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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的要点分析

2021-04-27
保险规划要点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医疗保险条例》内容多、完善、细致化,我今天特意摘要几处广大人们经常疑问的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参保范围: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审核机构定期监管:

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追究责任:

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

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五)、注意事项

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

看劳动保险条例分析推迟退休年龄新规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政府不断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推进的同时,更是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新政策,这是根据我国经济情况出发,贴合国情的保险行业改革。

近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书面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延退”再次被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社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现在养老金缺口过大,弹性退休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我国养老金缺口截至2010年年底达1.7万亿元。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是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有网友认为养老金缺口问题只是统筹账户的缺口,如果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用,用个人账户的盈余补给统筹账户,就不会存在养老金缺口。持这种看法的人并没有理解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区别。统筹账户是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是根据个人工资上缴,每个人上缴数量不一,将来所领金额不一,个人账户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其资金不能混同于统筹账户。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不同行业对退休年龄的偏好不一,现实情况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返聘的情况比较普遍,近期西南石油大学就通过一项新的规定,教授返聘最高年限为男性75周岁,女性70周岁。

因退休而产生焦虑人群不断增多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甚至家庭情况都有所不同,从生理、心理角度而言,延迟退休是否可取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科、心身综合科主任许律琴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男性到55岁、女性50岁后,生理、心理方变都会发生一些明显变化,有的会有焦虑,怕自己掌控东西不如以前等,“这时要看个人心态,调整得好对工作影响不大,调整不好就会对工作有影响”。

据许律琴介绍,近年来因为退休而产生不适应等心理问题而来寻求帮助的案例不断增多。“我每天都会处理2到3个这样的案例。”从求助人群特点看,“一般工人还好一点,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落差会更大,因为很多事业原来是他们生命中很重要的一块,甚至说全部。”

而求助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刚退休下来因为调整不过来出现焦虑、抑郁而来求助,二是接近退休年龄,在事业方面也会有些落差而求助,多是50多岁,他们觉得精力不像以前那样,有的则是因为领导要扶持一批年轻人,其岗位有所调整,在单位的重要性改变。退休后,一般男性更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延迟退休,许律琴直言“不乐意”。“像我们做了30多年,也期待退休。有些工作做了三四十年确实也会产生疲劳感。”她认为现行这种方式很好,“我更接受返聘模式,不想做就不做,想做的可以做,更人性,从生理、心理也都合理一些。而延长退休就是如果我不想做还必须做,而且还可能要担任一些行政方面的职务。”

从我国人口发展规律看,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老龄化是必然的趋势。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8.55岁,200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1.40岁,《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出台时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虽没有确切数据,但可能只有五六十岁。另一方面,各地区人口寿命不一,2000年上海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14岁,西藏最低为64.37岁。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还未全面公布,但人口寿命延长的基本趋势和地区差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因此,“弹性退休”制度也是符合区域不平衡的客观现实的。

公众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另一个担心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会增加公务员供养成本,而老干部实际上又没有真正履职。弹性退休制度在进行行业划定的时候,可以不包括公务员。

弹性退休实际是退休年龄延长的过渡政策,弹性退休的“弹性”可以大做文章,既可以是在不同行业间的弹性,也可以是在雇主和雇员选择退休自主权之间的弹性。“弹性”的概念摒弃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是政策制定理念的进步。既然这项政策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延长退休年龄,那些不喜欢工作的人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而且这项政策对喜欢工作的人来说是利好。

公众既不必对弹性退休感到恐惧,也不要逃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势。弹性退休政策试点、实施的时间表未定,现在正是大家调整心态的时候。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


据报道,四川省乐山市某学校食堂职工杜文良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抢救56小时后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后来,杜文良的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和工伤有何不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进行补偿。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其中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辽宁省医保报销比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殉职不等同于工伤,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杜文良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不能依据第14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杜文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以参照第15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因为杜文良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第15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杜文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认定为因公殉职也是应该的。

不少人对此条款提出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并不会受到48小时的限制。

延伸阅读

因公殉职、工伤保险待遇

及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可兼得

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幸去世,其被认定为工伤,而同时张某也被认定为“因公殉职”,那么张某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45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遗属还可以获得其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假如张某在执行公务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张某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及因工死亡。那么,张某的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此之外,其法定继承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上,应准确区分可补偿性损失和不可补偿性损失。可补偿性损失采取就高原则,即不能重复赔偿,获赔的最高额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较高的项目为限,如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任一程序中未足额获得赔偿,就差额部分仍有权起诉要求补足。不可补偿性损失可兼得,可以获得不同救济程序的重复赔偿。

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可兼得。这些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

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可兼得;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改进


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法进行了如下完善: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改变了管理机构、完善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工伤认定条件和时限以及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提高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的惩处力度等。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

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是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五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六是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七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八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九是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新条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改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单位支付变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新条例规定提高了三个月的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旧条例规定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提高了两个月的标准,其中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旧条例规定: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提高了一个月的标准,其中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全面解析社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加强和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都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2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实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深户或非深户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

据介绍,新的《养老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做出调整: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解读失业保险条例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通常有效期为五年,鉴于各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各个省失业保险条例也不尽相同,失业保险条例通产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机动车保险条例中的免责内容


开车上路,人安全车子也要安全,所以给爱车投保是必须的事情,投保时要遵守机动车保险条例,哪些必须赔,哪些不在赔偿范围之内,都是有严格要求的。

机动车保险条例根据保险公司的分类有很多项,具体能享受哪些理赔,还是要看自己当时投了哪些保险。假如是刚买的新车就被盗了,如果您购买了盗窃险,在盗抢险条款里就有规定,根据具体的责任进行相应的理赔。

机动车保险条例中的免责内容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的驾驶人员;

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机动车保险条例很多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关于保险金额则是有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候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部协商来确定的。您投了保险,如果车子发生被盗等事情,则保险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如果时间超时,则后果就由自己负责。

我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


我是一名伤残职工,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非常关心,在这我想谈一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我对条例解读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

【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6、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7、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8、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以上是我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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