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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 “扯皮”仍难避免

2021-04-25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重疾险作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为患者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的救命险,自1995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就一直颇受关注,但去年始发于深圳的一场“保死不保生”的官司更让该产品家喻户晓,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引发持续的争议。最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于今年4月共同推出了我国首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进行规范。该“规范”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疾病种类大增保费并未大涨

记者采访了深圳各大寿险公司发现,目前深圳有超过40种新版重疾险产品在售,虽然相对旧重疾险而言,这些新重疾险产品纷纷增加了疾病种类,但保费并未像之前预期的那样普遍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其中有不少公司对旧版重疾险进行了调整,大幅增加了疾病种类,但却维持保费不变。如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之前推出的一款“康恒重疾险”,根据《规范》修订了条款,增加了疾病种类,保费不变;太平洋安泰人寿则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三款个险产品作出升级。其中,附加“家庭支柱”和附加“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从原有的21种重大疾病,升级为27种(行业规范要求的25种+公司特别定义的2种重疾),且升级后的重大疾病种类覆盖了原有的21种;附加“宝贝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将原有的26种重大疾病改为27种。其中第1种至第19种采用规范要求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0种至第27种为公司自行增加的8种重大疾病;新版27种重大疾病种类同样覆盖了原有的26种。升级后,重大疾病的定义完全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标准,并额外扩大了可保疾病的范围,但个险重疾产品的价格仍维持不变。

记者还发现,有的保险公司不仅未上调保费,还在增加疾病种类的情况下下调保费。如人保健康新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和“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就将保障疾病数量增加到了31种,并且新增了行业标准规定的19个可选项中的“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一项。在责任免除中,“高风险运动导致的疾病或意外的发生”也被删除。但其费率与旧产品费率相比,平均下调了7%-10%之间,最高甚至达15%。

而平安人寿总经理助理柳志坚告诉记者,平安7月以来共推出了9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这些产品都根据《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在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全部25种规范化重大疾病定义基础上,还增加了5种重大疾病(其中两种为女性特有疾病),疾病种类多达30种(其中男性28种)。新上市的9款产品,除1款升级产品外,其余8款产品费率与老产品一致。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寿险市场的竞争加剧,是部分重疾险保费不升反降的主要原因。

避同质化竞争推少儿重疾险

根据新的重疾险行业标准,新版重疾险必须涵盖6种必保疾病,并且统一定义了25种重大疾病,这使得各大保险公司在“常见重疾”条款方面趋于一致。那么,各大保险公司如何展开竞争?

采访中,记者发现,为了避免同质化竞争,深圳各大保险公司目前所推出的几款新型重疾险,除囊括这25种规范定义的重大疾病险外(包括6种必保疾病),都各自增加了不同的其他疾病,以进行差异化经营。比如太平洋人寿推出的新重疾险走“常见重疾”路线,新增了常见的5种重疾,比如重大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而人保健康的新险品则在25种规范定义重疾上增添6类“疾病终末期”,包括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等,并可为投保客户提供体检、健康咨询、家庭医生在内的多项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平安的新款则更针对女性,它所另增的疾病种类有两种是女性疾病;信诚人寿的“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也可赔付恶性肿瘤、双目失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III度烧伤、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脑中风后遗症和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等10种疾病。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在统一的赔付条件基础上继续放宽,给投保人更多实惠。比如信诚人寿的“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中包含了“原位癌”的保障,并给予15%的部分赔付比例;中意人寿的“年年安康”重疾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仅涵盖了直到99岁的30种重大疾病、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一系列的额外保障:每两年会收到中意人寿送出的体检津贴,并可以在70岁那年领取到一笔安康礼金,在99岁那年领取到一笔满期金。如果不幸因为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某些基本日常生活,“年年安康”还会额外发出一笔护理辅助金,帮助减轻经济负担。同时还为家人提供了可附加的配偶重大疾病保险等。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在深圳市场上新推的重疾险产品中,还首次出现了少儿重疾险产品,如平安就推出了一款专门面向0―17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产品“平安天使重疾”;友邦则推出了一款面向出生满30天到17岁的未成年人的“友邦健康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定义明确风波不复存在

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正式实施,深圳的各大寿险公司推出的新款重疾险产品能否解决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风波?

对此,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中的定义表述较以前更为清晰、严谨和准确,特别对以往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部分作了更明确的定义,这将有利于减少因投保人和承保人对疾病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纠纷。例如,规范中定义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而深圳市某医院的专家则表示,从新“规范”的条款看,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疾病名称进行了规范,如将老条款中的“慢性肾脏衰竭”明确为临床医学中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脑中风”改为“脑中风后遗症”、“严重烧伤”明确为“严重Ⅲ度烧伤”等;二是对疾病定义引入了客观的检查方法,如对于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都增加了“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的内容,疾病定义中引入客观的检测方法,在理赔时易于操作;三是删除了引起广泛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去年重疾险风波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不符合医学专业常识的条款内容,基本都得到了修改。例如,老条款中暴发性病毒性肝炎理赔时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萎陷的网状结构”,只有尸检才能得到,因此备受争议,在疾病定义中删除了这项条件。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出台的行业统一的重疾险定义,结合了临床医学的新进展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更科学、更严谨,并且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从而避免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带来的争议,‘保死不保生’的情况将不复存在”,该专家说。

《规范》不是法律“裁判”仍然缺失

既然新的重疾险对对25种重大疾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放宽了重疾险理赔中的诊疗程度限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投保人的理赔将一帆风顺?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规范”的实施排除了定义上的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便拿到赔款。

该人士认为,因为重疾险新定义和使用规范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仅靠《使用规范》来解决理赔纠纷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即使有专科医生的诊断,在法院裁决时也会引发保险公司和医生诊断的分歧,因此急需监管部门引入一个立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来做“裁判”。但目前这个“裁判”还未出现,所以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纠纷时与消费者“扯皮”的现象仍不可避免。

同时,该人士还指出,由于该“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发布,而这两者都是行业自治性组织,不是我国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尽管该《规范》对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种的制定、界定和解释有积极的意义,对解决保险纠纷也有借鉴及指导作用,但由于其缺乏法律强制力,能否根本解决重疾险理赔问题还需时间来证明。

一位曾代理过“重疾险”官司的律师表示,新定义的出台只是在规范的前提下为投保人规避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重疾险的纠纷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才是关键。

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理赔方面的纠纷,协会只能起到协调作用,他们只是希望发生纠纷后保险消费者与公司进行沟通,在公司层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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