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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及从业资格介绍

2021-04-13
保险经纪人的规划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 保险经纪发展规划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

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关于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其第九条更是明确保险经纪人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由上可以看出,我国排除了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保险经纪的可能。

国际惯例看,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我国排除个人从业的理由,有人认为我国保险业立于中国的国情,处于发展阶段、个人能力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差、诚信体制尚未建立。也有人认为与人们对公司、团体的迷信,轻视个人的观念有关。以上理由有一定的道理,但难以令人心服。

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

一是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如从业人员行为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条件、道德品质或职业道德条件等。

二是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前提是要已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发给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是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及发给营业执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要依法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都必须遵守本条规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办理执业许可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核发证和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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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个人保险经纪人

 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个人经纪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经过这一阶段之后, 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 进入保险市场, 了解市场的构造和保险人的经营情况, 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掌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 不同国家还有不同的规定。同时,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保险监管机关都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

 在我国, 目前还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也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二) 合伙经纪人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性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是企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特别适合于需要专门技术的服务性行业, 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并且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采用合伙形式有利有弊: 其中, 有利的一面体现在: 扩大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有利于决策能力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增加了企业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不利的一面体现在: 无限连带责任无法解除; 企业的连续性差; 易出现管理不协调; 筹资能力有限, 企业做大较难。

 (三) 保险经纪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 我国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组织形式, 可以是中资、外资、合资形式。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本聚集能力强等优越性。但保险经纪人是一种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投保、协助理赔的中介组织, 其最重要的资源是专业技术人才, 而固定资产在经营中不占重要比重, 资本金的要求不高, 因此,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选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公司制保险经纪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

 1. 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性公司。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是基础。设立方式只有发起设立方式, 而没有募集设立方式, 并且设立方式灵活简便。

 (2) 公司的资产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

 (3) 股东人数受到一定限制。

 (4) 具有封闭性。公司募集资本受到限制。各国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各股东全部一次性缴足, 不得分期缴纳或者公开募集资本, 不得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书或股单只是股东出资的权利证书, 不是有价证券, 不能自由买卖, 不得上市流通。股东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必须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有要求, 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要有最低资本金, 并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我国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 向主管机关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批准, 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含义(二)


 (二)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 .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123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依据国际惯例, 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职能: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 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 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 并协助索赔。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 英国保险市场上就有3 000 多家保险经纪公司。

 2 .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中, 既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各国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惯例均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

 ( 1 ) 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 代办投保手续。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即佣金) 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报酬。

 ( 2 ) 拥有保单留置权。保险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完成投保手续后, 不管投保人是否已交付保费给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了防止投保人不交保险费, 保险经纪人在收到保险费以前, 对保险单具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 1 ) 提供保险信息, 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即投保人) 。保险经纪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细致、认真的讨论, 确定保险客户所需要保险险别、投保金额及有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 并通过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 为客户寻找到最好的保险条件, 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

 ( 2 ) 监督保险合同履行。首先, 当保险经纪人收到保险单之后要仔细检查内容, 看其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其次, 应当向保险客户说明保险的范围和应遵守的保险条件。最后, 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的要求时, 保险经纪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 3 ) 协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首先通知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再通知保险人并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故。保险经纪人对事故做出详细的评估之后, 填写一些必要的索赔文件, 然后提交给保险公司。在这样的中介行为中保险经纪人应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合法的条件下为被保险人争取最大金额的赔偿金。

 ( 4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保险经纪人因过错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或承担了不合理的费用, 如因保险经纪人之过错使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能较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到保险人拒赔、少赔、或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较正常情况下高的保险费等, 保险经纪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25 条规定: “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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