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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定损价与实际修理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2020-04-22
保险观念与规划 风险规划与保险 风险与保险规划.

保险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价格发生误差到底以哪一个为准?

朱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某种财产保险。某日朱先生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了碰撞,发生事故后,朱先生立刻联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检查后为朱先生的汽车定损15000元。定损完毕,朱先生开着车去4S店进行了修理,修理过后4S店为朱先生开出了高达3万元的修车费用,为了取车,朱先生只好交付了3万元修车款。随后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承担定损认定的15000元,对多出的修车费用不予理赔。

朱先生认为:自己上了该类财产保险,损失也实际发生了,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我方以就汽车的损失作出了认定,现在朱先生提出要增加修理费用没有道理。

争议焦点

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价格发生误差到底以哪一个为准?

律师评析: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险理赔的法定程序,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认定。对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要么按照保险合同上记载的金额进行赔偿,要么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达成协议。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保险公司赔多少,怎么赔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回到案例中,保险公司所出的定损报告,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计算出的金额,该金额是否能成为最后的理赔数额必须要经过与车主协商。而在现实生活中车主一般都不是专业人员,对汽车的损失无法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那么车主将汽车送到修理店进行修理的花费只要是确实的和必须的就应当认定为最后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修理费用和事故发生无关就应当支付。

最后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在发生车辆损害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若认为有疑问或是有不能确定的地方,可以拒绝签字。在将汽车修理完毕后,再就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若没有证据证明费用属于不合理,那么就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

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

保险知识,按承包价投保和足额投保的区别


某特大型水电站为碾压砼重力坝,施工采取导流洞导流,开挖引水隧道建设引水发电系统,厂房全部为地下厂房,隧洞开挖量极大。该工程自从2000年开始进入施工准备期,2003年主体工程开工,2009年投产发电。

业主按照工程标段分别投保,主要分前期道路、变电所及送出工程、砂石料系统、供水系统、导流工程、地下厂房、大坝和机电设备安装等项目分别安排保险,同时对于业主采购的塔带机等设备单独投保机器损坏险,对于业主人员单独投保雇主责任险,整个项目总保险费支出为2770余万元。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陈斐认为,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面临风险复杂,出险概率较高,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方式,绝大多数水电站都会投保工程保险。无论从损失发生的年度分布,还是从出险资产类别来看,施工准备期间进行的各种前期工程较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因此对前期工程务必投保,并尽量保足保全。水电站施工期间的大型施工机具,如缆机、塔带机等设备,单价高、连续运转、经常更换零部件,存在较大的风险,应建议业主对该部分单独投保机器损坏险。

上述案例中,业主单位为了降低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出于控制风险、减少小额案件查勘成本考虑,最终免赔条件设置较高,该工程建设期间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案件23起,平均每年2.5起,赔付金额为2316万元,简单赔付率为83.6%。

对于保险金额,陈斐认为,如果按照工程某个标段的中标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一定要认真分析该中标价对应的范围,切不可把按照承包价投保等同于足额投保。

例如,在水电站建设期间,业主除去采购机电设备等,一般负责提供拌制混凝土所需的砂石骨料,而作为大坝施工中标方的中标价就不包含砂石骨料的价格。但是为了报价的需要,业主一般会在招标时按照较低的固定价格作为砂石骨料的价格,中标方按照较低的固定价格进行取费,最终计算出工程的承包价,所以该承包价需要扣除砂石骨料的总价,因为该部分是业主负责免费提供的。

陈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按照大坝施工中标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工程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某部分重新浇注,保险公司赔偿时会仅负责赔偿混凝土的浇注费用、混凝土的拌制费用和部分拌制混凝土原料的费用,而对于业主提供的砂石骨料,由于当初保险金额中不包括,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保险知识,退保需谨慎  作废价更高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投保人主动要求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也可能由于投保人失误,无意间让保单失效。其实,一旦过了保单犹豫期,无论哪种方式下的保单解除成本都会很高。下面我们不妨了解一下最常见的保单解除或失效的原因。

低成本的保单解除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高成本合同解除或失效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其知道的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公司。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不少消费者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被发现投保时隐瞒事实,不但得不到赔偿,保险合同也立刻解除了。

(二)未及时续期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以后的分期保险费称为续期保险费。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要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未按时交纳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宽限期后,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已经失效,被保险人将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不过,保单失效后还是可以补救的。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俗称“复效”),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在双方协商一致,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三)犹豫期结束后解除合同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一笔退保金。比起已经缴纳的保险费,退保金需要扣除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已经经过的保险期间的保障成本等等。所以退保金的数额不会太高。

实际上,无论是无意间的保单解除、失效还是主动退保,对消费者来说成本都很高。第一,保单作废后,消费者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第二,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消费者若重新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一般情况下,费率、核保要求都会提高。有时候甚至已经超过最低投保年龄而无法投保。第三,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直接的经济损失。

缴不出保费怎么办?

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没有预料到保费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压力,在缴费时往往力不从心。这时,比起无奈地退保,不妨用用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对于在财务上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投保人,与退保相比,保单质押贷款对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不过,保险公司对于办理保单贷款的投保人会收取利息,如果贷款期限较长,费用也是不能忽略的问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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