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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二)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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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代位的产生

权利代位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人要获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才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对第三者责任方有赔偿请求权,也才会因获得保险金而将该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因此,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求偿的对象,权利代位就失去了基础。②是由于保险人向被买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只有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以后,才取得代位求偿权。换言之,对第三者求偿权的转移是随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发生,而不是随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发生。因此,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可以行使此权利,从第三者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但他应该将此情况告知保险人,以减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权利代位的范围

保险人行使权利代位的范围,即其向第三者责任方求偿的金额,以其赔偿的保险金为限。这是由权利代位与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其获得权利代位的条件,权利代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双重利益,而非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权利的剥夺。所以,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可以得到的代位求偿金额以赔偿的保险金为限,超出保险金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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