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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2-08
保险法律知识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案件有关情况如下:深圳市罗湖区某商行于2003年9月29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标的为仓储物(香烟)。该保单第13条内容如下:

特别约定:

1.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条款。

2.水灾为除外责任。

3.附加盗窃险。盗窃必须是外来的、具有明显的撬窃痕迹的损失。保险财产必须有保安24小时值班,有完善的进出仓记录,否则发生盗窃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铁皮房、简易建筑或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以及放置于铁皮房、简易建筑中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按标准设计施工的钢架结构建筑除外)。

2004年1月17日,保险标的存放地隔壁仓库起火烧及被保险人存放香烟的仓库,造成被保险人的香烟不同程度的损坏。另外,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爱国路北彭坑湖滨花场5号仓库的保险金额达200万元的所有货物均存放在用铁皮、角钢搭建的简易仓库。

在该起案件的公估过程中,公估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场查勘所见,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深圳市爱国路北彭坑湖滨花场5号仓库的保险金额达200万元的所有货物存放在用铁皮、角钢搭建的简易仓库。结合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第四项的规定,放置于铁皮房、简易建筑中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此次火灾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且在实践中该特别约定条款第4项的规定不尽合理,故该特别约定条款第4项对于被保险人并不生效,而本次事故的近因火灾属于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哪一种意见正确呢?

笔者首先想从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谈起。

从这份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内容看,实质上是责任免除条款,是在基本责任范围内又增加限定条件,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

既然“特别约定”的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那么,现行法律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在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更明确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明确了“特别约定”条款的实质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保险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特别约定中的第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公估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于这起火灾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站在中立的角度,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设定类似上述“特约条款”或“特别约定”内容以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有关的术语进行严格定义,以增加可操作性及减少与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对什么是铁皮房、简易建筑,什么是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等最好做出说明。从根源上力争避免争议的发生。

2.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使得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可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导致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其中包括展业人员在展业的过程中疏于提示投保人注意投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内容,或提示投保人注意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两种情况。个中原因自不必说。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公司展业人员展业行为的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不规范保险单的出现。

4.深圳市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一个实际情况是,企业一定量的原材料或产成品均存放在铁皮房、简易建筑或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内。作为保险公司,应正视这一实际情况,对于存放于此处的财产,可考虑通过提高免赔额或免赔率,提高保险费率,对上述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标准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等方式承保。简单的不予承保,不仅不利于公司形象并可能丧失一定量的保费收入。而发生事故后的不予理赔,更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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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退保金应婚前约定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女性婚姻保障的议论声音从来就没有间断,所谓“爱情保险”更是应运而生。日前“全球首款女性爱情婚姻保险”高调开卖,据介绍,这份标榜“保障婚姻爱情”的分红险自10月份销售以来,第一笔保单就卖出100万元。有人质疑其“旧酒装新瓶”,那么该款保险与普通分红险究竟有什么不同?爱情婚姻险是否真能让爱情婚姻“双保险”?

投保人不同分配也不同

该款年金保险条款上写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为女性。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元告诉记者,如果该份保单的投保人是女性本人的亲属或是配偶父母,则无论该女性与配偶之间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份保单所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分红收益等都属于女性个人。

如果是丈夫帮妻子购买该份保险,根据婚姻法,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保单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和各种分红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该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据该保险宣传,其不仅生存金、满期金、红利等保单有效时的利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而且以后万一退保,退保现金价值权益也约定归属女性被保险人。那么该保险是否与婚姻法相悖呢?

建议投保前作约定

福州平安保险专家表示,上述约定意味着,在丈夫替妻子购买该份保单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将退保后合同现金价值交由被保险人即妻子。但根据婚姻法,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和各种分红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之前的所有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退保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也应合理分配。

专家表示,保单上红色字体的“注意事项”和保险条款中的“解除合同手续”将保险公司的责任规定为在双方退保时将现金价值分别直接交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即可,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这笔退保金的归属权是有争议的,所以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署该份保单之后也可将退保现金价值的归属做一个事先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但是仍想将保单依然合法有效继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女方应当及时进行投保人变更,以获得离婚后保单的生存金及各项分红。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车辆如果出险,那么就会面临理赔问题,理赔时赔偿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来看看《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知识,保险的法律常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

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

2、重视高额损失。高额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会很高,除了购买保险外,自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3、注意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造的保额。根据通常的经验,可以自己的年收入的10-15倍作为总保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保费,一般为年缴保费以不超过年收入的15%-20%为宜。

二、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认可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对投保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认可,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取不正当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保险人应努力防止各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可恢复


什么是续期保险费?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会受什么影响?

大多数长期保险会提供分期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其中,首期保险费以后的分期保险费称为续期保险费。

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宽限期后,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已经失效,被保险人将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了,是否可以恢复?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俗称“复效”),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在双方协商一致,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可采取直接到保险公司、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联系保险营销员、发送传真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金申请手续时,要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知识汇总,未续缴保费是否自动退保?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投保了几份寿险,其中有1份年金保险。去年他决定放弃这张年金保险保单。9月份保单到期应续缴保费之时,他没有继续交费,认为这样就意味着保单自动终止。不久保险公司给王先生寄来了保费催缴通知书。由于事务繁忙,王先生拖到保单过期快3个月,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退保申请。办理过程中,王先生得知,根据保单上自动垫缴保费的约定,这份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已经扣除700多元,作为这3个月以来的保费。王先生有些困惑,他来信询问,保单的两个月宽限期是否也要收取保费?保险公司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为何他没有及时拿到发票收据。

点评:王先生对退保的手续不够了解,因此他采取了消极的不续缴保费的方式,而不是及时主动地提出退保。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有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如果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等,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由此可见,宽限期内若投保人没有提出退保,保单将依旧生效,因此这段期间也需收取相应的保费。

若决定不再续保某份保单,建议投保人及时主动办理退保手续,将保费更有效地投入到调整后的保障计划中。此外,王先生购买保险时,在“保险费过期未付的选择”处,选择了“以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忘记及时交费、防止保单失效的一种便利服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用以垫缴的现金价值是默认作保险公司“借款”给投保人、再代替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过程,类似于常说的保单贷款功能。

因此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缴付保费,只有在王先生作出最终决定,是退保还是续缴保费之时,才能结算垫缴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并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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