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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如何读懂保险合同之除外责任

2020-04-29
责任保险知识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徐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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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都包含哪些内容?_保险知识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我们都知道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如何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_保险知识


一般企业或个人只知道为财产购买保险,认为保险的保险额就等于赔付额,其实不然。这里面牵涉到一个责任问题,就是分为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者之间一定要区分清楚。

在投保时,可能保险业务员并没有告知条款的具体相关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嫌麻烦而不看清楚条款,而随便签定,这样会影响到日后索赔的金额多少,为了防止有些被保险人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作为被保险人还是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该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人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投保人在该栏中的签名或盖章,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因此保险人提出的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的方案是符合条款和法律规定的。

另外,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以及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的规定。

法律上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该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都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尽到。

这样做从形式上能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但实践中还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两个条件能否生效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得到了投保人的认可,即投保单上的签字盖章栏务必真实、规范;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免责部分和赔偿处理的内容,从客户角度出发,做好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方面的建议。

保险知识,详解除外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

寿险选择注意除外责任


意料之外的事发生,带给了人们悲痛和煎熬。人一生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而又各不相同的。寿险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多数人对寿险的了解很少。寿险保障范围是什么?人寿保险怎么买?

寿险显露“全保障”趋势

投保时,我们都想获得更全面的保障,但到底拥有多少保障才称得上全面?保险专家认为,意外、重疾、养老被称为“三大刚需保障”。不过,在分别投保的情况下,不仅保单分散疏于管理,保费累加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针对家庭成员逐一投保,则更为复杂。日前,就有险企推出单张保单囊括多项保障的服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的家庭保单也在悄然盛行。

一张保单搞定三大“刚需保障”

读者许先生已过而立之年,担任“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顶梁柱角色,但他从未投保过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整个家庭都会陷入困境。

“购买保险的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像徐先生这样的“顶梁柱”应是家庭中的首选被保险人。而在众多保障中,意外、重疾、养老又是不可或缺的三大刚需保障。一款囊括基本保障的保险产品对许先生来说最为实用。

据了解,针对许先生这样的刚需客户,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保障全面的创新产品,即将“刚需保障”集合在同一张保单上,不仅“生死均赔”,还享受期满保险金作为养老储备的福利。

如何选择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险有它的优势,因为它是终身保障的,因此保障就会长及我们的一生,这一点正好弥补了定期险的不足,任何时候发生了风险我们都会从容面对。既然终身险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险种之一,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一、疾病&意外

终身寿险是保疾病还是意外?这是一个必须首先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个很重要,毕竟这个保险要跟随我们终身的,我们必须了解我们享受的保障是什么内容。

各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是有差异,有的保险公司只保因意外引起的身故,有的公司意外和疾病引起的身故一起保。前者就像如同终身意外保险,不过这样的产品基本上绝迹了,后者才真正体现终身寿险的本质。也许真的会有那种特别幸运的人一生都不会跟意外结缘,但是疾病就不一定了,有多少人是无疾而终的,几乎没有。所以,最好选择意外和疾病都保的终身寿险。

二、全残&身故

终身寿险最容易让你忽略的问题就是这两个问题了。发生风险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人走了,一种是人留下了,身体残了,丧失了劳动能力,完全要由他人护理才能生活,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所以,选择终身寿险不容忽视的就是身故和全残这两个保险责任。

事实上,有全残责任的终身寿险植入了两全保险的部分保险责任,因为它是身故也给付,生存也给付(但与两全不同的是,终身寿险是身体全残的情况下给付,两全是健康的情况下就已给付)。所以,有全残责任的终身寿险更能体现保险的人性关爱。建议,最好选择既有身故保险又有意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终身寿险。

人寿保险是一份长期的合同,买错保险后果很严重,所以在投保前后必须要注意一些基本内容。

1)指定合法受益人:

不是你想给谁买就可以给谁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保险利益,且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

2)谢绝代签名:

投保书等一切要签名的材料均要亲笔签名,拿到正式合同后记得复核附在合同后面的投保材料复印件。同时投保人也不能代被保险人签名。

3)犹豫期:

犹豫期从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一共10天,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算,如果一直没签收回执也未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确认合同已收到,就一直未过忧郁期。

4)现金价值:

收过计划书的朋友都会看到有个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就是你所缴的保费扣除所有成本后剩余的储蓄部分。如果过了犹豫期想退保,这个钱就是保险公司退还给你的数字。不要把嘴巴张得那么大,退保的损失就是这么惨重,所以购买前要慎重。

5)保单断供怎么办:

有的朋友会担心以后如果没钱缴保费了,保单会做如何处理。其一,可以用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但不是长远之计;其二,减额缴清,就是以后再也不缴保费了,保障期限和责任不变,但是保额变了,变成多少呢?在现金价值表上有减额缴清项,对过去那个数字就是变更后的保额了;其三,没采取任何措施,保单失效了,那么2年内还可以申请复效。

6)除外责任:

各家公司的寿险除外责任从3条到7条不等,对于很多人来讲,条数的多少可能影响非常小,但对于某些特殊的群体来讲还是蛮重要的,如酒后驾车。

保险金额,险种设计:除外责任


3 . 除外责任

每一种险种的设计,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等。一般保险条款规定:战争、军事行动、 暴乱、 核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间接损失、 自然灾害等为除外责任。

4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与具有的利益确定的、 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对保险人来说,保险金额是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也是补偿和给付的最高限额。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 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在设计保险金额的大小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可保利益的原则。不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必须以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为接受投保的前提。二是不超过标的价值的原则。比如,在财产保险中, 通常用保险估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财产估价过低,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障效果随之降低; 反之, 财产估价过高, 保险金额也相应增加,保障效果亦随之提高。然而,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5 . 投保人的义务

在险种结构设计中,还应对投保人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如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或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6 .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它是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终止这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

保险营销学目录

保险知识,买保险需注意的除外责任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医保购买需尽早 除外责任要注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健康的意识不断提高,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医疗保险产品,许多消费者不太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盲目购买,往往遇到一些保险理赔问题很难处理,怎么选择医疗保险,保险专家帮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为了避免理赔纠纷,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赔条款。

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理赔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许多人都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然而,与社保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并不能覆盖投保人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在商业医疗保险的合同中,明确列示了除外责任,因此,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应了解商业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

投保前要了解除外责任

多数投保人都对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有简单的了解,但对其除外责任却知之甚少。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个险部柴娜介绍,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对除外责任有明确规定。

俗话说,“牙疼不是病”,在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中,牙疼确实不算病,治疗牙齿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视力矫正及一些预防性手术都是商业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再者,与妊娠相关的,包括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等,以及美容、整容,也都是商业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此外,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危运动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事故等,保险公司都拒绝赔付。

既往症会被列入除外责任

柴娜告诉记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之前,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情况做出承保、拒保、除外责任和加费几种处理。其中,除外责任的处理就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某种疾病,保险公司经审核决定将该疾病及由该疾病可能引发的相关疾病加入除外责任。例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胃溃疡,那么,首先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然后保险公司进行核保,经过审核,如果保险公司将胃溃疡以及与之相关的胃病列为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因胃病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则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一般情况下,报销型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日额补助的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也就是说,按照上述例子,投保人因除外责任而产生的住院费用,也不能得到日额补助。

商业医疗保险尽早投保

A:从投保时机看:一是年龄越小,缴费越少;二是投保时受到的限制很少;三是保险期限更长。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从家庭理财角度讲,它适合作为一项家庭的长期性财务安排,如果在孩子年幼时就购买,确保按时缴费,就可以长期或终身获得保障,免除大病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B:从身体状况看:应在身体健康时就购买。如果疾病发生需要保险时,保险公司肯定是不卖给你的。保险公司只将保险卖给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人。

C:从提供的保障看:据测算社会医疗保险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一般约为实际医疗费用的30%---60%左右。那么,不能报销部分就可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可见,即使是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也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才能将自己生病住院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来说,就更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因生病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问题。

保险知识,投保要先弄清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是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简言之:“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履行的责任,即买了保险之后,保险条款上指明的“除外责任”条款都是客户保险责任之外的条款。 读者王小姐:我今年28岁,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有基本的社会保险,但觉得还是应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我咨询过身边的朋友,大家都说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可是,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纷繁复杂,不知道怎样才能读懂保险合同,想听听专家的意见。

理财规划师吴轩:要想在那么多的条款中把握读的要领,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读懂“除外责任”很重要。大多数人投保都有一种思维定式,总会去想买了保险,我能得到什么好处?这样的思维方式当然没错,但也常常走入“买了保险什么都能赔”的误区。如果换一种思路,效果就大不一样了。比如从“除外责任”入手就是读懂保险的一条快速通道。

所谓“除外责任”是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简言之:“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履行的责任,即买了保险之后,保险条款上指明的“除外责任”条款都是客户保险责任之外的条款。

理财规划师张彩霞:“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时的一种制约条款,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的必要举措,当然也是确保客户利益的根本保证。保险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工具,有所赔有所不赔,是制定保险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则。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求购买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为买了某种保险产品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想法是不对的,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除外责任”,只有弄清什么不保,才能明白什么可保。所以,静下心来,读懂“除外责任”,实在是买保险的必要一环。仍有类似疑问的读者可拨打13820299897、81955353咨询。

专家提醒:旅游投保除外责任要看清


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在大小长假及带薪假期期间外出旅行。离春节还有一段时间,好多人已经开始了自己的旅行规划。旅行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准备行李之余别忘了带上一份“保障”。降低旅行途中的风险,安全出行。

自驾游,那些必买的保险

第一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许多车主在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之后,就不再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对于喜欢自驾游外出的车主来说,单独购买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建议,自驾游爱好者最好增加20万~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险种可以确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被撞一方在得到交强险补偿的同时可以再获得保险公司20万~50万元的赔偿,从而减少车主的经济负担。

第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简称车上人员险)。目前,出租车和客运车普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而私家车主很少重视这个险种。现在车主一般比较重视车损险、交强险以及盗抢险等主要险种,而对车上人员的保险力度不够。有的车主即使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也一般只投保1万元的标准。因为车上人员险的价格相对不高,此外,车主也可以给自驾游参加者投保足够保险额度的“短期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价格也不高。

自由行: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足够?

近年来随着自由行逐渐升温,人们的旅游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专家强调,培养购买旅游险的意识是第一步,根据自身和旅行特点购买适合的保险,还需要对旅游险有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最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由于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和残疾,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承保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相对而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使用率更高,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不要只单独投保意外伤害险。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医疗险是一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

跟团游:游客的保险谁买单

旅行社的合同里往往包含了“保险”一项,因此很多消费者感觉没有再自行购买保险的必要。但事实上,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保的范围仅包括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导致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对于旅游者因个人外出造成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支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拥有一份旅行意外险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国内游的团费不包括旅行意外险,需要自行购买。而境外游的团费则可能由于签证等因素的考虑,已经包含了意外险,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团费构成,酌情购买或补充意外险。

随团游:旅行社责任险就是旅游险?

随团出行是最常见的出游方式,但不少消费者会将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险混为一谈。据专家介绍,“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旅游局强制旅行社投保的,其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旅行社而非游客。它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是游客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等非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游客将无法因此求偿。因此,随团旅行前,最好另购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不经常外出,可选择短期旅游保险产品;如果经常外出,可购买一年期意外险产品。

旅游投保要特别注意“除外责任”。市面上的旅游险产品大都规定,若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则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一些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游客在外出旅游前,如果计划进行高风险的运动项目需要单独购买保险,或者追加保费投保相应的附加险。

买保险时别忘了除外责任_保险知识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提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因为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到了出险时才发现自己处在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行列。其实,每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只要了解清楚了,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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