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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2020-05-03
土地被规划还有保险吗 阳光保险战略规划案 保险知识
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零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时止,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承保条件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但保险公司没有作出答复,亦没有出具相应的批单。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无加付保费。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责任范围项下一切险一栏中规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另外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6月7日2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5时30分,“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6时23分,“德跃”轮船位于22028.41'N、113051.75'E,“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

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根据救捞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签订的保单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根据该条款第一条第(二)项一切险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对碰撞责任负责的范围为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或触碰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然而,本案中保险标的物“德跃”轮并没有与任何船舶或物体发生碰撞或触碰,即保险船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法律事实。碰撞的事实是发生在被拖的“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明显不属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为列明责任,即保险人只在列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所涉保单并没有列明被保险船舶听拖带或救助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被保险船舶应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亦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通常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船东互保责任范围应是互补的关系,本案碰撞发生在“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理论上这一责任应属于船东互保责任范围。综上所述,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责任范围,请求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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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理赔中第一受益人的索赔纠纷案例


由于抵押贷款购车,购置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被定为银行,在去年的12月份,车主戴小姐因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这次案件将车损理赔第一受益人的问题推向舆论的巅峰。

事件回顾:

去年12月,戴小姐向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辆新车,购置保险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当月,戴小姐开着未上牌的新车上路,在路口撞到另外一辆小车。交警部门认定,戴小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

事后,戴小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戴小姐无权越位索赔。2011年2月,戴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6万余元。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故银行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戴小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合,应当驳回戴小姐的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主要是维护银行的抵押权。本案投保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将理赔款支付给戴小姐,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损害。故戴小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到底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小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本案中该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不利于戴小姐对小车的修复或重置。因此,戴小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戴小姐在此次事故中车辆损失为1.5万余元,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贷款购车中将银行约为第一受益人这种做法在抵押贷款中比较普遍,也是银行规避风险的合理行为。只要不损害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一般不会与车主争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案中,银行就没有出来向保险公司索赔。客户贷款15万元买20万元的小车,车子受损后价值全部灭失,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有利于银行优先收回抵押贷款。但是,如果车辆只是部分受损,损失三五万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车主索赔权就不合理了。

很多商家都在搞“买车送保险”的活动,这种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车主的一些权利可能得不到保障。比如,有个人买车时获赠“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后来车子出事受损了,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但是,合同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保险公司会说“车辆贬值费”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车主说明注意事项,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车主打官司的胜算不大。

购买车险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怎样购买车险比较划算,购买车险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首先,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理投保”。“现在有的车主为了方便,让中介机构代理投保,这样很容易被一些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搭配险种、调整保额。”盛大车险的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在委托他人投保时,一定要了解投保的险种是什么,各险种保费的费率和保额分别是多少,并了解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以避免理赔时出现麻烦。

其次,投保车险要足额。对于车险,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投保多少。“有的车主为了节省保费,不足额投保。这样的确可以为投保人节省一些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车主就得不到足额赔付了。”

第三,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不划算。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出险车辆定损时,保险公司会严格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

最后,车险续保应合理搭配险种。除了必不可少的交强险外,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对于一些不必要的险种,车主大可不必花“冤枉钱”。车险续保时,车主还应注意保费优惠条款。一般情况下,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不再难 试点对接很可行


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将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以调解形式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保险调解组织将与当地法院实现对接,在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当地法院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通知指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据悉,此次保监会拟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保险纠纷不断 专家教你避免纠纷困扰


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保险知识,保险在保案及时可赔


21日,多日不见的太阳又现天空,本月第四轮强降雨天气宣告结束。不过,省内保险公司的产险部、车险部工作人员却没有闲下来,值班人员仍然坚守一线,接受各地农作物、房屋、汽车等各类报损。

当日,全省财险报案数量继续上升,估损金额预计超过5000万元,主要涉及家庭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水稻、油料作物、林木等,以及各地家庭财产、汽车等。

机动车在此次暴雨洪灾中受损数量最多

【发现】保险估损不足经济损失1%

进入6月份以来,四轮暴雨轮番袭击我省,造成全省多地乡镇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总损失超过80亿元,而全省财险的估损金额却不足80亿的百分之一,仅仅只有5000万元。这是为何?

据介绍,全省经济损失数据涉及生命财产、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工矿企业等四大项,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实际上,保险公司报损数据只是投保人因灾报案后,工作人员根据受灾情况估算出来的金额。”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说,暴雨过后,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以及大部分企业财产和农业生产受损,均因没有参与保险,所以没有被计入保险估损数据之内。

以该公司接到的一起德兴某小商店报损为例,店主对20平方米的小商店进行了投保,最高赔付5万元,投保范围为小商店内的家用电器、销售物品等。暴雨袭击后,店内货架上的部分商品浸水受损,店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是,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后发现,受损的只是一些大米、干货等商品,预计成本在1000元左右,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赔付。而实际上,对于这位店主来说,损失还不止这些,由于周边道路等受损,连续5天没有营业,但员工工资等仍然需要发放,这方面的经济损失也在千元以上。

【解读】遭遇天灾有些损失可由保险买单

雨过天晴之后,各地的保险报损还在继续。作为投保人,如何让损失交由保险来买单呢?

家财险要事先约定

“普通财产险对家庭财产有选择性的承保,如承保范围包括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家具、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等。”某保险公司财险营销人员小谢告诉记者,通常日用消耗品、首饰等物品不在投保之列,但如果购买了附加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小谢还告诉记者,如果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承保对象,如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以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或约定可承保的其他家庭财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保费,那么同样可以在受灾过后获赔。“不过,如果投保人希望将室外家庭财产包括在承保范围内,要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小谢介绍说,像安装在室外的空调、热水器等财产,若没有提前特别说明,是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

车损险有关键条款

记者了解到,作为家庭特殊财产机动车,在此次暴雨洪灾中受损数量最多。据某保险公司报损数据显示,在85起案例中,涉及机动车的就有63起。车损险相关条款显示,无论是针对家用汽车的车损险,还是针对经营用车的车损险,其保险责任都已列明,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

“尽管上路的机动车基本都购买了保险,但并非所有的车辆都能获得赔偿。”小谢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其中就有一则免责条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除外”。但在实际过程中,遭受暴雨受损的车辆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发动机遇水熄火后,车主强行打火而导致发动机受损的。

农业损失要尽快报案

据了解,我省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非常大,试点险种在原有的能繁母猪、奶牛、林木保险的基础上,新增了水稻、棉花、花生、油菜、柑橘、育肥猪保险,全省获得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增至9个。同时,保险范围陆续扩大到全省各地。

“目前,涉及农业保险的各财产险工作重点就是对本月暴雨袭击后农业受灾的定损。”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参保农户应尽快报案,比如稻田被淹等,保险公司经过定损后将给予一定赔偿。

【期待】尽快推出巨灾保险

据了解,遭遇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大灾后,有的国家推出了一些应对巨灾的保险办法。去年,保监会曾表示将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的调研工作,力争推出一些落地的方案,但目前这方面的尝试还是空白。

在产险公司工作了10年的谢先生表示,他也很期待在业界传闻已久的巨灾险尽快推出,并且是将农村和城市区别对待。比如,在农村用农业保险对地震、洪水等巨灾进行覆盖,包括农作物和牲畜,而农房将由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统一进行覆盖。

补充保险,山东赔付首例职工补充保险案


由山东省总工会发起的职工补充保险已经在全省900万职工内部开始普及。近日,济南市首批试点单位五金二厂的一名参保女职工因罹患脑瘤,获得了保险公司6000元的现金赔付,这也是职工补充保险在全省的首例赔付案。

职工补充保险是由山东省总工会发起,委托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由泰康人寿济南分公司独家承保的。职工补充保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切實维护职工利益,利用工会的组织网络优势,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中介服务,选择最佳商业保险公司与之合作,給职工群众提供价格低、保障高、服务优的保险保障,在职工或企业行政、工会组织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有关的补充保险。

该项保险经省总工会近两年的考察论证,调查职工对保险的需求,根据保险公司对类似保险的条款,联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开发设计,首期推出三类保险,包括“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养老金保险(分红型)”3種。在省总工会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下,这些险種都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高的特点,其中“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份的收费仅为23元,最高保额高达7000元。据悉,这種职工补充保险无论从组织形式、运作流程和险種设计上,在全国寿险界都属首次。

济南五金二厂职工于8月15日由单位统一购买了两份“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月14日该厂一女工因病入院,经检查罹患脑瘤,属于该险種保障范围,遂通过工会专门负责该保险事务的职工补充保险服务中心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仔细调查,认为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9月16日,泰康人寿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傅杰亲自将赔款6000元交到了患者家属的史N校饩隽嘶颊呋ㄇ床〉娜济贾薄?br />

案例分析之劳动保险理赔案


劳动保险,统称也被人们称为社会保险。目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与人们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险,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所谓劳动保险就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案例1:姜先生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某超市工作,和超市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直到2007年9月,超市一直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姜先生为此与超市协商,超市答应从2007年10月起开始为姜先生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并且同意补缴之前的不足部分。但直到2009年6月,超市仍未为姜先生补缴2007年10月前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姜先生向超市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姜先生的申诉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超市不服,起诉到法院。超市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超市无需向姜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市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2007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姜先生经济补偿21345元,并为姜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劳动保险待遇的争议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造船厂自王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厂劳资科以王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同志王某中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撤消造船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造船厂应按其原工资额的60%发放病假工资;

(3)造船厂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3)本案仲裁费由造船厂负担。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资的6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续至10月3日。

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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