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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将弥补农民的保障缺失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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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指出,中国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看来,中国社会保险的立法,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不高等问题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显得还比较弱。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有缺失,没有覆盖到全体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还缺乏制度性安排,很多人群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中。”他指出,目前制度分散,缺乏密切联系,现有制度影响了劳动力在统一规则下顺畅流动;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运行机制有待完善,目前虽然各项社会保险已经有1万多亿元的节余和积累,但是投资渠道狭窄,管理的规范有待加强。这些都使得中国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研究,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原则上,他指出,为防止过度依赖,将把交费型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来考虑;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优先目标应当是弥补制度安排的缺失,先解决从无到有,再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而目前最大的制度缺失就是农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既要统筹考虑,整体设计,努力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差别,防止制度设计的碎片化,又要考虑现阶段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在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为地区之间的发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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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公众将获四大保障


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在近年来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以及新近开始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农民自己只须缴费3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财政为此安排了760亿元。由于社保法涉及到几乎每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生计问题,因此是一个复杂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存在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较大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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