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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含义

2020-04-17
保险规划的含义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一. 保险的含义

 保险作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其含义: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的固定性的支出。通过保险,提高了投保人的资金效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中介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应对风险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提高对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集散风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险、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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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险的要素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从经济角度看则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需要指出,保险费率厘定的含义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定价不同。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

 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由于保险商品交换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采取科学的方法。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三、保险的特征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的基金相比,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是保证保险人收支平衡和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的经济基础,但同时保险基金也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除资本金外,从保险收入中提取的部分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保险基金的范畴。关于保险基金的各种具体形式,即各种准备金及保险保障基金的含义和内容,将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介绍。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基金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经济基础,保险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主要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关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风险最基本的特征是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契约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保险保障活动也难以实施。

保险费率,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1、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2、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的含义是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3、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含义是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1、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2、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3、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三、保险的特征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2、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3、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

3、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4、自愿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投保人,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有: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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