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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便民服务解析

2021-04-04
保险法基础知识 婚姻法与保险规划 保险法的知识

2013年1月1日,新交法正式实施,网友称这是史上最严厉的交法。新交法实施半年多来,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发生率均有所下降。同时,新交法还针对百姓的便民服务增加了新的规定。

异地申请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123号令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需要提醒的是,备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对于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

驾驶证补换1日可领新证

123号令实施后,对驾驶证遗失或损坏的,驾驶人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1日内即可领取到新的驾驶证。此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方便丢失驾驶证的申请人能够及时补领到驾驶证。WWW.bx010.COM

县级车管所可审验车辆

县级车管所可以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以及全部类型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审验等业务。对于具备了相应考试场地、设备、路线和考试员等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全部科目的考试,以及其他类型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由于受经济发展条件影响,各地县级车管所基础条件、警力配置等差异较大,具体的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查询办理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公示业务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条件、依据、程序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一是在车管所、交通服务站等办公场所公示业务办理事项,设立业务导办台,方便申请人咨询;二是省级、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申请人在网上查阅有关规定、驾驶证记分等信息,下载有关表格;三是一些公安交管部门还开通了车管电话服务热线,供群众咨询,并受理部分业务。

延伸阅读

看病难,河南省人民医院针对“看病难” 提供便民服务


人流聚集的医院是百姓关注的窗口单位。特别是在一些大医院,候诊时间长、缴费手续烦琐、看病难特别是看名医难等经常为百姓所诟病。

面对从四面八方扶老携幼赶来的患者,医院该如何顺应百姓需求,让就医更便捷、更舒适?

河南省人民医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便民探索。

为了方便患者就诊,他们不仅有专门的导医,还有一支导诊义务服务队。服务人员有像孔芙蓉这样的退休老职工志愿者,还有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包括处长、副处长在内,都要根据医院统筹安排的时间,在各处室负责服务的岗位导诊、导医。

每周一到周三上午是该院门诊病人就诊最高峰时期,日门诊量经常达上万人。早晨7点50分,服务队人员就已各就各位,从门诊东、西区负一楼到六楼,各个楼层的分诊处、导诊台、电梯口,患者人流较大的地方,都能看到他们热情导诊、导医的忙碌身影。

减少患者候诊时间、合理分流是各大医院解决“挂号”难题的目标,该院建立了统一的挂号平台,实现了从上午8点—11点、下午3点—5点看病高峰期的分时段挂号。

“其中每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患者可以在家中通过网络自由选择就诊时间,并在该时段内进行优先就诊。”门诊部主任耿建华介绍说,目前省医已经推出了电话、网络、自助机、现场等4种形式的预约挂号服务,患者只需按预约时间段提前10分钟到医院办理就诊卡、确认挂号即可。

大医院的患者很多是各县来的农民,以省医为例,85%以上都是农民患者。他们不少身患当地看不了的疑难杂症,有些上了年纪的患者又不懂如何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挂号,大医院门前天不亮就排队守候的往往属于此类。如何缓解这部分患者的看病难、看名医难?

耿建华说,他们的举措是,在预约挂号“池”中,对知名专家只开放80%的号源,对特别知名的专家只开放50%的号源,保证一部分号源留给现场挂号患者。

如果某个专家慕名来的患者特别多怎么办?省医的“招数”是,给专家加诊;让专家适当延时下班、提前上班。比如,著名妇产科专家张菊新原来只有周一一天门诊,后来应患者要求又加了周四下午半天。

耿建华感叹,别看这些专家名气很大,其实他们非常辛苦,医院要求当天挂上号的患者必须看完才走,有的专家中午忙时连饭都顾不上吃。

而在消化内科等患者较多的科室,现在已将上午就诊时间从8点提前到7点半。

加快床位周转、努力缓解“住院难”也是医改着力推进的硬指标。省医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平均住院日,如心血管病医院今年5月成立了心内日间病房,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患者的入院、检查、手术、出院等全过程。有关负责人表示,日间病房既缓解了患者住院需求、节省了住院费用,同时也提高了医院床位周转率,实现的是患者和医院的“双赢”。

据统计,近三个月来,医院的平均住院日较去年同期下降了0.3天。这对于一个住院床位数超过3000张的大型综合医院来说,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进步。

而发生在省医的又一个可喜变化是,随着医院床位周转率的提升、新建病房大楼的落成等,在新病房楼,原来住院患者加床遍地的现象已大为改观,群众的就医体验变得更舒适、更温馨。

总结来说,河南省人民医院使用的方法包括:处室负责服务增加导诊、导医;建立了统一的挂号平台;降低平均住院日,缓解住院难。

老年人,一站式便民服务点:让老人们实现‘四不出村’


“小伙子,麻烦帮我查一下,我账户上的养老金现在有多少了,我想把钱取出来。”11月28日,家住经开区老峰镇元桥村的村民钱吕年来到该村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向村部工作人员咨询道。

打开页面、输入信息、查询账户余额……工作人员一气呵成,整个流程操作起来仅需几十秒。不一会儿,钱吕年就了解到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现在我们这些老人取养老金真是方便,随查随取,一点不耽误事。之前可不行,之前办这么点事我要走路、坐车、问人,在老峰镇里来回折腾,特别麻烦。”说完,钱吕年动身去村部附近一百米外的银行取钱了。

钱吕年今年71岁,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已有6年时间,目前每月可领取80元。此前,为了拿到这笔钱,钱吕年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个月就要跑到十里路外的老峰镇农村信用社查询、取款。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每年还可以调整,自由选择参保档次,所以钱吕年的参保道路走得十分不便。

这一情况在今年得到了改观。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了织牢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这张网,元桥村创新思路,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对接。今年7月份,元桥村联合农商银行在村部成立了一站式便民服务点,村民们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养老金领取、信息查询“四不出村”,在家门口就可一站式解决所有的难题,此举方便了众多村民,其中尤其以老年群体最为受益。

“我们村里老年人很多,之前在工作中我们就发现,这些老人在办理、领取养老保险这件事情上非常折腾。不仅要跑很多路去老峰镇上,而且很多老人都不认识字,办理难度特别大。本着服务为民的宗旨,我们村委去年萌生了在家门口为老年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想法。今年年初开始谋划这个一站式便民服务点,让老人们实现‘四不出村’。”元桥村党支部书记王高原告诉记者。

据了解,截至目前,经开区老峰镇元桥村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已充分发挥出了作用,成立至今,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域,就已为1200余人顺利办理。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取消农业税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方便的操作更是加深居民对于党建的肯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解析


保险业日益发展的今日,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让保险更加稳健的进行。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司法解释》应当处理好其与有关立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制订《司法解释》涉及到其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因此,制订《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针对以下各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的,通过《司法解释》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保险法》的规定不准确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正性解释;三是《保险法》未涉及的问题,《司法解释》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充性解释。例如,《保险法》第12条第2款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显然,该条文从“保险利益”到“利益”,停留在同一个层面,未能做出说明实质的定义,而且,定义范围局限于投保人。因此,《司法解释》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解释“保险利益”,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同时,保险合同作为民商合同的具体类型,应当受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是,现行《保险法》仅有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做出了规定,至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拟订和效力问题则缺少明文规定,从而在涉及保险合同的上述问题时,只能以《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作为适用依据。所以,处理好《司法解释》与《保险法》、《合同法》的适用关系,尤其是明确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便成为正确把握《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和适用价值的关键所在。

新交强险条例(四)


新交强险条例(四)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交强险条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新交强险条例(三)


新交强险条例(三)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毕业生,迁安人社局多种便民举措实施提升服务水平


迁安市人社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适应群众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便民举措,全力提升服务水平。

1、简化就业社保办事程序。

简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证书等证件办理手续,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分别印制明白卡(纸),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现场办结;简化高校毕业生报到手续,免费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简化城镇灵活就业、改制企业退休和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就医的报销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报制,参保患者出院后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中心报销,可当日办结;简化医保关系转移手续,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带齐相关证件到社保中心医保窗口,可当日办结。

2、搞好困难人员就业服务。

每周六组织一次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免费为各类企业和城乡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定期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将各类企业招聘岗位需求信息和求职者求职信息,录入电脑管理系统,促进人力资源合理匹配,合理流动;按政策标准认定就业援助对象,使应享受政策人员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在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补贴等方面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并实行网络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

定期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为人才和企业搭建平台,使高校毕业生尽可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使企业尽可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促其转变择业观念,积极面向基层就业;广泛搜集见习岗位,扩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并在网上及时公布;开展就业援助,根据毕业生意愿,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推荐就业、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服务等项服务。

4、全力引进培养各类人才

搞好人才需求调查,摸清全市人才需求底数。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到人才聚集地区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参加高校毕业生洽谈会、组织专场招聘会和网上招聘等形式,广泛宣传迁安,大力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重点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人才。在此基础上,实施留住人才工程,千方百计促使其落户、扎根迁安。

新交强险条例(二)


新交强险条例(二)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读新交规扣分细则避免违规


随着文明行车的推进,新交规的执行,车主们对于新交规也进一步的重视起来,2013年的新交规扣分规则如何,这里小编带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新版驾驶扣分规则

我们先来解读扣12分的严重违法项目: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来记6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等。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再来解读扣6分的违法项目: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原来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驾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驾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的;

●驾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编者按:新规在2013年1月1日启用,其中有不少细节如闯黄灯违法,开车接听手机等扣分细节,需要广大汽车驾驶员一定注意,避免违法现象发生。

2013新交规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2013新交规实施,科目三考试内容有所变化,科目三考试内容如下::A、上车准备;B、起步;C、直线行驶;D、加减挡位操作;E、变更车道;F、靠边停车;G、直行通过路口;H、路口左转弯;I、路口右转弯;J、通过人行横道线;K、通过学校区域;L、通过公共汽车站;M、会车;N、超车;P、掉头;Q、夜间行驶。

相比之前,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科目三考试合格标准,道路考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事。

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3、车辆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公分。

6、车辆方向控制差。

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8、单手控制方向盘时,不能有效平衡控制行驶方向。

9、换档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档不进。

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11、行驶中空档滑行。

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

13、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14、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15、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16、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识影响安全驾驶的。

18、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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