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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丹阳严格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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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失业保险金准确发放,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丹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严格把关、持续跟踪,确保每笔资金发放无误。

严格审核,坚持“本人申领”,认真核实来办人员的不同情形,对不具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耐心细致予以解答;对于具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逐项核查所需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个人参保资料等各项材料,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同时,根据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和具体金额,并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放医保补贴。

严格筛查。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续跟踪,对领取到期、重新就业等人员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公平公正发放。

严格发放。坚持“本人申领”,要求本人持身份证件按期到经办窗口领取失业金发放银行卡,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发放银行卡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本人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表上签字,确保银行卡发至本人手中。

今年1-3月,丹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已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747人次,发放失业保险金704.61万元,发放医保补贴163.84万元。有效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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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网称,2001年,她从汇川区某厂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比较困难。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下岗几年的居民还能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带着王女士的问题,记者与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取得了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居民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持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缴费登记卡;失业登记证明;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有一定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王女士已经下岗多年,超过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所以,她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怎么计算失业保险金?


我国现在的失业率越来越高,失业保险金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那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简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如何计算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那么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辞职后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王女士:我身体不好,想辞职休息一段时间。我们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我辞职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如何申领?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据有关数据显示,人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失业保险人员参保和人的失业率是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主要决定因素。国有公司职工在就业中所占比重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就越低;失业保险覆盖率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越高。

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分析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涉及到诸多因素,应注意正确把握。且由于给付标准一经确定就具有一定的刚性。如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容易缩小难一样,其待遇标准上去容易下来难,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确立标准必须十分慎重。

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是失业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失业后的经济收入,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辅助职业收入。就我国的情况看,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较少,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主要来之于失业救济。因此失业救济标准应能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做到保护劳动力,使其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同时鉴于失业主要是因现代经济发展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国家和社会应负有主要的保险责任,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应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水准。

二是能有效激发失业者在较短时间内再就业的动力。这就要考虑计发标准的适度性,既要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影响失业者再就业的意愿,不能把失业保险制度异化为培育失业者懒惰的温床。

三是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好的与差的,生活水平高的与低的,失业前工作长的与短的,失业者有无抚养子女和没有抚养子女的,标准均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1992年11月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须办理以下申领手续:第一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周后,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和1寸证件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劳动手册》。第二步:办理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您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如果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请同时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登记手续一般由您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代理人带着您在委托书、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材料以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代为办理。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由您(或您的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的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您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同时,职业指导员对您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您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申领手续完成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个三个月办理一次)办好以下各项手续后,从次月起您就可拿着《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的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将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本次被停止的申领期限期满后,如果您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机会,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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