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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转移

2021-05-06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人保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城镇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4%至8%之间自选

■个人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在哪儿就业就在哪儿参保,养老保险关系有望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个人缴费最低比例降至4%。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月20日。

公众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查阅“两个办法”完整条文。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向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到2月20日截止。

根据最新公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另外农民工养老账户将实现全国“一卡通”,可办理全国转移,原则上不不允许退保。

1、个人单位缴费比例有所降低

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现行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2、离开就业地原则上不“退保”

《办法》称,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

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3、缴满15年按月领养老金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4、养老保险账户全国“一卡通”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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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可见,农民工可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第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第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于身份转变,养老保险也一起发生变化。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转为城镇居民的,改按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另外,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3大问题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农民工纳入了政策范围,意味着农民工今后在跨省跨地区流动的时候,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可以跟随转移接续了。

与曾经只允许取走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无法转移的办法不同,《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不仅可以转移走全部的个人缴费,还可以转移大部分的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同时,按照新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只要累计缴费达到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还简化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参保人只需要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工作就全部由社保机构来办理,并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为帮助外出务工的读者朋友了解和掌握这项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打工生活,为今后的养老早作准备,本文就读者关心的3个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

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5亿人。随着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种在不同地区参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困难,导致年年缴、年年退,养老利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员越来越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以下几类流动就业人员益处多多:

1. 正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

2. 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中断参保但还没有退保的打工者;

3. 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后又重新参保的打工者。

随着养老保险政策的日益完善,打工者参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户籍限制松动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养老保险政策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转移接续这项好政策将惠及每一位外出打工人员。

二、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一步是电话咨询。因为《暂行办法》刚出台,部分基层社保转移系统还不完善,可能会影响转移手续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其网站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需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一下能否办理,何时方便办理。以后在两地之间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实。

第二步是领取凭证。如果劳动者离开一地不能肯定再回来或肯定不回来,应当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领取一份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该凭证里面记录了本人累积的权益。

第三步是转入申请。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申请。

第四步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都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整个转移接续流程到此才算完成。这个环节不需要农民工经手,两地社保部门可以直接联系办妥。

三、如果符合条件,需要马上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吗

虽然政策已经允许跨省转移接续,但打工者也不要盲目、仓促地转,还是应先考虑清楚自己到底在哪里稳定就业。如果外出务工人员过年以后不准备在外面干了,可以把养老保险关系带回户籍所在地。如果过完年还要回打工地就业的,就不要盲目转移。如果想换个地方打工,可以等在新地方找到稳定的工作后,再从现在的打工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工作地点,免得多费周折,增加麻烦。

建议以下三种人员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返乡后还没有找到工作的;

2.去其他非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就业,但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

3.去其他非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就业,有条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但男性已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这类人员可以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而另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率已达到40%。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工“退保潮”,绝不能主观臆断为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而应深入分析其中原因,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工特点相悖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而对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就业收入较低、工作年限不定的农民工来说,现行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关系转接困难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矛盾。现阶段我国推行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基金管理条块分割,不同区域政策迥异,这与农民工就业地点不稳定、跨省区流动频繁的特点严重冲突。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但由于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缴费年限长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的矛盾。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民工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人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打工15年之久几无可能。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而这种状况在2005年丝毫未见有所改善。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因而将来领取养老金也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是缴费金额高与农民工缴费能力弱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的20%,其中8%左右为个人缴费,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据测算,企业由此每年要多为每位农民工支付1000多元的保险费,等于将现有的用工成本提高15%左右,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也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新“门槛”,并减少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同时,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微薄的收入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当然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希望的养老保险。

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使其无法适应现行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数目庞大的农民工强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国情和现实,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探索建立新型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新型制度在现阶段要完全独立于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它应是一个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的发展方向仍是纳入并融合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全国统一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其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管理应实行属人原则,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迁入迁出,这要求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等全国统一。因此,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明确组织形式、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经费来源、征缴办法、待遇享受等问题。

委托运作管理。委托一家机构网络健全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承担类似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为每个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办理农民工中断就业时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部分等有关事宜。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地保险公司开设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保险公司可按一定缴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用。保险公司为每个农民制作记载缴费等信息的保险卡,对农民工开放“异地缴费”业务,农民工异地就业时,可凭保险卡要求用人单位到流入地保险公司缴费,无需迁移保险关系,缴费期限可累计计算。

基金统筹运用。保险公司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通过专门账户汇总后,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安排运用,确保保值增值。

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

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参保需求。一方面,保险关系转移灵活。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采取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保险产品由总公司统一开发,因而缴费办法、待遇享受全国一致,不受区域政策影响。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划拔至总公司投资运用,因而不存在资金转移困难问题。全国性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健全,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县市甚至乡镇,只要投保人提出申请,即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迁入地,满足农民工频繁流动时转移保险关系的需求,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问题,建立方便合理的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另一方面,缴费方式灵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

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该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通过商业保险平台,可以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省甚至全国统筹,推动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和农民工的合理流动。

有利于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支付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金。有些城市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很大,农民工参保可以让地方社保基金更加充足,但农民工退保时并不能领回全部所缴保费。据统计,广东省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就将向当地养老基金“贡献”1348元。这种办法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民工申请退保时或鼓励,或不告知利弊,或干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导致国家形成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使得农民工的保险丧失效力。然而,通过商业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可由保险公司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可确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被地方社保挪用或挤占。

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费用低、服务好的保险公司,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

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可以运用保险精算技术提高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将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还可利用专业的风险管控制度、理赔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手段,规范业务流程,防止人为干扰因素,降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民中的精英。通过开办养老保险,这部分人的保险意识得到启发,保险需求得到推动,将会对“三农”保险市场的培育开发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影响,积累实力,更好地服务农村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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