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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吗?_保险知识

2020-04-20
保险规划可信吗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谈谈你对保险的规划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呢?

首先,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其次,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是如何实施呢?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相关知识

了解社保的住院保险 补偿疾病损失


社保的住院保险常常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各种保险产品中,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本文将为您介绍社保的住院保险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保的住院保险费用项目

社保的住院保险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治疗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

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社保的住院保险的一些常用条款:

社保的住院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社保的住院保险金:

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个人社保的住院保险:

投保个人社保的住院保险您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种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就包括在其中,主要包含就医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符合社保的住院保险办理条件的单位,可以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医保处办理。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

参保人在入院时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进行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

社保的住院保险主要包括: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投保客户可以在投保平安的寿险主险产品后附加投保这些险种,以规避生病住院带来的财务风险。

社保的住院保险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重大疾病保障更全面。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将原癌症住院收入保障扩展为重疾住院收入保障,只要因条款所列男性25种、女性28种重疾住院,每天即可获得一份收入补偿。比如,一位30岁的银行职员,在购买平安相应寿险产品之后,每年只需20元附加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即可拥有每天100元的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

第二,住院医疗期间可以获得费用补偿。比如,投保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投保人住院期间可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因疾病住院免赔3天)。

保险人,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2、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4、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如农作物收获保险。

5、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6、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7、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公司运用的具体方法有:直销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6、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7、间接销售渠道的具体方法有:①保险代理人销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三种类型②保险经纪人销售,我国目前只允许法人单位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知识汇总,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案情]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估算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或“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本案中,常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常某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因此从保险合同的文义来讲,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常某依据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常某在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有悖法律规定。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六)


(二) 分摊原则

1. 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即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 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充分补偿, 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我国 《保险法 》 第 41 条第 3 款对重复保险的定义是:“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金额分别为 60 万元和 40 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损失 50 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60/( 60 + 40)= 30 (万)

B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40/(60 + 40)= 20 (万)

(2) 限额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又称独立责任制, 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 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公司赔偿额 =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的总和仍以上例, 按照限额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保险公司赔偿 = 50× 50/( 50 + 40) ≈ 27. 78 (万)

B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 40/(50 + 40) ≈ 22. 22 (万)

(3) 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是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 先签订保险合同的先赔偿,以此类推, 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仍按上例, 按照顺序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公司分摊 50 万元 B 公司分摊 0 元

顺序责任制的赔偿方法对各个保险人来讲不公平, 因此一般很少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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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二)


(二) 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1.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赔偿的确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财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衡量实际损失,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价,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能够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 (定值保险、重值价值保险例外)。例如, 某人将当时市价为 30 万元的一幢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损失时该房屋市价为 25 万元, 保险人的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确定为 25 万元。

2. 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另外, 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 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则超额部分无效。仍以上例, 某人以一辆当时市价 30万元的房屋投保金额 30 万元, 当该幢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 其市价为 35 万元,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只能是 30 万元。

3. 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前述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的, 在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 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仍以上例, 某人以其房屋为抵押品(当时市价 30 万元) 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0 万元, 该受押银行贷出款项后, 即以受押人的名义对该抵押品投保房屋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 20 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之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该房屋发生意外火灾造成全部损失, 该受押银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 20 万元保险赔偿。因为该银行此时对于该房屋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如果在发生火灾之前, 该银行已收回贷款 8 万元, 其基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就只有 12 万元, 则保险人只能赔偿 12 万元。

(三) 保险人对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只要通过赔偿使得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前的原来状态即可。因此, 通常保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的形式有现金支付、恢复原状、更换零部件、重置等。

现金赔付是保险补偿的一般做法。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险学目录

被保险人,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保险知识,你了解你的五险一金吗?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各项补充说明

来说说和南京不同的地方吧,么的是不允许不缴医疗保险的,也就是说社保中心这一块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一起问企业收的,倒是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因为这是隶属公积金中心的管辖范畴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2%,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2%,你自己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7%,你自己缴纳7%

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这个只有一般效益很好的国企才会有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一般公司缴个公积金就算很道义了)

另外要说的是社保和个调税的关系,在缴纳个调税的时候,是把个人扣金那部分扣除后再算应纳税基数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个人和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

比如上面说的公积金7%、补充公积金8%,加起来就是15%,那么个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在应纳税额中,同时,企业的那3%,虽然不是从个人工资里扣除的,但还是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也就是说,个人要为这笔费用的个调税埋单。

医疗保险使用这一块,各地对于划入个人账户的方式不同

爱说的是南京那种按月划入的方式,还有很多地方是按年划入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医保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时社保缴费基数变更也是在4月上中旬确定。

医保局会在4月1日按照每人的社保基数预提1年的个人医保(也就是那2%)进入个人医保卡账户,但这时候就有问题出现了,4月1日的时候,当年的社保基数尚未确立,医保局只能按照上一年的基数来预计当年的个人医保金,那么这个差额该怎么办呢?那就是在第二年的4月1日来补足少算的或扣除多给的

可能这么大段字看起来会觉得很麻烦,那我们举例来说

某人2004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05年月平均收入4000元,2006年收入6000元

医保局在2006年4月1日给个人账户打入金额的时候,社保中心还没有核准2006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5年的月平均收入),所以医保局还是按照2005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4年的月平均收入)来计算全年的个人账户数额,也就是5000*2%*12=1200,

但实际上此人这一年的个人账户数额应该是4000*2%*12=960,

那么这多给的240元会在2007年4月1日的时候扣除。同时2007年4月1日打入帐户的新一年个人金依然是960元(其实应该是6000*2%*12=1440元),少给的480元,会在2008年4月1日补回来。

所以因为大部分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相同,所以几乎每个人每年3月的帐户总数和4月时看到的历年帐户的金额是不同的,这就是医保局在做每年的费用核算时产生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这点有个补充,申报工伤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单位申报,就和上面爱说的一样,30天内有效,还有一种是个人申报,一年内有效,但由于伤势或其他原因,拖得越久证据就越不足,个人申报的话也会因为不懂得流程耽误很多时间和精力。

生育保险方面,流产的、难产的、多胞胎的、早产的,可以具体看看下面这个链接,虽然是上海的政策,但各地都有相似性。

可能上海和南京政策上有不同,公司绝对不会管这方面的报销,都是由医保直接和孕妇挂钩

在生育检查生产住院期间,医保统筹范围之内的都是医保统筹支付,当然自费的项目(比如高级病房、自费药etc)还是要自己承担。

生好孩子后,自己去医保局申请生育补助,医保局给3000块钱社保那块,再给3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收入

晚育的加半个月,多胞胎的,多一个加半个月

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大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那么社保只支付缴费基数那部分,剩下的由公司支付

例如某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社保基数封顶为7392。

那么社保给的每月收入为7392,剩下的10000-7392=2608就是由单位支付。

(虽然我觉得这种情况,在云中的各位看官不太容易碰到=。=。。)

其实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1、生育前缴费满1年

2、社保缴费基数正常申报

所以说同学们,特别是女同学们,不要觉得公司给你申报的基数高低无所谓,甚至为了基数低些自己工资到手高而庆幸,到这时候就看出问题来了吧!

这也就是为啥有那么多女职工宁可留在工资低但是社保足额申报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跳槽的原因,一来小地方不喜欢未婚未遇的女性员工,二来生育保险也是很大一笔收入补充。

比如说,一个人正常工资3000,但是社保基数申报时算上她的年终奖等等其他奖金收入,那么月平均可能达到5000,这时候生孩子的那几个月拿的就是一月5000的收入。

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吧

不是貌似,是绝对可以!

而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息低的多,这也是一大好处。

保险知识汇总,你了解社会养老保险吗?


许多市民对于社会保险的疑问都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每年能领多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是如何运作的,能否满足今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家住五三小区的吴女士在来电中说:“新的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养老保险合同,现在合同是签了,可我不太了解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比如,单位和个人是按什么比例缴养老保险费的?交养老保险费满15年和满20年的退休后待遇是否相同,退休后的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有什么条件?我询问身边的同事和朋友,大部分的同事和朋友都不了解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细则。”

市民知道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相关细则不甚了解

某超市门口。“你好,你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吗?”中年男子:“参加了,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厂里给我们办了养老保险。”“那你知道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吗?”中年男子:“不太清楚。”“你了解每个月自己交了多少养老保险金吗?”中年男子:“不知道,只知道单位出一些,我个人工资里也扣了一些,具体单位出多少钱,我自己被扣多少就不知道了。”“那你知道单位应该按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几缴纳吗?”中年男子:“不知道。”

广场上一对年轻夫妇带着儿子正在玩耍。“你们好,我能打扰你们一下吗?请问你在哪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吗?”女士:“我在房地产工作,公司给我们办了养老保险,说实话办养老保险对我们很重要。”“那你知道自己每月交多少养老保险费吗?”女士:“不知道,我要回去查查。”“你知道用人单位和个人是按什么比例缴养老保险费?你知道怎么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吗?”女士:“这些我不太清楚。”

工业园区一工厂。“你好,你办了养老保险吗?”短发女孩:“我办了。”“那你知道自己扣了多少养老保险费?”短发女孩:“不知道。”“你知道单位每个月给你交了多少钱吗?”短发女孩:“不知道。”“那你不问一问?”短发女孩:“我在这里是临时工,做一年算一年,以后没事做了,我还不知道要不要再交养老保险费。”“知道为什么要交养老保险费吗?你知道要交多少年吗?”另一穿红短袖的小妹快言快语地说:“我知道,交养老保险是为了老了有退休金,满15年就可以领退休金了。”

在调查时发现虽然市民都知道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但却并不是很了解相关细则。

希望有关单位多宣传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细则,让市民积极参保

家住胜利路的向女士说:“缴纳了这么多年养老保险费,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比如,参加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龄是多少?满15年和交满30年养老保险费的市民,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有没有区别?个人能否一次性缴费参保?上饶市现在是用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还是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都是市民非常想了解的,希望有关单位多宣传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细则,让市民了解政策积极参保。”家住中山路的李先生说:“老有所养是市民最基本的需求之一。现在的职工如果不参保,那么老的时候就没有基本养老金,就不能实现老有所养,这不仅是职工个人的问题,也会酿成极大的社会问题。我建议社保局应多宣传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细则,把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相关细则印成传单、海报,并采取散发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标语、现场解答、新闻媒介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让市民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更深的了解,提高市民参保、续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有关单位:养老保险是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上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说:“上饶市参保人数现有40多万。社会养老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是在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目前实行的政策是,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8%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我市新的计发办法是从2007年1月1号开始执行,新的计发办法由三部分组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平均预期寿命;2.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退休时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指数;3.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1%×指数。实行新的计发办法目的是建立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缴费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待遇越高,从而鼓励多缴费、多工作、多待遇。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另一位专业人士说:“参加养老保险最低年龄要满16周岁,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要按月缴纳;领取养老金有两个必要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缴费满15年是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年限,并非是缴满15年就不需要再缴费了);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养老保险是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市民要多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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