一个人都是计生政策的利害关系方,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后就更应明白计划生育保险仍有很大的文章可做,是一块尚未开采完全而亟待更深层次挖掘的金矿。

保险知识汇总,女职工生育都有保险买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四项规章被“大修”了,该清理结果已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

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单位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后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覆盖面由原先的南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或雇工。

据了解,有4种情况可享生育保险待遇。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访视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农村残疾人也要安排就业

城镇和农村的残疾人都一视同仁享受按比例安排就业。据介绍,过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象仅限“城镇常住户口”残疾人的规定,《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改后,将农村残疾人也纳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和范围。南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规定还特别指出,残疾人就业要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跟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另外,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规定中也做出明确要求,单位如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要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如拒不缴纳的,则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等。

商业性比赛要备案管理

如今南京有些单位和企业举办一些全市或全省性比赛,如爬山、攀岩等比赛,但这些比赛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了规范这一市场,《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备案管理”的内容。即“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30天,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违反该规定,最高可罚5000元。如果开展这些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经营方除预设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及设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还要建立自检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如果做不到,最高可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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