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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20-05-07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保险管理与理财规划

4月13日讯:4月1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出台《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督促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制度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今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改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并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工作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制定出台的。

《办法》规定:省级不再按照原先的根据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的办法执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若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补助资金及地方结余不足以弥补时,由当地财政补足。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有效避免积极征收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少,而征收不力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多的现象,促使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从根本上壮大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待遇发放,促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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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企业如何办理?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未富先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每个人都希望生活有所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企业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

问:公司刚成立,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操作,具体要哪些手续?说具体点?

回答一:凡在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即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填写三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养老中心领取)。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5、本单位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参保职工);

7、企业公章、法人名章。

注:第5条中《录用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名册》为沈阳市(区)就业局签发的用工表格

外企养老险缴费标准主要看基本工资

“我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大概是8000元左右,养老金是按照4200元来缴纳,公司每月给我交840元,我自己交336元,”在北京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张先生说,“公司有些员工希望自己交的比例少些,这样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就会多一些。我不这么认为,养老金就是在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来以防万一的,现在多储备些,到老了就不会觉得那么紧张。”

据张先生介绍,公司一般都是按照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每年公司对个人工资还会有一定的涨幅,在第二年的年初,公司都会把前一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单发给员工,每月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

部分私企以最低基数缴养老保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大部分私营公司都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缴纳养老保险的。小王在国内一家私营的咨询公司工作,一个月大概能拿到1万元左右,他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可是公司在给小王交保险时,是按照1680元为基数来缴纳的。

小王解释说,因为咨询公司的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如果降低养老金缴费基数对于公司来说,可以省去很大一部分开支,从而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大的外企,可能会按照个人上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缴纳,但是像小王就职的这种小的私营公司,都是按照最低的社保基数来缴纳的,这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了。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阿克苏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从5月1日起,凡是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近日经阿克苏地区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

此举意味着阿克苏地区2192名乡村医生可以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规定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采取乡镇卫生院补助、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的方式缴纳保险金,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以上,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

在岗乡村医生可补缴其参保前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之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以后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之日起补缴。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培养、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培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截至目前,阿克苏地区为1190个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乡村医生2192名。

据悉,按照地区的计划,将在9月份之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办理完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或单位通过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程

一、本地流动

1、单位在办理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

2、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补缴完毕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办完转移后,将《转移表》转交综合科一份留存备查。

3、市、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由调入、调出单位加盖公章交综合科,如有欠费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账户转移。

二、异地流动

1、参保职工流动到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附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意见函和转入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户名交综合科。

2、综合科查询是否欠费,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社保局业务转交表》,并按规定由经办人签字、科长签字、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稽核科。

3、稽核科审核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局长审批,最后转交信息数据科进行微机处理,同时报基金支付科转移基金,办结完毕的有关表格移交综合科装订保存备查。

三、异地调入

1、参保职工调入前由调入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到社保局综合科提供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符合调入条件的,社保局出具《接收意见函》,并加盖印章。

2、在异地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基金支付科查询转移基金是否到账,如基金到账,由基金支付科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

3、基金到账后,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填写《职工养老关系转移表》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职工账户缴费清单》到综合科进行资格审查。

4、审核无误后交稽核科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然后上报局长批示。

5、信息数据科根据以上审批意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建账户手续。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认证,泰安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办法指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老金领取人员是否符合继续享受养老金领取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该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属地管理,认证中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资格认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年9月15日发布资格认证通知,公布认证地址、联系电话等,组织村(社区)协办员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主要分本地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6种方法。其中,本地认证是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养老金领取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现场办理认证。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协办员上门办理认证。

异地居住,不能按时回原籍参加资格认证的,可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认证。公安部门定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定期对死亡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信息进行交换。乡镇(街道)人社所将认证结果在养老金领取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认证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

《办法》同时要求,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应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应责令退还,并可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市、镇(街道)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应于年初划入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通过市慈善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低保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结算后,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社保结算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收费收据或特定门诊卡刷卡小票;回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单笔不满0.5万元的,由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单笔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不敷使用时,当年度发生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超出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部分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先对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镇(街道)医疗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属市级医疗救助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市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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