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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概述:保险的分类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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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

3、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5、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6、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7、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9、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10、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11、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2、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既第二次风险转嫁。

13、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1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延伸阅读

保险人,保险概述:保险的种类


 保险种类繁多, 在分类方面没有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下面我们介绍几种常用的划分标准及保险种类。

 一、保险形式的种类

 1 . 按保险的性质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 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 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商业保险则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 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具体项目有国民生活保险、农业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

 2 .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为: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我国对火车、轮船、飞机旅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就是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实施的。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表现在: 凡是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 不管是否愿意, 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常是为了满足政府某些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

 3 . 按承保方式分为: 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是指几个保险人, 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 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 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二、保险业务的种类

 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是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四大部分构成的。即保险业务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 .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 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内容包括: 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2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伤残、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 因此其保险金额可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 .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可单独承保。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4 .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 债务人) 根据权利人( 债权人) 的要求, 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险人,保险的分类(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 一 ) 原 保 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再 保 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 三 ) 重 复 保 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因此,共同保险人在联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再保险,与再保险人建立起再保险关系。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保险人,保险分类的完整说明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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