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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人保部门解读四大“利好”

2021-05-05
社会保险法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知识

针对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无锡市人保局副局长褚一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解答了该法的四大“利好”。据介绍,养老保险条款中关于不足15年可以继续缴费的规定,将使得社保真正覆盖全民,做到“人人有保障”。

昨天上午,一场大型的《社会保险法》咨询宣传活动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举行,新法出台的价值所在,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这些问题颇为市民关注。

市人保局副局长褚一波专门针对《社会保险法》做出了权威解读。他表示,《社会保险法》有四大“利好”,即使得社会保障真正做到全民覆盖,城乡之间的社保统筹更加规范;同时也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也更加的规范。尤其是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一部分,许多的规定对居民来说非常“有利”。比如,在第16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明确了,无论是否缴费累计满十五年,都可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覆盖全民,更好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关于医保、工伤等保险参与及待遇也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后就不要再缴费,但一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足的,依然可以续缴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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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公众将获四大保障


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在近年来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以及新近开始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农民自己只须缴费3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财政为此安排了760亿元。由于社保法涉及到几乎每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生计问题,因此是一个复杂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存在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较大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天津7月实施 社保企业不缴员工仍享


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因关系重大民生问题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目标就是要使全体人民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日前,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社会保险法》大型公益讲座,邀请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为企业人事管理者与市民解读《社会保险法》——新法实施后,企业缴或不缴社保费,员工均可享社保。

企业不缴保险员工照样享受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解读:王勇律师告诉记者,可以预见,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大幅下降,其中《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员工单纯基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基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将由司法转化为行政。王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在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实现分离。

比如说,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之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代为向企业征缴相关费用。

不缴双向处罚延缴付滞纳金

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日前举行的公益讲座现场,许多人事经理在玩笑中表示,要求老板为之加薪,不然不小心就要被罚没了。

养老保险:解决十五年与跨地区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读:可以预见,法律实施后,以往部分将在15年内退休的劳动者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成亮点

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法律强调了“非主要责任”的要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驾驶不当或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本人虽受到伤害,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


6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召开“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姜平副市长出席会议。会议就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参保人待遇的,要调整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二是涉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要按照国家部署一项一项细化落实。三是《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的,加强调查研究,待办法出台时抓紧贯彻。

本次市政府共下发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要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要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当前要重点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同时完善本市相关政策,推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实施 参保人员需知晓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新社会保险法的几点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出台了,我仔细拜读了一遍,感觉国家对民生大计的重视,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下面我浅谈一下对新社会保险法里的几点解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保险知识汇总,谈谈《社会保险法》中的七大亮点


经历3年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保险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尽管已实施多年,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领域,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社会保障只有政策的局面,把“碎片”整合成为一座“大厦”,其诸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亮点一:确立了社会保险为社会保障的核心支柱。《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城乡统一、养老保险账户城乡对接的制度规定,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调整社会结构、促进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确定了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使得个人有权从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中获得帮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通过确定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体现效率和公平,使个人分享国家和社会的财富,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亮点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社会保险法》不仅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规定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医疗保险方面,不仅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亮点四: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养老更有保障。《社会保险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才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保的基本权利。原规定缴费未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参保人员的权利,对参保人员很不公平,使他们未能享受统筹部分的基金,没有公平地享受统筹基金互济的部分。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不仅是保障了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费用转移问题,同时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晚的劳动者、缴费不连续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都是非常大的利好,更多的劳动者因此实现老有所养,也提高了个人再就业的信心。

亮点五:完善了保护工伤职工的措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果因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还体现受伤员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影响其根据人身侵权法律法规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亮点六: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首次确立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险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将统一,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题,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也会缩小。

亮点七:工会有权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还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武汉7月1日起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武汉将上调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中心城区及新城区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将分别提高200元和120元。下面小编详细给大家讲讲武汉公积金基数调整的信息。

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将从7月1日起上调公积金月缴存额度。通知指出,今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由此计算,2014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而在目前,武汉中心城区和新城区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计缴基数分别为1100元和9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相关链接

武汉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7月1日起月入1900元以下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武汉将对低收入职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月收入1900元以下单身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类等住房消费。

从7月1日起,单身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以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或双职工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类等住房消费。

今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若从未使用过公贷,且个人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可不限定用途提取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提取次数原则上一年一次,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余额。

此前,除住房用途外,武汉规定,缴存职工在退休、离职、大病等11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月收入1900元以下”是指,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金额、缴存比例,倒推出的职工月收入情况。缴存职工若有提取需要,可到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月收入情况。

而对于为何要求“未使用过公贷”,上述负责人表示,公积金属于一种职工互助性贷款,若职工使用过公贷,实际上就是利用其他职工缴纳的资金,完成了低成本购房,若再允许他们提取个人账户内资金,就无法帮助其他职工贷款购房,这对其他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

公积金是一项专款专用制度,按照目前全国通行的公积金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必须买房才能贷款或者提取公积金。但事实上,一些低收入职工并没有能力贷款买房,缴存的公积金成了“死钱”,这就造成低收入者大量存储的沉淀资金支持较高收入者贷款买房,被质疑公积金存在“劫贫济富”情况。

武汉公积金中心介绍,月入1900元以下这部分群体占比并不多,即便其进行公积金提取,也不会对公积金总盘子有太大影响。

对于该政策出台的原因,武汉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表示,有部分中低收入者,可能无力购房,因此几乎没有条件提取、使用公积金。与此同时,他必须按月缴纳公积金,而这部分资金,反而被中高收入者“借去”购房。为帮助无力购房的中低收入者盘活账户内公积金,同时也避免公积金“劫贫济富”,武汉放开了公积金提取。

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调查,月收入1900元以下,在武汉属于较低收入缴纳标准,购房的压力较大。对这部分缴存职工来说,按照8%-12%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每月公积金缴存额最多228元。虽然金额并不多,但一年累计下来再提取,相当于多了一个多月的工资收入,可用于生活等方面开支。

以上是武汉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武汉住房公积金专题。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近日,记者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法》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对社会保险法七大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亮点1社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

“过去养老、医疗、失业三险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的人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因此造成大量农民工退保。”丛林说:“现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缴费不足15年也有法领养老金了

丛林向记者解释说:“过去,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给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就此终止,享受不到养老保障。但新法就解决了这一难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同时,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3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可先治病再追偿

一直以来,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因工作原因被第三人造成伤害,而第三人逃逸或无力支付时,工伤受害人面临着基金不能支付,赔偿追讨又不能及时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保证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代位求偿”的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

“现在,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二种情况,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三种情况,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丛林解释说。

亮点4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实现了社会保险从职业人群向全体居民的扩展,以及社会保险从城镇向农村的重大历史性跨越。在覆盖范围上把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民有新农保和新农合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所有的职业人群包括农民工,都要纳入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5参保人的权利更多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原来规定的可以申领少量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一位没有工作的全职的准妈妈,如果老公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中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6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有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亮点7社会保险费要强制征收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后会给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很大影响,因此《社会保险法》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比如,新社保法规定,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丛林说。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保险知识汇总,中国拟制定社会保险法


与中国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一项规定引人注目: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国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中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中国各项社会保险是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的,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约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田成平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使社会保险水平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草案中得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田成平指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此外,社会保险法草案为将来的改革留有余地。据田成平介绍,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指向性的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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