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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_保险知识

2020-04-20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保险经纪发展规划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怎样向客户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一般不需要客户支付费用,而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佣金。这种保险经纪佣金的支付方式符合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

应该着重指出的是,与通过保险代理人、或直接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务相比,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事务不仅不会增加费用支出,而且能获得全面、完善、周到、专业的服务。

既然保费中包括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那么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会不会省些钱呢?

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对自己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予以全面的评估,有效地规避,科学的管理;直接投保可能得到表面的,有限的优惠或让利,但保险公司决没有责任和义务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了客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索赔协助等在内的全面周到的服务。只有保险经纪公司有责任、有能力向您提供上述服务。

那么,通过经纪公司投保会不会省钱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首先,保险经纪公司全面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在各个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从而有能力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使客户用最合理的保费,得到最全面的保障;同时,由于保险经纪公司代表众多客户的利益,具有规模购买的价格优势,能够督促保险公司开发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更合理的价格;最后,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经纪公司必将以其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巧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使客户尽快得到赔付。

综上所述,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保险事务,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客户将成为实实在在的受益者。

延伸阅读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去年年底,江泰再保险经纪公司拿下国内第一张保险中介业务牌照,可见我国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规范还是十分重视的。那么我国有哪些保险经纪公司了?接下来请随小编一同了解一下吧。

2016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1、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5、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6、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7、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8、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9、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0、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小编就前三甲保险经纪公司来简单介绍一下: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我国较早的一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由近四十家国内大型企业出资组建,实力雄厚,现有27家分公司和4家控股子公司,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上海,是我国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合资双方分别为全球领先的风险管理、保险及再保险经纪、人力资本顾问公司怡安集团,以及中国大型企业集团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的保险中介公司之一,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公司业务规模和营业收入已经连续多年在全国4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排名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市场名列前茅。

以上就是“保险经纪公司哪家强 2016保险经纪公司大盘点”的全部内容,更多保险排名名单欢迎关注。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含义(二)


 (二)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 . 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123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依据国际惯例, 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职能: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 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 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 并协助索赔。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 英国保险市场上就有3 000 多家保险经纪公司。

 2 .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中, 既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各国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惯例均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

 ( 1 ) 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 代办投保手续。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即佣金) 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报酬。

 ( 2 ) 拥有保单留置权。保险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完成投保手续后, 不管投保人是否已交付保费给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了防止投保人不交保险费, 保险经纪人在收到保险费以前, 对保险单具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 1 ) 提供保险信息, 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即投保人) 。保险经纪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细致、认真的讨论, 确定保险客户所需要保险险别、投保金额及有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 并通过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 为客户寻找到最好的保险条件, 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

 ( 2 ) 监督保险合同履行。首先, 当保险经纪人收到保险单之后要仔细检查内容, 看其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其次, 应当向保险客户说明保险的范围和应遵守的保险条件。最后, 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的要求时, 保险经纪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 3 ) 协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首先通知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再通知保险人并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故。保险经纪人对事故做出详细的评估之后, 填写一些必要的索赔文件, 然后提交给保险公司。在这样的中介行为中保险经纪人应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合法的条件下为被保险人争取最大金额的赔偿金。

 ( 4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保险经纪人因过错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或承担了不合理的费用, 如因保险经纪人之过错使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能较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到保险人拒赔、少赔、或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较正常情况下高的保险费等, 保险经纪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25 条规定: “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一)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 和再保险经纪人。

 1.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 直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按业务性质的不同, 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在国外, 寿险经纪人主要从事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中的团体寿险和高收入者养老金保险的经纪业务。非寿险经纪人主要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责任保险。非寿险是保险经纪人活动的主要领域。

 2.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 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 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 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 继续为分出公司服务, 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 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 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 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 能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他们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 以便及时获取有用的信息, 为分出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 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 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 并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 成立再保险集团, 承接巨额再保险业务。

 (二) 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人员规模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1. 小型保险经纪人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 小型的保险经纪人是指公司员工少于25 人的保险经纪人。由于它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十分了解本公司的日常经营, 所以往往不需要建立真实的组织机构。

 2. 大型保险经纪人

 大型保险经纪人是相对于小型保险经纪人而言的, 其特点是人员多、机构全、业务广。大型保险经纪人通常采用公司形式的组织结构, 并有健全的管理层次和组织机构, 从而可以从财务、预算、费用、管理权限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更好的管理,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 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济公司根据组织形式划分, 保险经纪人分为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和保险经纪公司

 1. 个人保险经纪人

 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各国保险监管机关都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参加保险经纪人执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

 2. 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 并且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组织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性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3. 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 也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认可的形式。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三)


三、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一)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险法》第127 条) 。一般具有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成为保险经纪人:

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的素质较高, 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2. 公关能力强, 能言善辩, 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人际关系熟;对以下条件符合一条者即可。

3.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4 年以上者或保险经纪人的助理人3年以上者;4. 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毕业, 并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工作2年以上者;5. 曾在保险外勤展业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者;

6. 曾在保险公司业务工作5 年以上者;

7. 参加保险学会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者。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条件:

1. 公司的大部分主管是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2. 公司若只有一名主管, 那么主管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3. 公司若只有两名主管, 则其中之一必须是注册保险经纪人, 而且该主管管理的是公司的展业业务。

保险经纪人同时取得寿险和非寿险的经纪人资格者, 可以兼营寿险和非寿险经纪业务。

(二)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1. 执业之许可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127 条)。

2. 执业之限制

(1 )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无权在我国进行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洽谈该险种保险合同。

(2 ) 保险经纪人办理经纪业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6 条)。

3. 执业之设备

(1 ) 应有固定场所。《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2 ) 应专设账簿。《保险法》第128 条亦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 对保险经纪人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根据《保险法》第130 条的规定, 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基本同于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故此处不再赘言。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一)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123 条)。

保险经纪人, 俗称“保险掮客”, 其法律地位颇为特殊。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 经纪人的行为约束投保人, 而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所以, 经纪人所已知的, 只能假定投保人所已知, 而不能推定为保险人所得知, 除非经纪人已将所知告知保险人。这样, 将保费交给经纪人并不等于就交给了保险人。但在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代收保费的。在此情况下, 经纪人收取保费即可视为保险人吸取保费。因而保险经纪人的立场, 在实务上易产生混淆。一方面为投保人服务, 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报酬; 一方面又代保险人收取保费, 派送保单。所以, 保险经纪人又非完全意义上的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负责, 有义务利用其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以最合理的费用获得最优承保。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25 条)。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与一般商业居间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 民法中居间人的报酬, 原则上由双方均摊, 而此仅向保险人收取。此外, 就法律关系而言, 在同一交易中也不得为双方同时代理, 一人不能既为投保人的经纪人, 又为保险人的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经纪人的权利包括经纪自由权、经纪选择权、经纪无因终止权和佣金请求权等诸项内容, 其中佣金请求权是其主要权利。理论上讲, 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属于商业性的服务活动, 同样耗费和凝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起到了实现商品价值的有益作用。因此, 在法律上应对其权利和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理投保业务。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劳动报酬, 即佣金, 佣金支付的多少由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决定, 但法律上应规定一个比例幅度, 从而避免纠纷、争议和不正当竞争。

(二) 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1. 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 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即投保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详细、认真的讨论, 确认保险客户需要的保险的险别、数量及保险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2. 尽力的义务

经纪人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 尽力提供有益于成交的机会和商业信息, 促使合同订立。这就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保险人的资信情况、服务质量等有深刻的认识, 同时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 包括适当的统计资料及政治和经济形势。保险经纪人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 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磋商和谈判的技巧, 尽力为客户寻找到最佳的承保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二)


 (四)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个人注册的保险经纪人不禁止其他兼职。根据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所有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在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 注册。

 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佣金率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

 在美国, 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大类。在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中, 有一种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一般规模较大, 在地区、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的工商企业。而人寿保险中的大多数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 之所以成为经纪人是因为他们把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只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代理人, 他们把业务安排给自己代理的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经纪人, 专门从事特定寿险品种的经纪业务, 如养老金保险或健康保险, 或者专门为某类客户安排人寿保险。

 由于日本的保险公司与企业集团关系密切, 几大企业集团基本都有一二家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因此日本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持保守态度。1996 年, 日本新的保险法实施, 才逐步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其采取的是登记制, 而不是执照制,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向大藏省办理登记, 并寄存保证金或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

 韩国对保险经纪人的营业保证金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个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1 亿韩元, 法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最低营业保证金为3亿韩元。

 台湾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两大类。

 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都可以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以公司形式申请开业者应雇佣一名以上的具有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签署工作,向财政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两种形式的经纪人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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