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凡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自有财产、代他人保管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具体而言,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房屋的附属设备是指固定装置在房屋中的冷暖卫生设备、照明、供水设备等。
(2)各种生活资料。包括衣服、行李、家具、文化娱乐用品、家用电器、非机动交通工具等。如果投保人有机动交通工具,应当另行投保机动车保险及其第三者责任保险。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
(4)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是指所有权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他人共有并由其负责的财产可以投保家财险。
(5)代保管财产。即被买保险人受他人委托,代其保管并负有维护其安全责任的财产。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如洗染店、寄售店、修理店、服装加工店、代购代销店、私人旅馆小件寄存等,代他人加工、修理、保管的财产,不在家财险中代他人保管财产之例,从而不能纳入家财险中承保。
(6)租用的财产。它是指以付出一定租金为代价而使用的他人财产。如租用房屋、家具、电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