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二)

2020-04-2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二) 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1.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赔偿的确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财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衡量实际损失,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价,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能够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 (定值保险、重值价值保险例外)。例如, 某人将当时市价为 30 万元的一幢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损失时该房屋市价为 25 万元, 保险人的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确定为 25 万元。bX010.cOM

2. 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另外, 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 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则超额部分无效。仍以上例, 某人以一辆当时市价 30万元的房屋投保金额 30 万元, 当该幢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 其市价为 35 万元,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只能是 30 万元。

3. 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前述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的, 在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 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仍以上例, 某人以其房屋为抵押品(当时市价 30 万元) 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0 万元, 该受押银行贷出款项后, 即以受押人的名义对该抵押品投保房屋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 20 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之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该房屋发生意外火灾造成全部损失, 该受押银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 20 万元保险赔偿。因为该银行此时对于该房屋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如果在发生火灾之前, 该银行已收回贷款 8 万元, 其基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就只有 12 万元, 则保险人只能赔偿 12 万元。

(三) 保险人对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只要通过赔偿使得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前的原来状态即可。因此, 通常保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的形式有现金支付、恢复原状、更换零部件、重置等。

现金赔付是保险补偿的一般做法。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险学目录

精选阅读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四):补偿原则(二)


11. 4. 2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代位追偿 (Subrogation)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 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后,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在代位追偿原则下, 涉及三方的利益: 保险人、被保险人、对承保损失应负责任的第三方。也就是发生了承保责任内的风险造成损失后, 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 保险人就取代被保险人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即追偿权的代位。

1. 代位追偿原则的作用

(1)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被保险人遭受承保责任内的损失后, 他可以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 而且由于其损失是由于第三者而造成的, 对损失应负责任的第三者也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而使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而在代位追偿的规定下, 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追讨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 被保险人就无权再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

(2) 可以保证有关责任方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发生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后, 由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能够直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他损失的赔付,而且手续也较为简便, 此后, 在代位追偿原则下, 保险人就拥有了代替被保险人追究责任方的权利, 这样, 就保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方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办理了保险而逃脱自己所应负的责任。

(3) 有助于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经营。由于保险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在拥有了代位追偿权后, 保险人能够及时地获得第三方的补偿, 不致使责任方逃脱责任, 而且这样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弥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做的赔付, 有利于保险人的经营效益, 进而可以降低投保人所面对的保费水平。由于自身的成本也能得到一定的弥补, 保险人就能以较优惠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险种。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一)


11.3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损失是由于承保风险而造成的前提下,可实际上,发生损失的原因可能会多种多样,而且关系复杂,这时就需要进行分析,确定损失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进而再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近因(ProximateCause)原则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确定这个损失是否应该赔偿的基本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承保危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近因是指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也就是最接近损失的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但对损失的发生是最为有效的。近因原则就是指在保险标的遇到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如果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就予以赔偿,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不予赔付。这已经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保险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2.如何确定损失的近因

在长期的实践中,保险界逐渐对如何确定近因,近因原则在不同情况中如何应用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如果造成损失的只有一个单独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它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就不会赔付。

(2)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

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每个前因都与后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最前面的原因就是损失发生的近因,如果它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不属于承保风险,就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先的连锁关系中断并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考虑新介入的原因,如果它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不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都对损失发生有效,因而都是损失发生的近因,也就是同时存在两个或更多的近因。此时,如果这两个或更多的原因都属于保单的承保责任,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都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就不赔;如果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单承保责任,另外的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时,假如能确定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应赔偿这部分损失,假如不能分别确定,保险人就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因中有一个是承保责任,另外的是除外责任时,假如这两个原因相互依存,单独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假如这两个原因同时发生,而且这两个原因相互独立,即使没有另一个原因也会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予以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人,保险概述:保险的基本原则(八)


( 4)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后, 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 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具体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 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 . 分摊原则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又一个派生原则, 它的特点是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 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损失分摊, 因此它适用于重复保险。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构成重复保险,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 按照补偿原则, 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 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 以免造成重复赔款。

无论采用什么原则进行损害补偿, 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受保险人的多少影响。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

( 1) 损失分摊的条件。损失分摊的条件必须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风险及同一保险期间。

( 2) 损失分摊的方式。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优先赔偿制等。

① 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是当损失发生时, 如果保险合同均属有效, 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 但其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汽车保险的综合责任险一般采用这一方式分摊。

② 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是指在假定无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形下, 就单个保险合同计算其补偿责任, 再按照各保险合同的独立责任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分摊方法。

③ 优先赔偿制。是以多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先后作为保险赔偿的顺序, 后生效 的保险单赔偿先生效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 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