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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需要提前做功课_保险知识

2020-04-20
保险需要规划 保险提前规划 新入保险需要懂的知识

保险虽然经常关系到人的一生、关系到生死,购买时不会有人草率行事,但许多人买完保险后还是会后悔当初感情用事,后悔买了不该买的保险。

人们后悔自己买保险的原因很多,但其中较为常见的原因却是:面对销售人员的强大攻势,消费者没有能把握住自己,没有能理性购买。

消费者怎样才能理性购买保险呢?买保险时应把握四个关键点。

1、抓紧时间认真考虑

如果打算购买保险,一定要抓紧时间认真考虑。bx010.COM

许多人初次了解了保险之后,往往会对销售人员说考虑考虑。假如已经决定了不买保险,说考虑考虑无非就是托词;但如果还是想买保险,真是想考虑考虑,就要将考虑很快落到实处,也就是说一定要抓紧时间认真考虑。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保险的不易被人主动购买的特性,后一种的“考虑”往往无法很快落实。结果,当销售人员再次获得销售保险的机会时,打算买保险的消费者往往还没有考虑好。如此多次,在销售人员的强大攻势下,消费者往往就会买了没有考虑成熟的保险。买了没有考虑成熟的保险会怎么样呢?显而易见,难免会后悔。所以,如果打算买保险,就要抓紧时间认真考虑,不要拖延。否则,很容易在“专业”的销售人员面前把自己放到了异常被动的位置上。

2、多方请教专业人士

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一个人考虑问题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不妨多找几个人请教请教。通常可以请教的对象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医院的医务人员,他们比常人更能算得清保险的利益和看得明白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还可以请教已买过保险的同事或朋友。由于这些同事或朋友买过保险,在保险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所以他们的意见总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请注意,别人的意见只是参考,同事或朋友买过的保险也不一定就很合适,并且也不一定适合自己,所以,听取他人的意见只是开阔思路,只是看看有没有自己没想周全的地方而已。

3、不要仓促购买保险

理性的人显然不容易仓促购买,感性的人则不同。感性的人往往不容易把握住自己,容易仓促购买。因此在买保险时,感性的人要随时提醒自己,保险可能关系到自己的一辈子,警告自己鲁莽不得。为了解决仓促购买保险的问题,感性的人还可以请旁人监督自己。例如可以事前找个理性的朋友同自己一起向销售人员了解保险,降低购买保险的感性成分等。而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将控制权放到理性的朋友手中。这样,即使自己再冲动,仓促购买保险的事也不会那么容易发生。要主动学习一点保险知识。

4、学习保险知识,是理性购买保险的最有效方法。

根据我国保监会2003年公告,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就可以考取保险代理人证书,从事专业的保险销售工作。可见,学习一点保险知识并不困难,初中文化就可。图书馆里关于保险的书籍很多。如果只想一般性地了解如何购买保险,可以看许多专门教人买保险的书籍。这些书籍的读者对象都是一般的保险消费者,因此读起来不会太费劲。但如果想更深入地了解保险,可以看保险学方面的著作。保险学方面的著作,读起来也许不会轻松,但是,想想看所要买的保险或许要跟着自己一辈子,而且既关系到钱财,又关系到生死,花点时间学学全面点的保险知识,也就不觉得困难了。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知识指要(二)


 关于人身保险利益, 各国保险立法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予以确认。但是,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第一, 利益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 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美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国家的法律实行这种原则。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46条规定: 订立人寿保险合同而具有保险利益者, 包括: (1 ) 血亲或者姻亲相互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切身利害关系者; (2 ) 上列以外的人, 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有合法且实际的经济利益者, 但是,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而取得保险金为其惟一利益的, 没有保险利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 条也规定:

 “要保人对于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 1) 本人或其家属; ( 2) 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供给之人; (3 ) 债务人; (4 ) 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的人。”

 第二, 同意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均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这种原则。例如, 《韩国商法典》第731 条规定, 订立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 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 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间相互没有利害关系, 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所以, 这种方式较前两种原则, 比较清楚、严格, 且具有灵活性, 符合实践的需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3 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 本人; (2 ) 配偶、子女、父母; (3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保险知识讲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害或者灭失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则投保人无经济损失;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即遭受损害。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上以其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准。美国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投保人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或保证人,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对其生命的继续有合法的、合理的期待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情况;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者给付,采取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缴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于是,人们就像在赛马场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则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屋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15万元还是30万元呢?保险人应赔付15万元还是30万元?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以确定,很可能引发保险双方在赔款数额上的纠纷。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基本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利益看不到摸不着,都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许多年以后才能体现。所以,在购买保险以及日后享有保险保障的过程中,您有必要对自己的权利心中有数,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自己的权利,明白消费。那么,作为投保人,你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

核实保险公司及服务人员身份的权利

投保人拥有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权利。当保险业务员给您提供服务时,您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要求代理人出示其有效工作证件。选择保险公司应该选择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选择代理人则应选择诚心为您服务且业务水平高的代理人。

选择保险费缴纳方式的权利

当您决定购买保险时您有权选择缴费方式。为了保证您资金划拨的安全、便捷,建议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扣保险费时,银行须是保险公司指定的,同时,您需和保险公司签署银行转账协议。目前保监会正在全国推行收付费“零现金”,要求各寿险公司收付费必须通过银行或邮储转账,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不得在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而且投保单必须向投保人明确提示“零现金”要求。“零现金”的收付费方式最根本的好处就是能够保护客户和业务人员的资金风险,充分利用银行的有效资源,减少现金流量,防范风险。中国人寿(19.81,0.09,0.46%,吧)已经在部分地区推行“零现金”收付费,长城保险等公司则在全国分支机构都推行了“零现金”收付费,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续期保费延期缴付(宽限期)的权利

当您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在宽限期内(即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内)补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需要提醒您的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费。宽限期结束后,如果您仍未交纳保费,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为了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有效,请您按期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权利

如果您的保险合同失效了,只要不超过2年,您仍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需按所投保险公司的规定填写恢复效力的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财务告知等,另外还必须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它未还款项。

需要提醒您的是,保单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不享有保单合同上所载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基本信息变更的权利

和您的爱车一样,保险合同也要“年检”,当您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您可以通过所投保公司的客服电话、委托业务员代办、亲临公司这三种途径来办理变更手续。

很多人不知道,签订了保险合同后,还可以改变受益人。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投保人的家庭结构可能发生了变化,对于原来的受益人需要有所调整,这种权利就如同变更遗产继承人的权利,是保障您的意愿得以实现的基础。

部分加保、减保或转保的权利

随着需求、家庭状况、收入、观念等等的变化,您有可能想要对保单进行调整。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品种,为投保人提供部分加保或部分减保的权利。即当需要时,您可追加购买一些保额;当然,也可以减少部分的保额。

保险知识,投资缩水 投保人何去何从


“我发现买分红险实在是不怎么划算。”几年下来,随着缴费期限的结束,刘女士如此感叹。

七年前,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在其小孩出生之时,购买了某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险产品,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七、八千元,已连续缴纳数万元了,但是每三年拿到手的3000元返还金,相比于投保以来每年投入的金额,简直是杯水车薪。所谓的分红更是“轻如鸿毛”。

每年定期锁定这么一笔钱,吃不得,动不得,少得可怜的返还金让她不由自主地开始去比较其他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继续投保缴费的意志也受到动摇。因为产出和投入不成比,“断保”也曾在自己身上发生过。

咨询过寿险人士后,刘女士明白,即便缴满保费再退保,自己拿回的账户现金价值也是有限,所缴保费并不能悉数返还。到期退保并不划算。

虽然有点骑虎难下,刘女士还是算了笔账。退保,意味着失去约定的保障,而返还的钱又不够本。而如果不退保,自己只要在仅剩的三年里按时缴费,继续享受每三年3000元的现金返还,同时还有身故和残疾的保障。

一番琢磨之下,刘女士觉得持有保单才是上策。但她认为,如果业务员重新把保单推销至自己面前时,是否在上面签字,自己会更慎重地考虑。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刘女士手中的保单也重新打扮了下,显得焕然一新,更为实惠。原来固定的保额升级为每年增长5%,定期返还额也由原来的3%保额升级到5%。而原来的残疾保障条款已从合同中悄然退出。总体看来,虽然少了残疾险,但保额和定期返还金多了。

其实,很多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员的热情、耐心、能言善辩的强烈攻势下都招架不住购买的欲望,而一旦买入并持有后,对于所持保单的持续经营却缺乏“风雨不动安如山”的坚定。像刘女士这样,一些投保人难免出现保费投入和收益的困扰。在保险和理财兼得的时候,尤其是在投资缩水的又为保险的不纯粹和投资回报的不高而患得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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