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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概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

2020-04-13
设计一份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知识

一、保险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 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 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保险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 . 保险补偿的职能。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 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 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 .保险给付的职能。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wWw.bx010.COm

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 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 .保险投资的职能。保险的投资职能, 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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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作用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 因而阐述其作用亦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但是, 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引导出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那么, 在我国, 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还不可能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有灾害事故, 就会有损失。人们在遭受事故时, 弥补损失的途径无非是三条: 一是动用自己的积累; 二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三是取得保险赔偿。凡遇灾均立足于自救, 其精神固然可嘉, 但毕竟不现实。因为灾害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往往不是一般的损失, 需要补偿的数额都比较大。而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 大多数公民个人虽有储蓄, 但都不很多; 各个企业虽也提留后备, 但受本身资金的限制, 提留后备也很有限。因此, 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 单靠自己的力量, 一般是难于克服灾后的困难的。

 单靠国家财政拨款, 即通过国家后备来弥补灾后损失, 同样是不现实的。现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 国家后备十分有限。当灾害事故发生后, 受害的企业不要说是私有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就是国有企业, 也未必能得到国家后备的实际补偿, 往往只能事后冲账报损。其结果, 企业不是缩小生产规模, 就是暂时中断生产; 不是由盈变亏, 就是减少上缴利税。再说, 这种通过财政拨款来弥补灾后损失的作用, 利少弊多, 容易造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 大锅饭” 的局面,对于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均有不利。

 唯有保险赔偿, 才是最可靠、最有效的灾后补偿。

 首先, 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企业是最为主要的民事主体, 是法人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存在期间,它们要独立承担各种民事责任, 包括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而产生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 国家财政不可能也不应该包下来。实行保险, 把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用保险费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 这样做, 既能正确反映产品的客观价值, 又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 再者, 保险费并不多, 一般只占生产成本的千分之几, 万分之几。无灾无难则已, 遇上灾害事故就可依约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所以说, 保险确实是企业最为理想的风险转嫁方式。过去, 有的保户曾形象地说, “ 参加保险, 虽然破点费, 却买得一个平安年, 划算”。这话是有道理的。

 其次, 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 使遭受灾害事故的公民和法人得到有效的补偿。任何国家的国家后备都是有限的。

 但开展保险活动, 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把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对难以预料的损失, 用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来补偿, 即由全体投保人来共同分担个别遭受灾害的投保人的损失, 从而使之迅速恢复生产, 安定生活。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保险在灾年对灾区的经济补偿作用越来越显著。其例不胜枚举。

 (二)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我国财政收支每年都有一定的计划安排, 并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使其收支平衡。然而, 财政收支能否实现平衡, 与企业的生产状况关系极大。企业经济效益高, 利税完成好, 也就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打下了基础。而这个基础是离不开保险的保障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过去, 我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 一般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安排的, 风险并不很大。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经营虽然比过去活了, 但风险也就更大了。有了保险, 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各项业务, 收取保险费, 组成保险基金, 在发生灾害时, 就由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补偿。这样, 既使企业得以迅速恢复生产, 又不影响财政收支计划的稳定性。例如, 1992 年企业多起恶性事故和两次空难发生后, 1998 年夏季我国南北广大地区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时, 保险公司先后赔付了若干亿元, 极大地减轻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要是没有保险, 情况就不一样了。

 (三)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险从经济上补偿受灾害损失固然是必要的, 但灾害所造成的生命或财产损失, 终究是无法挽回, 因此, 最好是不要发生灾害事故。我国保险工作的开展, 对于社会的防灾防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而社会普遍开展保险业务, 又能起到动员和促进人们爱护社会财富的作用。因为保险人作为经济核算的企业, 从其本身和投保人的利益出发, 自然很关心危险的发生, 因而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总千方百计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当危险发生时, 则竭力缩小危险造成的后果。

 所以, 保险公司取得的经济效益愈显著, 社会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愈少。

 另外,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来促进被保险人注意防损或爱护被保险的财产。例如, 损失率高的商品收保险费高, 反之则低; 长期投保, 灾害很少, 就可以按合同规定, 降低保险费率, 等等。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在保险费的收入中, 按照一定的比例, 拨给地方或单位用以防灾防损, 增强各种防灾力量。

 (四)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保险是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 集中社会分散资金的有效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 整个保险过程, 就是不断积累保险基金的过程。我国自1980 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 发展迅速。现在每年保险费收入都是一笔巨大数额。据世界银行预测, 到2000 年,我国保险业务将突破2000 亿元。毫无疑问, 由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基金, 主要是用于解决灾害的经济补偿的。但是, 保险基金在施行赔付之前, 一般都存于国家银行。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 可以经常提供使用。因此, 保险基金实际上成了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从长远来看, 它还可以直接放款或用作投资, 以支援工农业建设。

 此外, 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展, 还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从而为国家积累外汇。

购买家庭人身保险作用_保险知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购买人身保险来规避风险。那么,购买家庭人身保险有什么作用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1.提供经济保障,解除忧虑

客观存在的特定的人身风险一旦发生,必将影响个人和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一旦发生意外,或残或死,不仅会减少家庭的经济收入,增加支出,严重者还会使家庭生活陷于困境。人身保险就可以把个人家庭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客观存在的人身风险,即使不发生,也会由于其客观性,给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生活留下阴影,产生忧虑。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总会担心自己早年身故,子女生活、教育将失去经济来源,如果投保了人身保险,无论事故是否发生,都不会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这就可消除原来的忧虑。

2.投资的重要方式

家庭和个人投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储蓄、购买债券股票,投保人身保险。比较而言,债券和股票收益较大,但投机性强,风险大:银行储蓄安全稳定,但不能获得保障和储蓄的双重好处:投保人身保险既可获得经济保障,又安全可靠,而且还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如分红人身保险,不仅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且还要分车保险人经营的成果。同时由于许多国家对人身保险金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投保人身保险还可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因此,作为投资的方式,现代人身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提示:购买家庭人身保险有什么作用呢?一是可以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解除忧虑,二是可以当成投资方式,既可获得经济保障,又安全可靠,而且还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储蓄的收益。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职能介绍


如今,保险已经家喻户晓了,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但是针对很多大众,很多保险的专业名词还是全然不知。你听过保险公估人吗?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保险公估人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2)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3)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能呢?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2、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辨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保险业的发展需要。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分散风险,保险概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功能和作用是两个具有相互联系但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功能是事物本身内在所具有的, 是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作用是事物具有了某些方面的功能, 且将功能发挥出来而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保险的作用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影响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基本功能包括分散风险功能和组织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派生功能包括积蓄基金功能、监督风险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 一) 保险的基本功能

 1. 分散风险功能

 为了分散风险以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参加保险者, 这就是保险的分散风险功能。通过该功能的作用, 风险不仅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也可以达到充分分散。

 2. 组织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障对象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 这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 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 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

 ( 二) 保险的派生功能

 1. 积蓄基金功能

 现代保险运用概率论的方法计算保险费率要求有足够的空间容量和时间跨度。因此, 保险分散风险就包含空间上的分散和时间上的分散。从时间上的分散来看, 分摊经济损失就需要预提分担金, 否则, 很难满足时间上分散的要求。这些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担金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或者分摊额的形式预提分担金并把它积蓄下来, 实现时间上分散风险的功能, 就是保险的积蓄基金功能。

 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 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的分散风险。因此, 积蓄基金功能是由保险分散风险功能派生的功能。

 2. 监督风险功能

 分散风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 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 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风险监督, 以期尽量消除导致风险发生的不利因素, 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 就是监督风险功能。监督风险在行会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中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 该功能表现尤其明显。

 商业保险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

 监督风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因此, 监督风险功能是保险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

 3. 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的又一派生功能, 反映了一国保险业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发展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增强,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也不断显现出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途径主要包括促进经济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和分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等等。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 一)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 都是不确定的, 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 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 获得资金, 重新购置资产, 恢复生产经营。同时, 如果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时, 还可减少受灾企业的利润和费用等间接经营损失。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之一, 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大额灾害损失, 转变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 并摊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企业通过缴付保险费, 把风险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 不会使企业因灾害损失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 为了不因灾损而使生产经营中断、萎缩或破产, 就需要另外准备一套风险准备金, 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 一般来说, 对绝大多数企业既不经济, 难度也很大。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虽然保险补偿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或者减轻灾害事故的影响, 但是, 就物质净损失而言, 仍旧是一种损失, 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 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 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 不仅可以向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 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与分析、承保期内的风险检查与监督等活动, 可以尽可能消除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 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和保险费率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参加保险也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 尤其是工资收入者, 遭遇生老病死残等事件时,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 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民事侵权或他人侵权而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索赔事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获得民事赔偿。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 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 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组成, 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 在空间上是均衡的。再生产过程的这种连续性和均衡性会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 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各生产部门之间也保持着一定的规模比例, 各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家企业能否稳定生产不仅对自身至关重要, 而且对其他相关企业也有影响。保险能够进行损失赔偿, 当一家企业发生风险事故, 生产受到影响时, 通过保险可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以尽快的速度恢复生产, 从而减少对其他企业的影响, 得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商品必须通过流通过程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或生活消费, 而在交换行为中难免存在着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和产品的质量风险。保险为克服这些风险带来的障碍提供了便利。如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提供了债权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为债权人提供了履约担保;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产品质量问题上的经济补偿承诺, 而且还为厂商的商品作了可信赖的广告; 职业责任保险为医疗、法律等服务商品消费中的民事责任赔偿提供了经济保证。因此, 保险在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科技进步逐渐成为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推动力。采用新技术可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扩大市场份额, 企业发展要侧重于新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的采用。但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运用, 企业存在着顾虑, 主要原因是开发新产品和使用新技术要面临风险。保险则可以对采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提供保障,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4. 加强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

 保险企业通过承保以及防灾防损活动, 能够充分了解经济单位的风险状况, 监督经济单位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过这种方式对风险管理完善的经济单位予以肯定, 有利于提高企业偿债能力和企业信用, 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从而推动稀缺的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

 5. 增加外汇收入, 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保险在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 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按国际惯例, 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与商品的成本价和运费一起构成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三要素。一国出口商品时争取到岸价格或进口商品时争取离岸价格, 即由己方负责保险, 则可减少保险外汇支出。此外, 当一国进入世界保险市场参与再保险业务时, 应保持保险外汇收支平衡, 力争保险外汇顺差。保险外汇收入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起着积极的作用。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虽是集散风险的中介, 但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 其所能集中的风险总量要受自身承保能力的限制, 超过的就要向其他保险人分出, 或对巨额风险单位采取共保方式。因此, 再保险机制或共保机制就可以把保险市场上彼此独立的保险基金联结为一体, 共同承担某一特定的风险。这种行为一旦超越国界, 即可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风险分散, 从而将国际范围内保险基金联结为一体。国际再保险是动员国际范围内保险基金的一种主要形式。

 归纳起来, 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包括: 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 社会助动器的作用, 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一年多少钱


人身保险是各大保险公司的拳头产品,也是消费者购买最多的一款保险产品,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时会有一些疑虑,其中最关心的就是人身保险一年多少钱了。买人身保险不能一味的只看价格,价格的高低并不能代表产品的好坏,只有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产品才是最好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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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君安行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产品适合经常出行且乘坐交通工具较为频繁的人士够买,提供乘坐民航班机、客运轮船、轨道交通(高铁、动车、普通列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等)、客运机动车以及非客运机动车等五类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情况下的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障,保障额度最高达200万元(适合高铁、动车乘客)。一年期人身保险,最低35元,最高175元,平民的价格享受至尊的保障。

大众综合意外医疗(含航班延误)全年计划A款

该人身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境内旅游人士设计,提供国内旅行意外的全面保障,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航班延误。其中,航空、公交车、私家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可与普通意外累计赔付。

在选择人身保险时,一定要按需选择,切记盲目跟风,在投保人身保险的问题上,保险专家给大家几点建议:

1、明确保险需求。主要有“四看”:一看经济承受能力,有余钱才可以投保;二看保险目的,应以保障为主,储蓄和投资为辅;三看保险对象,不同的保险对象适用的险种不同;四看年龄,年龄越小,保费越低,反之,保费越高。

2、找准险种。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几大类。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死亡和生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

3、比较公司实力。中资保险公司在相互沟通上拥有本土优势,外资保险公司一般拥有经验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一定要选择售后和理赔服务良好的保险公司。

4、选择投保方式。投保方式主要有业务员上门服务、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直接购买和到银行、邮政营业网点购买。比较方便的投保方式是第一种。

5、确定缴费方式。人寿保险是中长期保险,一般有分期缴和趸交两种方式,分期缴费适合当前资金不尽宽松的家庭和个人;趸交是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费,比较适合闲置资金较多的家庭和个人。

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与职能及作用


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也可以说,是保险的保险。

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规定分保费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

(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几乎与保险同时产生。再保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摊回7000万美元,这个事例说明通过妥善地办理分保,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

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业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而不受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在保险法中规定自留额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超过规定的就必须办理分保。《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再保险一章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因此,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承保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有了再保险可以放心做业务,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相互交换分保或接受分入分保,这样做可以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

集合保险资金,加强赔付能力。因保险的赔偿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而且灾害何时发生不能确定,因此再保险所积累的各项准备金均可适当加以运用。这些准备金的数字,比之资本金往往要大得多,这就加强了偿付的能力。

开展对外联系,增进技术交流。由于再保险业务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保险联系,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情况的了解,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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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二)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一)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 都是不确定的, 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 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公司承担, 不会使企业因灾害损失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 为了不因灾损而使生产经营中断、萎缩或破产, 就需要另外准备一套风险准备金, 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 一般来说, 对绝大多数企业既不经济, 难度也很大。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虽然保险补偿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或者减轻灾害事故的影响, 但是, 就物质净损失而言, 仍旧是一种损失, 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 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 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 不仅可以向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 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与分析、承保期内的风险检查与监督等活动, 可以尽可能消除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 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和保险费率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参加保险也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 尤其是工资收入者, 遭遇生老病死残等事件时,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 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民事侵权或他人侵权而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索赔事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获得民事赔偿。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 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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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保险知识,小议人身保险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简单的归纳为意外险、健康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顾名思义,意外险与健康险就是锁定意外与疾病可能造成的费用风险,通过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的支出获得未来医疗开支的资金保障,由此从容化解医疗花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

相比储蓄存取的随意性、投资起伏的风险性,寿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以持续缴费这种“强制性”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储备,由此锁定目标,确保未来的生活一如计划所愿。

有人担心“病无所医”,选择了健康险;有人忧虑“老无所养”投保了养老险。在解决了上述担忧后,切不可认为已解决了关于保障的所有问题,有则旧闻讲的就是大意失荆州的故事。某位先生为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作了充分的准备,其中特别规划的养老险可以确保年老时的收入来源,这使他对计划的实现信心满满,然而一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残障将一切都改变了。事故发生后他递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可以雪中送炭缓解医疗开支的压力。在满心期待中他等来了保险公司的一纸通知:拒赔。原因很简单,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曾经清晰的未来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日益模糊。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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