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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夫妻离异后,保单收益该如何分配?

2020-04-13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青年人如何规划商业保险 中年人如何规划商业保险

保险,作为一種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

案例回放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給付給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給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沒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惟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就此案,太平人寿保险专家表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給付责任。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沒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某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

据介绍,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是,这種权利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給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種原因变更或消失。

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刘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刘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专家提示

针对类似情况,本报律师团建议大家注意两大细节。

购买保险应当指定受益人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往往忽视了受益人的指定。所谓受益人就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就能获得保险金。保险金是免于缴纳所得税的。

如果死亡保险不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遗产在继承人间进行分割。

离婚后应尽快变更受益人

鉴于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制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但是离婚后一般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

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北京现代商报)

相关知识

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保险知识,受益人该如何定义


案例:王某不幸于2002年9月25日因车祸死亡。王某生前于2001年7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2002年4月16日,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一份,两份保险金合计34.9万元。

王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02年8月,双方准备收养一弃婴为养女,但因王某车祸死亡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民政部门未登记。王某死后,其父母与妻子因其保险金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所购两份保险的生存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一人。王某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儿子,王某生前与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王某的亲属认为:两份保险投保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刘某的名字均不是王某亲笔填写,对投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质疑,认为不是王某本人填写,应属无效,并要求把34.9万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对本案例中的保险金应该给谁,首先要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投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亲笔签名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投保单是王某本人签字,指定受益人是妻子刘某,王某发生了保险事故死亡,那么刘某就应该得到这笔保险金。如果投保单没有经过王某签字,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特殊有效要件是:第一,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要件,第三人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书要求被保险人签名,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保险合同应恢复原状,退还保费,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单的受益人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定或法定受益人。受益人不需要本人填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在投保单上签字,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金。如果王某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或者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王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投连险有身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投连险保险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死亡部分无效,投资部分有效。保险公司的退费和投资账户的盈余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退还保费投资账户盈利部分,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刘某的孩子无继承权。

二、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对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本案例中,如果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书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王某的父母、妻子就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险金。但是,其收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王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属于刘某个人所有。

保险可以增加受益人吗 保单财产如何分配_保险知识


 “要是离婚了,我的保单怎么分割?”近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房屋资产的新释义引发了人们对婚姻资产的一场保卫战。房产证“加名”的风潮还未退去,家里的保单又引起关注。记者从北京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最近,咨询离婚时保险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的人越来越多,由于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保单财产分配咨询增多

 “最近来我们这儿咨询保险受益分配的人特别多。”记者从北京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房产的释义,引发了人们也开始关注自身的保险财产,不少人到保险公司咨询,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咨询过后,指定或更改了受益人。

 “我们的保单中很多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如果一旦要理赔,实际的纠纷很多。”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不久前就有一个女士为其姐姐的孩子争取保险权益打官司。其姐再婚一年去世,其间购买了一份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大额保险。按照法律规定,这份保险其再婚的配偶应该分得一部分,而她妹妹认为,这份保险应该主要保障其姐姐与前夫所生未成年的孩子,应该全部归属孩子。保险公司告诉记者,像这样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

 “指定受益人继承优于法定受益人继承。”国寿的理财师张琳告诉记者,保险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比如父母的保险金如果指定受益人是子女,其子女离婚时配偶保险金作为遗产不参与财产分配。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视为夫妇共同财产,其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也可以参与这笔财产分配。

 妻子要求增加受益人

 “婚前房产没我的份儿,要是保险也不写我名字,这日子还有什么可过的。”近日,乔女士发现她老公婚前购买了一份保险,但是受益人指定是老公的父母,她到保险公司咨询发现,如果一旦出现意外理赔,乔女士也不能得到理赔金。为此,她让老公将她追加为了受益人。

 理财师张琳告诉记者,法律上继承顺位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但如果受益人一旦指定,则保险金必须按照指定受益人分配。指定受益人为配偶的,如果一旦离婚,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该及时变更受益人,否则其前任配偶仍可享受保险金。

 “有孩子的家庭也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离婚率居高不下,为保险分割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些有孩子的家庭索性将受益人指定为孩子。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一人,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大病保险属于完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如果一旦发生赔付,则只能由被保险人获得并用于治疗,不能参与财产分配。

 离婚后现值夫妻平分

 如今一个家庭都有多张保单,除了保障型的保险,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如何分配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了解到,投资型保险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配,不论是谁投资收益如何,其现金价值和红利一般为夫妻二人平分。

 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返还型保险,如果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按共同财产做分配。不退保则返还的款项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退保,那么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让给其中一个人。如双方协议认定全部当期及未来收益归妻子所有,但她需要向前夫支付一笔费用,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这样,保单的保障还在延续,也避免了保单纠纷的发生。

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该给谁?


2008年9月,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陈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陈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陈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陈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陈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当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由陈女士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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