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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对中国保险法司法解释答问记录

2021-03-15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的知识 社会保险法知识

众所周知,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法。

中国保险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保险市场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并希望通过这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问:法院目前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有何趋势?

答: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则绝大多数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的2.16倍。

问:“未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当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之一,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范?

答: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帮助保险人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

但实践中,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担过重的如实告知义务,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为此,司法解释限制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拒绝赔偿的权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防止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范围,规定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只有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为了还防止保险人随意拒赔,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办理保险时,经常有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发生从而产生纠纷,司法解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在一些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能没有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这样规定旨在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

扩展阅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实施的重要性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了“深入贯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培训班”。来自各保险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以及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代表共计268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13年6月8日开始施行。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为了帮助各保险公司深刻理解、领会《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精神,中保协专门组织了此次专题培训,邀请行业内的保险法资深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官和对保险案件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及外经贸大学著名保险法教授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围绕当前在《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适用中所突显的问题,就诉讼实务中的难点和疑点对具体案例展开分析,拓宽了行业从业人员的视角,也使其对《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理论和操作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小贴士: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

负责人


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正在制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拟将乡村医生的养老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拟推广莆田、柘荣、蕉城、长汀等地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步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外还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今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此外,目前我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已被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元/次~6元/次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元~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乡村医生还可享受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保证乡村医生的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待遇。

负责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本指导意见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20 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100 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三条交强险条例司法解释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即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这种做法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本条规定的不亏损不盈利原则,要求费率的厘定基于正常经营的标准成本之上,既坚持不以该保险盈利,又不致令保险公司因此亏损进而丧失办理该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1)无驾驶证,包括驾驶人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伪造、变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吊销。(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按照本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犯罪嫌疑人驾驶该车肇事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全车被他人秘密盗取;被抢劫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驾驶人不能抗拒强行被抢走;被抢夺指被保险机动车被他人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

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可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向致害人追偿。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释义】

考虑到武装力量的特殊性,基于国外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军队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从我国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军兵种、大军区一直行使着军事立法权,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事实出发,《立法法》赋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的管理,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本条规定符合现实国情和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规定只适用于他们自身在编的机动车,即只适用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后勤装备以及其他正式颁发编制的机动车辆。根据授权立法的一般要求,被授权的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在其管辖范围内,就被授权的特定事项具有适用性,授权立法的适用范围不能超越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事项等。

负责人,电瓶船票含保险,出险后能否获赔?


3日上午,一名三岁女童与一位老人在大明湖内游玩时相继坠湖。老人是女童的外婆,据称女童落水后老人下水去救她,溺水后不幸身亡。事发后,家人从老人身上发现了一张租用电瓶船的船票,上写“内含保险费”字样。这是什么险种?当事人能否得到相应补偿?直到现在,老人的家人尚未得到明确答复。

今天上午,记者见到了女童的父母与外祖父,他们依然沉浸在悲伤中。女童的母亲告诉记者:“事后我们了解到,事发当日,我妈带着我女儿到大明湖去玩,他们租了电瓶船,游玩过程中,女儿落水了,我妈赶忙去救人,没想到出事了。”

另外,记者从女童母亲出示的“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普通电瓶船票”上看到,上面打印有“票价肆拾伍元整(内含保险费)”字样。女童母亲称,她想知道船票上的保险是什么险种,老人出事后,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

今天下午,记者从大明湖公园相关部门了解到,当时老人与外孙女乘游船到了湖心岛,然后把船拴在岸边,两个人到岛上游玩,期间女童从岸边坠湖,老人下水抢救外孙女时溺水。事发时,游客张先生帮忙把女童救上岸来,随后赶到的大明湖工作人员把老人也救上岸,并现场对溺水者进行抢救。接着,两个人被送往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女童经治疗后脱离危险,可是遗憾的是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公园相关负责人称,经他们落实,这时一起意外事故。

对于船票上所写的“内含保险费”的问题,公园一位负责人解释,所使用的船票是去年的,可今年公园所投保的保险有所变化,是“公众责任险”,当前尽管跟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但保险公司称不会为此支付相关费用。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事发后公安、安检等部门均已介入调查,公园方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这事属公园的责任,公园会按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假使不是公园的责任,公园依然会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给予老人的家属一定的抚慰金等,具体数额双方会协商。”

负责人,有几种疫苗强烈推荐成人注射


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打预防针”似乎是孩子的专利,但事实并非如此。疫苗除了可保障儿童健康外,也可以使成年人免受疾病的侵袭,尤其是乙肝疫苗,如果乙肝病毒指标检测结果都是阴性,无论以前是否接种过乙肝疫苗,都最好尽快去接种疫苗。特别是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等高危人群更要注意。此外,怀孕前接种麻疹风疹疫苗、出国旅游前打一些疫苗也都是十分必要的。

预防接种是已知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有效、最方便、最经济的手段。目前,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但对于成人疫苗的接种工作,仍未得到规范的管理。

厦门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厦门多种疫苗纳入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畴,例如流感疫苗、23价肺炎疫苗、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甲肝疫苗。

不少市民并不清楚15岁以上人群应该去哪里接种疫苗?对此,厦门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方便群众,厦门已成立两家专门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分别位于海沧区霞飞路123号长庚医院以及厦门湖里区金鼎路31号的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门诊部)。

目前,厦门已将流感疫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23价肺炎球菌疫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范畴。

负责人,北京院前危重抢救费医保可报销


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这意味着,以后市民叫救护车时产生的部分费用,可以进入医保报销。同时,叫救护车的费用也开始执行“标准价”,起步3公里50元,以后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公布、出台《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这份通知将自5月1日起执行。

40元随车出诊费换名

原自费现可报销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这次院前急救价格政策,重点对三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体现院前急救的公益性质。此次将现行“随车出诊费”项目规范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价格水平保持每次40元不变,并由个人自费改为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什么叫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专家解释,院前危急重症抢救是指在进入医院以前,医务人员对于危急重症患者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

什么算“危急重症”呢?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不采取抢救措施难以缓解的疾病,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危急重症的具体范围,将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这40元对应的,是包含现场诊察、防护、途中护理和人员监护费用。现场实施的其他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及药品、血液费用将按照相关规定另收,每名患者只能计收一次抢救费。

这40元在医保、工伤保险的类别中,都属于甲类。在两种保险中都可以报销。

使用救护车设置“标准价”

取消空驶返程费

《通知》内容显示,为了提高计价科学性,将现行“救护车使用费”多档价格进行统一,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原来一些老百姓口中的“空驶费”和“返程费”取消了,收费更加公开透明。

根据《通知》内容解释,救护车使用费只是接送患者的车辆使用费,包含救护车折旧费及运营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费等。不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费用。

从5月1日起,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为3公里及以内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到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这就避免了车辆空驶时还在收费。如果同时接送两名及以上的患者,按照患者人数平均分担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经到达现场的救护车的,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遇到救护车将人送到一家医院,可没法救治,还得去第二家医院怎么算呢?这位负责人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患者未下车就转其他医院,则按照同一辆车的最终实际里程计算,50元的起步价只能收取一次。

现行政策规定,一些高档救护车的车内检查治疗项目收费可以增加50%。而5月1日后,这些车辆的费用和普通救护车一样,不再加收。

记者注意到,救护车使用费在医保类别中属于丙类,是自费项目。但在工伤保险类别中属于甲类,可以报销但仅限于支付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无计价器可不付费

遇到问题可举报

《通知》要求救护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费。而且,急救机构不能因为收费问题影响院前急救服务。

为了让所有相关的机构都了解《通知》的内容,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以及120急救中心、999急救中心召开了政策解读及提醒告诫会。从5月1日起,这项价格政策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无论城区或者郊区,无论是120还是999,都执行同一标准。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价格问题,市民可以拨打12358热线举报。

同时,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将在行业监管、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市民如果遇到医疗服务问题,可以拨打12320热线举报咨询。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负责人现场解答社保的相关问题


昨天上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相关负责人现场解答市民关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共接待群众来访160余人次,接听电话40余个。他们对政策把握的精准和耐心细致的讲解得到了市民的赞扬。

此次值班接受咨询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昨天上午8时,就有市民早早来到本报等候,许多市民还提前进行了充分准备,带着大量资料前来向专业人士咨询。为了在有限的时间里让更多百姓解开心中的疑惑,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分4个房间同时接受市民咨询。

当天,门女士、张女士两位截瘫病人也到本报现场咨询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由于两位大姐的轮椅车上不了楼,社保局的邵宪永副局长得知后,立即赶至楼下现场办公。他认真听完两位女士的陈述后,当即责成相关部门了解此事。由于两位女士的原单位已经变更,此事当天不能解决,邵宪永给两位女士留下电话号码,答应了解清楚后,答复两位女士。

运动员出身的路先生在一次比赛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需要转院治疗,可是他不知应如何办理。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来到本报值班现场咨询,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蔡处长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详细为他解释了办事流程,并现场为他办理了转院手续。路先生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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