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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成为高收益证券

2020-04-15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火灾险再保险规划

巨灾再保险成为高收益证券

到1 9 9 5年大多数投资银行、某些经纪人和大多数再保险公司开发出场外交易保险衍生产品。这是另一种负债证券化的形式,但这种证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很象私募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 Ti l l e y(1 9 9 5)将证券化的巨灾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高回报的债券。Froot et al等人(1 9 9 6)描述了类似的单期产品。这些产品展示了巨灾风险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以一种更明智的方式分散。以下的论述虽然简单扼要,但有助于说明概念。

设想有一个单期的再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再保险人同意如果发生列明的巨灾事件,就在合同到期时赔付固定金额 L。再保险人出具了一份单期再保险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如果有巨灾,再保险人要在期末赔付 L。如果没有巨灾发生,就不用赔付。在保单签发时, L是已知的。如果qc a t代表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P代表再保险的价格,则再保险的公平价值就是:

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基金有足够的现金偿付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这笔资金就支付给债券持有人。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债券合同很像有信誉风险的贷款,只不过在债券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不是赖账风险,而是巨灾事件的风险。我们发现再保险人在期初有足够的现金以备偿付损失。 Ti l l e y(1 9 9 5)把这叫做有充分担保的再保险合同。以下简单说明这与传统再保公司在运作中的差别。

传统再保险公司的所有人购买的是股票而不是债券。

损失基于的是风险组合而不是单个的风险事件。

简单化和专业化使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销售单独的风险事件成为可能,这与销售再保险公司的股票形成对比,后者的基础是总的风险结果。

Ti l l e y(1 9 9 5)在再保险和债券为 N期合同的更一般的背景下阐释了该技术的运用。但单期模型揭示了核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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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概述(一)


一、 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或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的保险, 也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可以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出公司、 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入公司、 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 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 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包括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就是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办理的分保。由于一些再保险项目很大,特别是涉外业务风险比较集中, 又涉及外汇补偿, 往往需要对超过国内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业务, 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跨国界的分保即为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 国际再保险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一般讲, 再保险安排需要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联系并恰订再保险合同。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 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是分保经纪人。分保经纪人取得的报酬称为经纪人佣金。分保经纪人是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的中间商,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起着媒介、 桥梁作用。分保经纪人一般不办理分保手续,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可以为双方传递信息、 检验、 理赔以及代理结算账务等。

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很多国家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二):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一、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双方或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之间直接洽谈协商确认, 也可以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中介。在国际再保险交易中, 中介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国家的再保险交易中, 经纪人占有 75%的业务。近年来一些较大规模的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几乎控制了再保险中介业务, 美国10 大再保险公司中就有 5 家为经纪公司所掌握,其余 2 家为大保险公司所控制。

 再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业务分出源是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这些公司在承保价值几十亿美元的银行大厦、 核电站、 大型工程项目, 航天发射以及海上石油勘探等业务时, 往往需要国际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 技术高超的再保险业务分入人。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往往需要调剂业务种类和数量, 而需要分入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另一分出源是专业自保公司, 尽管当今时代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实力都很雄厚, 且有些还接纳其他行业企业的风险责任, 但其在发展中也还是离不开再保险这一后盾, 否则其就缺乏经营的稳定基础。

 专业再保险公司大多是以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角色出现的,在再保险市场上接纳来自各个地域、 各个市场的业务。当今世界排名前 20 位的再保险公司的地理分布是: 8 家总部设在美国, 4家在德国、 法国, 日本和瑞士各 2 家, 意大利和英国各 1 家。此外, 还有众多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布于世界各国, 形成了世界再保险网络, 尽管很多再保险公司的规模小于原保险人, 然而仍能向大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必要时再保险公司可借助转分保, 进一步分散风险。

 现在, 就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而言往往可能有多个外国保险人介于其中, 既有专业再保险公司, 也有一般保险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 或者该国保险人与他国保险人互换业务; 就一个区域市场而言, 各成员国之间加强了业务合作, 密切了再保险关系, 甚至组建亚洲或非洲再保险公司。这些地区性的再保险集团的组成和发展使再保险关系在集团内部建立和转换, 以组成合力, 提高整体承保能力, 这种现象是与世界经济多极化、 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再保险交易的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逐步走向成熟, 并产生保障程度更为深入的再保险形式, 而且各种再保险方式可配合运用, 以达到最有效分散风险的目的。美国保险专家将再保险作新的分类, 现综合概述如下:

再保险,再保险知识大普及:再保险的发展状况


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或转分保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前者是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后者以超过一定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合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收人、逐笔成交、具有可选择性的,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有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自由,不一定将全部业务放入预约合同。但对再保险人具有合同性质,即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入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

3.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再保险是保险业的“安全阀”和保险市场的“调控器”。再保险拥有整个行业和不同地区的风险经营数据,能客观评估保险市场的风险状况和行业周期变化,通过科学定价和硬化承保条件等市场手段,可以引导直保公司审慎经营,在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逆周期监管中发挥“稳定器”、“安全阀”作用。

再保险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服务民生、从政策撬动的杠杆效应角度看,再保险是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国际上往往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再保险保障、商业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再保险也需要在分散巨灾风险、农业大灾风险上发挥杠杆作用,以市场机制放大财政补贴的作用,扩大整个保险业风险承担规模,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直接责任,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再保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转型升级。从再保对直保技术传导角度看,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承保定价、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多种手段把这些理念和技术转导给直保公司,支持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保险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4.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全球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主要由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再保险市场组成。这些再保险市场几乎集中了世界90%的再保险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再保险市场经过体制机制创新和不断扩大开放,再保险市场规模增幅明显,市场开放稳步加深,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已有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劳合社、通用再保险、法国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等6家国际再保险巨头在境内设立机构。另外,世界各大再保险市场的130多家再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在海外直接参与了中国市场业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再保险市场。

总之,再保险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二次保险。保险是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从社会上把风险收集起来,当风险规模积累较大的时候就需要适当分散自身的风险,再保险公司就是帮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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