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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对如实告知存在侥幸心理_保险知识

2020-04-20
保险规划存在风险有 如何来规划保险 如何进行保险规划

到底"如实告知"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占多大比例呢?“如实告知”的义务范畴到底多广?"如实告知"因其范围之广、涉及要素之多,的确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困扰。

"未如实告知"有两种前提,一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或心存侥幸心理,这种投保人大多动机不良,已经发病或者有些前兆,想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另一种是因为自身不知道或者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在"如实告知"上存在过失。

如果投保人属于前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旦理赔时查出,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未如实告知处理。一旦确认为"未如实告知",则会有三种处理办法最轻的结果也是免责,即拒赔。其次是解约,其它保障也将终止。对于情节严重者,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这对于身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反倒是得不偿失。

对于并非故意带病投保、骗保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寻求保障,因此得到一份有效的保单是最重要的。怎么判断什么情况应该告诉保险公司,什么情况无需告知呢?

一般而言,慢性病、难以痊愈的疾病以及可能造成多种并发症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例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脏病、肝病。投保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代理人,如果担心代理人意见不够专业,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千万不能怕麻烦,或是抱有侥幸心理。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买保险要注意如实告知重要事实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要向彼此如实告知重要的信息,做到最大的诚信。对投保人来说,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些“重要事实”,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这些“重要事实”决定是否承保。

陈女士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她在投保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她不幸得了肝炎,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原来,在投保不久前她的体检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当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碍,陈女士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便是肝脏的问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到最大诚信,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多回忆自己的一些情况,不能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就不说。特别在健康状况方面,一般人对医学都缺乏专业知识,我们最好把所知道的一一说明。如果投保人不是为自己投保,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回忆一些事情,以更好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保户自己填写投保单,像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回答。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喜欢让代理人帮忙填写投保单。有些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故意隐瞒了部分信息,结果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后,如实告知是以书面为准的。“重要事实”不能仅仅口头上告诉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主要以保户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所以保户要确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信息。

另外,有些人因为担心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信息,这是没有必要的。投保人在原本不能得到承保的情况下,即使以隐瞒的方式得到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对于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可能连保费也不退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户没有做到最大诚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户应该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理赔会有大麻烦!


很多用户都认为,保险想啥时候买就能啥时候买。其实,不是!购买保险时的第一只拦路虎:健康告知,只要不符合健康告知,就不能投保!虽然目前有小部分产品已经在线使用智能核保,但最终的表达方式仍是以问卷的形式出现,不符合智能核保提问的仍不能投保,如果想要投保,只能走线下的人工核保。

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有什么技巧能够对我们投保有利呢?

健康告知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问卷,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目前,市场的保险基本上都有健康告知,尤其是健康险。其实,很多人都不喜欢这项义务,小编也不喜欢。那怎么办呢?不管喜不喜欢,都要填,除非你不买保险,不然只能乖乖地回答,小编也无能为力。

下面小编将生活中的必备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给大家直观展现: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各个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健康告知内容大致包括这几个方面:

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健康问卷中会列举很多疾病,看清楚自己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就可。 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做过某种治疗?这里要提醒一点:包括体检!你没看错,就是体检! 在某个时间,出现过某种情况?有一个时间段,一定要计算清楚这个时间段。 其他个人健康状况?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先天状况以及女性是否怀孕等。

看似只有4类内容,但其中的限制和规定很多。

比如:意外险的健康告知相对简单,一般只要满足职业要求就可以购买,没有太多健康各方面的要求;但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健康告知繁多且复杂,看大图中举例说明就能看出来,很多小病,比如高血压、乳腺增生、结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都过不了健康告知这一大关!

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对我们投保有利,不影响日后的理赔呢?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大家谨记!

不过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上,还是有些小技巧的!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

1.问到的,如实问答,没有问的,绝不多答!

在健康告知问卷中,不管提到什么问题,你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回答,但对于没有提到的疾病或问题,你也不必多此一举,直接放心买就行。

比如:在健康问卷中会有这些字眼:“目前、曾经、一年、两个月、三个月”等时间节点,只要你没有在这个时间中出现过,即使在这个时间段之前出现过,也可以买。健康告知经常提到一年内有住院记录的用户不能购买XX产品,那么用户在一年前住院,就可以购买!

2.有医院医疗记录的才告知,千万不要多此一举!

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以医院或体检单记录为准的,在投保时, 如果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生病,也没有啥检查,所以即使投保后有相关疾病也不算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有些用户询问小编:我想买个保险,担心后期理赔问题,也不知道有没有健康告知上的疾病和问题,我是不是应该先去检查再投保。

小编只想说:你是不是傻!没有任何医疗或体检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你为健康体!直接买就行!千万不要多此一举去体检或检查,要是没有问题还好,有问题可能就会拒保、加费或其他处理!

小编·小结:保险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越年轻、越健康,才越受保险公司的欢迎,保险产品的选择也越广!年纪越大,患病越多,保险就越难买。

面对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回答,小编并不建议带病投保,两年抗辩条款虽是免死金牌,却不是尚方宝剑!

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身体有一些健康状况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愿意承保?其实,对于一些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消费者来说,可以选择选择线下投保,提供相关的疾病或健康资料信息。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一般会做出以下几种决定:

1.正常承保

我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后觉得告知的健康状态对投保的影响不大,愿意正常承保。

2.延期承保

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需要等到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再去投保。

3.单项免责承保

就是当被保险人身体某一器官处于亚健康状况,引发跟这器官相关的重疾概率很大,但是除此之外,其他健康状况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核保评估他的健康状况之后,决定如果免除当前处于亚健康的器官可能引发的重疾责任外,针对其他方面的重疾保险公司可以正常承保。

4.加费承保

加费承保是一种比较好的承保结果,意思是说保险公司经过核保,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比正常人多交20%的钱),那么之后只要出险是完全可以进行理赔的。

5.拒保

赤裸裸的拒保是最坏的结果,但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不一样 ,可以尝试多换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看哪个核保的结果更有利,选哪家公司。

保险知识,消费者需注意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


2003年6月,张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父亲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终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万元,年缴保费为2100元,缴费期20年。

缴纳两次保险费后,张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张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到有关医院调阅病史资料,发现张先生在买保险前,曾经因受伤做过一项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而在张先生投保时,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绝赔偿。

张父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由于张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依据的。

一审判决后,张父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对保险法的理解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张父经过几番波折,终于拿到了应得的死亡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前虽有部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脑溢血,与曾经因刀伤住院并没有医学上的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确认张先生有违背诚心、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这一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全额支付赔款。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现实理赔中,保险公司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掌握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贵大麦2.0适合人群,投保范围及如实告知


华贵大麦2.0适合人群,投保范围及如实告知都有哪些?我们接下来逐一讲解一番。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另外:华贵大麦2.0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寿险理赔案例 认真对待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保险理赔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而事实上理赔也是保险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理赔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投保人当初投保目的的最终体现所在。本文以寿险理赔案例介绍理赔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寿险理赔案例一

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7月14日24时止。200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此案是派出所出具了假证明协助受害者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启示]

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的欺诈行为。上述两个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

寿险理赔案例二

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投保之后患癌申请赔偿遭拒

现年72岁的曹老先生是省城某大学的退休教师。2008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寿险代理人和朋友的推荐下,他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理赔金额11万元,连同各种附加险,共交当期保费6486元。保险合同于当年2月1日生效。

不幸的是,一个多月后的3月19日,曹老的儿子因咽喉不适去检查,被齐鲁医院诊断出腺癌,当年9月初,因癌细胞转移,恶化为肺癌,医治无效身故。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曹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经过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给出拒赔的答复,理由是曹老的儿子曾被诊断出肺气肿,但曹老先生及其儿子在参保时并未如实说明这一病史。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3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为曹老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修女士。她告诉记者,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曹老办业务时,她就他父子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了询问,之后由曹老及其儿子分别签了字。“他儿子当时看起来很健康,也不满50岁,依照公司规定,可以不做体检。”她说。

该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理赔部的马先生具体负责曹老的索赔事项。他向记者解释,他们接到曹老的索赔申请后,从其儿子在单位医院的一份就诊病例中得知,早在2007年11月下旬他即被诊断出患有肺气肿,并做了检查治疗。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寿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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