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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律条例解读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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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法律条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政策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津贴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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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我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


我是一名伤残职工,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非常关心,在这我想谈一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我对条例解读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

【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6、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7、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8、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以上是我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

新社会保险法的几点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出台了,我仔细拜读了一遍,感觉国家对民生大计的重视,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下面我浅谈一下对新社会保险法里的几点解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2012年4月份作了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国务院今年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颁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具体有五大亮点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下面为大家详细做一下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存在应该说就是为了服务广大职工,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利于维护稳定职工情绪,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那么这部与我们广大职工息息相关的法律修改后的草稿有扩大了哪些我们应受保护的方面呢,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在此总结了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修改后的亮点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等等诸多方面做了更改,这些修改都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具体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改变有望让更多人享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亮点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为了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后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

亮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就ianhua,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大大推动了程序的时效性。

亮点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亮点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而修改后的草案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即可。

交强险条例讲解,为你解读交强险规定


孙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为爱车续保交强险,把钱缴清以后,发现保费比上年涨了10%,而前段时间帮妻子的车子缴交强险的时候,她的保费倒是降了10%。他们俩都是6座马自达,相隔才几个星期,为什么保费差距那么大呢?是不是因为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一样?有没有办法投得经济实惠的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法律强制规定每个车主必须购买的险种,同时,也是经保监会审批实行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全国统一的险种,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价格都一样。中国平安交强险保费的利率也不会例外。

那么孙先生保费的上涨和他妻子保费的下降又是怎么回事?原来孙先生在上年10月份的时候醉酒驾驶被交警截停罚款,在交强险系统中留下了违章驾驶的记录,因此,保费上浮10%;而其妻子因为上年一直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获得保费下浮10%的优惠。

同时,孙先生获知,虽然同一型号车辆的首年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但是来年的交强险保费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章行为、交通事故记录进行“双挂钩”浮动。以家庭自用的6座车为例,首年投保交强险的全国统一价是950元,第一年没出险,来年交强险的保费在950元的基础上下浮10%;第二年也不出险,保费下浮20%;第三年还是不出险,保费下浮30%;车辆持续安全驾驶不出险,保费会一直下浮到规定的最低价。反之,车辆经常违章肇事,其交强险保费就会大幅度上浮。

同样是家庭自用的6座车,只要有一个保单年度出现一次有责任但不涉及伤亡的交通事故,不管以前交强险保费下浮到什么程度,来年的保费都会立马恢复到950元;如果出现两次有责任不涉及伤亡的交通事故,保费上浮10%;如果涉及伤亡事故,保费的上浮则达30%。酒驾这一违法行为的交强险保费上浮的幅度是最大的。酒后驾车一次保费在10%-15%之间上浮,醉酒驾驶一次保费的上浮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根据新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最终确定为限额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以及修理厂撺掇车主或保险公司员工骗赔等不合理现象。有的专家指出,在国外,交强险基本就是保障生命,不保障财产的。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作出较大幅度下调,从原来的400元降至100元。

目前,中保协正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无须报警,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方或双方物损在2000元以上、总计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及时报警。另外,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注明按照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专家表示,现行交通强制保险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交通强制保险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解决了。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

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及疑难解答


社会保险法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社会保险法解读,希望人们有所了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热点问答

1.《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之所以我国我的保险业发展的这么顺利,保险法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今,仍有很多人对保险法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本文将详细概述。

保险法的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保险法的内容: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的内容: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用人单位,向你解读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


男女职工都要参保吗?

“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杜平副主任表示,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合肥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合肥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3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生孩子可报哪些费用?

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新政策与原先相比,女职工将享受更多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生孩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这其中也包括了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但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以及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等将不能报销。

据介绍,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而参保的男职工如果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将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异地生育该如何办理?

杜平副主任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据悉,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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