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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吗?

2020-04-24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规划 保险合规知识 保险规划可信吗
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期间因突发急性脑中风住院治疗,术后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却认为此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释义、注释中规定的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脑中风,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决定用法律途径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0年10月17日,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费2040元,缴费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患重大疾病的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若重大疾病的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且合同继续有效。此后,他便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2004年7月28日,王先生突然身体不适,经市医院急诊、住院、抢救,诊断为“蛛网下腔出血”、“左后交通动脉瘤”,属于急性脑中风范围。

在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后,病情逐渐好转,同年8月25日出院。在此期间,王先生和亲属多次来保险公司口头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查看了有关书面医疗证明,又见王先生恢复不错,认为他所患的属临床医学上的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释义、注释中规定的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脑中风,而且投保单又是王先生亲笔签名,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了说明义务,故口头答复不作赔偿。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这份诉争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条款共二十三条,其中第四条是“保险责任”条款,在该条中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的是患“重大疾病”时给付基本保额二倍的赔偿金,但并没有在该条中对何谓重大疾病作具体解释。第五条为“责任免除”条款。第二十三条是对保险责任中重大疾病范围的释义规定,其中指出,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条款也对其类型作了注释,即事故发生六个月后,仍有植物人状态、一肢以下机能完全丧失、两肢以下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丧失语言和咀嚼机能四种情况之一的。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被告方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其技术和内容的复杂程度,非常人所能理解,被告应当针对合同中的免责、限责条款提请原告作特别注意,向原告作明确说明或特别解释,以便原告在对主要条款,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和限责条款作充分理解后决定是否投保。如果被告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本案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注释中的“脑中风”是对常人所理解的“脑中风”范围的缩小,也是对第五条责任免除范围的扩大。被告由于没有将该内容列明于第四条“保险责任”及第五条“责任免除”项下,则更应当就该限责的具体内容向原告方做特别解释。被告虽有原告的亲笔签字,却并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务。被告拒绝赔偿依据不足,在此纠纷中应负全部责任。故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且合同继续有效。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生效条款 免责条款应着重提示


2009年12月14日,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金杯”中型客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物流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

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查保单上重要提示部分字体,与保险单的其他打印部分相同,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上述规定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作出了上述明确说明。

因此,保险条款第九条之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理赔金。

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处于优势地位,其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因此法律要求其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如此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类似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对法律赋予其的特别责任予以关注,并履行到位。否则将承担责任,蒙受损失。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为其法定形式。但如欠缺这种形式要求,并非导致保险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影响证据法上的效力,导制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保险知识,买了保险就可以理赔吗?


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部分补偿金。之后,潘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3元钱。潘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A公司作了理赔,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一般说来,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同样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上述两家公司拒赔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为何A公司理赔后,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

潘女士在A和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在获得A公司的理赔后,自然就不能再从B公司得到理赔。实际上,她在B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

建议潘女士检查一下已有的保险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险投保多份也无妨。潘女士可以将在B公司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或者转成津贴型医疗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是啥,哪些情况下不赔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是不赔的,每款保险都有责任免除条款,避免理赔纠纷,在投保时要记得先看清楚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哦。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机动车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7)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知识,有社保就可以不担心大病风险了吗?


年轻时用健康去换钞票,年老时用钞票去换健康”,这句话道出了不少在压力下奋力工作的白领的无奈。由于现阶段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们,一旦得了大病,便有可能令自己的辛苦储蓄灰飞烟灭。“看病难,看病贵”,已不是低收入者才会遇到的问题,衣着光鲜,每天出入写字楼的白领,也期待着医疗保障能加强。

苦恼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难管大病

一旦得了病,许多人也许就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很现实的。什么都可以省,唯有治疗费不可省,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药是基础药物,效果差、副作用大;进口药效果好、副作用小,但是价格高并且须自费。一旦得了病,积蓄花得差不多了,家庭计划也打乱了,后期疗养费还是个无底洞。

■现状许多公司缺乏配套商业保险

大部分公司企业都会为员工缴纳四金,效益好的会给员工购买普通的业医疗保险作为奖金。效益不特别好的企业都不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不少年轻白领都得自己没病没痛,只想存钱赶快买房。事实上,对于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这些社会医保并不能抵御多大风险。现有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很有效;而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医保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效果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范围之外。

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保”而不是“包”。“保”即有一个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障疾病的范围不同,保费也不一样,而国企单位购买最多的普通商业保险通常能保障的范围较小,重大疾病一般不在其承保范围。

■专家建议“自行缴费购买”大病医疗保险

“普通小毛病,四金缴纳的社会医保其实完全能承担。但遇到大病,医保的这些费用显得捉襟见肘,我们需要完善的商业医疗保障,可是公司提供这块的少之又少。其实,对女人而言:每月少买几件衣裳裤子,少买几套化妆品,少聚会几次,也许你存下的钱就能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的保障。对男人而言:每天少抽几只烟,少去娱乐几次,少去外面吃几顿饭,存下的钱足以为自己购买一根救命的稻草。现如今大部分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6点,中间休息一个小时,看似八小时工作制,却经常超负荷加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不定哪天就能用上。”

■现在男,女性重大疾病项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阿尔茨海默病

细菌性脑膜炎

脑炎

良性脑肿瘤

昏迷

严重脑损伤

疾病终末期

慢性肝功能衰竭

暴发性肝炎

癌症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心瓣膜置换手术

主动脉外科手术

脑中风

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慢性肺部疾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失明

丧失听力

失语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严重烧伤

瘫痪

肌营养不良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类风湿性关节炎

心肌病

肾功能衰竭

男性是28项,女性是30项

现在一般重疾的治疗费

1.恶性肿瘤治疗费用:10-30万元;

2.心肌梗塞早期发现治疗:5万;血管复通手术10万;

3.脑中风后遗症:8-10万元;

4.骨髓移植:化疗一次1万元,手术费8万元;

5.慢性肾衰竭:洗肾400元/次,1-2次/周,换肾15-30万;

6.主动脉手术:8万元;

7.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一条桥5万,两条桥10万;

8.爆发性肝炎:6万元;

9.瘫痪: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平均500元/天;

10.严重烧伤:10-20万元。

所以如果你觉得你的财富足以应付未来发生的任何风险,那么你可以说你不需保险,但如果你还没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那么还是及早为自己做一份合理的保障计划,当风险来临是可以有最后的救命稻草为你支撑~!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保险知识,单有社保就可以养老了吗?


大概很多人都规划过自己的退休生活:衣食无忧、含饴弄孙、周游世界、悠闲自得……可是大多数可能并不清楚,要过上这样的退休生活需要多少钱才够。退休的无奈

老夏今年65岁,5年前退休,和老伴的每月退休金总计能拿到3500元,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基本是量入为出。积蓄大部分为儿子买房了,只留了5万元的救急钱,没想到老伴的一场病,花完了5万元,还“欠”了儿子1万元。

老夏是中国很典型的父母代表,一生很少为自己考虑,却时刻想着儿女。其实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老夏的这种观念应该有所改变,退休后医疗费用的支出会逐年上涨,身边必须留有一笔钱作为医疗基金。

因为老夏目前没有什么积蓄,目前最重要的是积累一笔紧急备用金,金额至少3万元。

社保能领多少钱

目前,中国的养老体系是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3部分组成。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能够享受企业年金的职工还不是很多。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最基本的,也是覆盖面最广的养老方式。

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金制度为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企业缴费计入社会统筹部分,用来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用来支付个人养老金。个人退休后从政府那里领取的养老金也是由这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考虑新人)。具体计算方法为: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累积储蓄额/计发月数(50岁退休时计发月数为195,55岁退休为170,60岁退休为139)

我国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那么,到退休的时候,能够从社保那里领到多少钱呢?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王强今年30岁,目前月工资3000元,是社会平均工资,工资年增长2%,年投资回报率3%,60岁退休。王强到60岁的时候,他的个人账户共积累177380元,到那时社会平均工资涨到了5434元。

基础养老金=(5434+5434)/2×30%=1630.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77380/139=1276元

养老金总计2906.2元

乍一看,王强领到的养老金和现在的工资差不多,并不算少,但是如果按照3%的年通胀率计算,那时的2906.2元只相当于现在的1197元。可以设想,在目前的生活水准下,1197元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客观地说,这样的收入只能维持最基本的需求。也就是说,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金离大多数人规划中的退休生活还有很大缺口。

养老缺口算一算

到底需要多少钱,才能让我们过上理想中的退休生活,这个答案可能因人而异。

单身一族

小刘今年刚大学毕业,月工资2500元,每月都不够花,没有任何资产,他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一个人最起码3000元才能够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单位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给员工上四险一金。小刘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预计以后每年的工资增长率为5%。小刘打算55岁就退休,他可不愿意自己的退休生活像父母一辈,处处计算着过日子。

假设小刘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系数为1.2,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2661元,个人养老金1344元,总计4006元。为了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55岁时每月的花费为9224元,每月的缺口至少在5218元。小刘还有35年的退休生活,退休后投资回报率为2%,不计算医疗费用,总计缺口为265万元,也就是说,小刘必须在他55岁的时候,攒够265万的金融资产才可以过上他所希望的退休生活。

三口之家

赵新今年35岁,是一位私营企业主,妻子是家庭主妇,家庭年收入为50万元,夫妇俩都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工资上了四险。目前家庭月支出为12000元(孩子费用除外),预计60岁退休,希望保持生活质量,目前的家庭金融资产主要为孩子留学做准备,退休费用需要重新积累。

假设赵新夫妇俩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为0.7,夫妇俩每人的可领取的退休金为1334元,两人共计2668元,而为了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55岁时每月的花费为22993元,每月的缺口至少是20325元。赵新离退休还有35年的时间,退休后投资回报率为2%,不计算医疗费用,总计缺口为1027万元。

不惑之年

孙伟今年46岁,是一位工程师。儿子22岁,大学毕业刚开始工作,基本能自立。孙伟夫妇不希望在自己年老的时候拖累孩子,所以目前最要紧的是解决养老问题。孙伟查看了家庭的资产状况,目前有住房一套,为单位的福利分房,金融资产3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他们打算给孩子结婚用,剩下的10万元作为养老基金。孙伟夫妇所在的单位是国有性质,因此工作很稳定,基本的社会保险都有。孙伟可以在60岁的时候退休,到时候夫妇俩共计能领取养老金3000元。夫妇俩都属于是节约惯了的人,目前基本生活费为每月2500元。

孙伟60岁时,生活费上升到3781元,整体缺口不大,每年为9378元,总计缺口34万元。孙伟夫妇如果提高生活质量500元至每月花费3000元,60岁时养老缺口就增加至46.2万元。

(以上案例均以年通胀率3%,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低缴费工资为1500元,年增长2%,投资回报率3%,人的寿命为90岁来算)

退休适龄规划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产品只要具备收益性和流动性都可以作为养老基金的筹备工具,如各类金融产品、房地产、古董、外汇、黄金等都可以用来筹集养老金,用由此带来的利益作为抵御通胀的利器。现以金融工具为例,介绍不同年龄段的组合,每个人的基本财务状况以及未来期望不同,适合每个人的投资组合就会不同。

不同年龄段资产组合

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需细读


案例:

某年1月份,王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知识,帮您解读保险的免责条款


那你如何为自己选择一个适合的保险呢?需要考虑的还是以下几点。

(1)保险最重要的功能:

你是否也和我所见到的朋友一样,对于保险能否理赔存在很多疑虑呢?

或者你会因为看不懂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心声疑虑?

那么这里就要明确一点,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什么?

其实说来说去,他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一个,保障,反映到合同上就是理赔.

是否能够在发生事情的时候得到理赔款,这个是保险最重要的意义之一.

而是否能够得到理赔还需要看后续这些条款。

(2)免责条款:

如果你在看保险合同的时候会看到一条,保险责任。

对于我们来说,看保险合同首先就是要看这一条,因为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能明确什么情况下是可以理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理赔。

那你知道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呢?在这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某公司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你会在很多公司的保险合同上都能看到这些条款,一般公司都会有七到九项,这几项常见于寿险(也就是身故),市场上最少的3项免责,而三项免责是国际通则,很多国际性的大公司都会采用三项免责条款,如下: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致残;

(3)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你可能会问,这有什么意义呢?

很简单,上一个免责条款里面第五条: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里面如果是酒后驾车就不会管,在三项免责里面这点是赔付的。

还有第七条: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如果你在新疆或者西藏发生暴乱的时候去旅游,不幸出事故的话,只要被定义为暴乱的事件很有可能不在理赔范围内。

以上只是简单的分析了一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因为保险重要的就是一个保障,免责条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们未来能够得到的保障利益,那么选择九项免责还是三项免责你是否已经清楚了呢?

旅游意外险条款免责内容介绍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走出家门,到外面转一转,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出门旅游,购买旅游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古语有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意外总是出人意料随时随地发生着,美丽的意外少之又少,大多数意外,总是狰狞且可怕的。所以投保旅游意外险,了解旅游意外险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旅游意外险条款中最重要的一项免责条款的基本内容。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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