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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收,保险税收的原则及主要目的

2020-04-13
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 制定保险规划的主要任务 保险规划的主要功能

保险税收的原则

本部分是税收原则的一个概述,主要讨论税收的一般目的,理想税收政策的特点,以及税收体制问题。理解这些原则对于评估政府对保户和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至关重要。

税收的主要目的

税收制度有三个主要目的:

? 增加财政收入。

? 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

? 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

政府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一国政府要靠财政收入来为国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税收是获取这项必需收入的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手段。

政府也通过设计税收制度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这一目的通常从属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这里所说的经济目标可以是全国性的宏观目标,也可以是有关特定行业的目标,甚至是有关个人经济活动的目标。政府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整体经济活动,或者在其他时候,通过增加税收来减缓经济的过度增长。有些行业可能会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因为政府希望通过减让对他们的税收来刺激生产。譬如,有些国家的政府通过提供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来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

很多国家对进口制成品征收高关税,以期通过这一措施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征收高关税的表面目的是为了减少外汇储备的外流或是为了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激烈竞争的冲击。当然,征收关税还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WwW.bX010.com

政策制定者还通过税收制度的设置来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差不多在每种税收制度中都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例子。这些社会目标可以是为了制止或提倡某种社会行为。因此,通常对烟草和酒类征收重税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从这些产品的销售中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是为了减少社会对这类产品的消费,因为这类产品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害。从理论上讲,对污染的征税也出于相同的目的。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通过减税或退税来鼓励某种经济行为。税率、减免税和退税是政策制定者为构建税收体制以促进特定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而采用的税收工具。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看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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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税收与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商业养老保险,因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管理的丰富经验,在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量仅达到2000余亿元,与13亿居民养老的巨大资金需求相比,发展程度还非常低。究其原因,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是首要障碍。

针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者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的情况:针对企业的税收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我国税法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与此相仿,《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务院还确定了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2004年增加吉林省作为试点地区,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有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为企业职T.Z资总额的4%-12.5%之间。

但是,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工资总额”的概念模糊。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明确是按照计税工资还是实际工资进行计算扣除。因为目前有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人力成本较高,但计税工资标准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却仅调增至月人均1600元。按两种基数计算出的税前列支的成本额会有较大的差异。

优惠的激励不足。首先,若按照计税工资来计算应税所得扣除额,则月人均64元(1600X4%)的优惠额度不是很有吸引力。其次,企业缴费要想税前扣除,只能来自于企业员工福利费,无法从其他渠道列支,但福利费总额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制,且还涵盖了企业其他的福利费用支出,因此金额有限,优惠的力度不够大。

缺乏全国性的优惠政策。目前,不是所有省市都有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且不同的省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标准,这为跨省份经营的企业,尤其是全国性的大型企业制订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带来较大的难题。

契约型养老保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规定,目前企业只有安排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方可享受税收优惠,若向寿险公司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则无法享受所得额扣除。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安排需具备一系列条件,且备案手续繁琐,目前真正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数不多,许多愿意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中小企业只能选择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但由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致使很多企业最后也打消了念头。契约型养老保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个人的税收政策

针对个人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购买保险缴纳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两个环节。

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目前,对企业年金的雇主缴费部分是否应并入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个人所得税仍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雇主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理论上讲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由职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雇主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可以税前扣除,若在职工环节反倒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势必将打击职工热情,进而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有背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的初衷。针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至今未出台任何明确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养老保险,也没有明确其缴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职工这两种情况的缴费还是要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职工要就所有收入纳税,然后再用税后的收入进行投保缴费。

给付环节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曾提到:“对吉林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工资结余,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税收规定对企业年金计划发放的退休金是进行课税的,但对于储蓄性的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此外,实际操作中将予以免税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赔款外延扩大,使得寿险保险金的给付也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

针对雇主缴费的税收政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法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部分大都给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优惠,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有所不同。如瑞士是全额扣除,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同时,大多数国家规定,雇主为职工所做的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规定的限度内)虽属于一种实物津贴,但它不计入职员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丹麦、日本都有此类规定。

针对个人缴费的税收政策。世界各国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个人投保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大多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的方法各异。如美国采用限额扣除,2000年雇主养老金计划中雇员个人缴费的最高扣除额为1.5万美元;而瑞士对公民购买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项储蓄保险的缴费可扣除的最大数额为5789瑞士法郎;英国采用的是比例扣除,对个人购买年金保险产品的保费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最高额为收入的17.5%-40%。

保险金给付环节的税收政策。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给付的保险金征收一定的税。欧盟国家中除了卢森堡之外,都对保险金征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在此环节征税。

从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制设计过程来看,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本质上就是政府牺牲短期内一定的财政收入,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就业者通过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来自主安排退休金。对保险公司的征税制度分析我国的情况营业税。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者主要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所得税。与其他业务一样,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保费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规定比例的成本费用和责任准备金。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不同性质、规模的保险公司并无区别。

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

营业税。考虑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的储蓄功能,世界主要国家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大多制订得比较宽松,大多数实行免税或低税率政策。

所得税。在计税基数的规定上,世界主要国家的计税基数一般都是净所得,即保费、投资收益和已实现的资本收益等收入项目,减去费用、佣金、赔款或给付金和准备金等扣减项目后的余额。但在税率的规定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部分国家还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所得税基础在所得税税率上有所区别。如美国为鼓励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于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扣减。

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养老保险适用特别优惠的税率。如瑞典对养老金保险适用10%的所得税率,但对个人人寿保险适用25%的税率;又如澳大利亚,对退休金计划业务按15%纳税,但对非执行退休金计划业务按最高税率47%纳税。通过对寿险公司销售的不同险种制订不同比例的差异税率,引导寿险公司主动销售退休金计划,进而实现鼓励国民有计划地安排养老退休金的意图。

调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我国一直在提倡建立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以不断扩大覆盖面不同,商业性养老保险需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其发展,若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仅靠第一支柱,则很难解决国民的养老难题。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对我国的保险税收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规定。尽管国家在有关文件中都提出要支持与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出台具体量化的政策。如果要大力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的操作细则也必须尽快制订,如对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工资总额”的定义等。

考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如果允许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一定额度或比例内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将会激发居民投保的热情,将部分储蓄转化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扩大。此外,也可考虑采用递延纳税的方法,即缴费时免税,给付时征税,牺牲政府当前财政收入,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的财政负担。当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方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积累,减少国民对社会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依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使其达到有机的平衡。

对企业购买契约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纵观国外的企业年金市场,保险公司契约式的养老保险产品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国内,企业年金刚刚起步,而契约型团体养老保险经过寿险公司多年的经营相对已经比较成熟,但由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打击了企业向寿险公司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将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惠及契约型养老保险,使二者共同支撑起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提高雇主缴费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于企业雇主来讲,为本企业职工开办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4%的优惠比例对员工缺乏吸引力,若企业从成本外列支,又使企业负担较重。考虑到国家财政的现实状况,建议在几年内逐步提高至6%~8%。此外,建议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优惠比例,并允许在福利费之外的其他会计科目列支。

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目前保险市场的格局比较集中,而统一的所得税率不利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保险公司扩大资本、增强实力,而事实上,只有保险市场繁荣,才能带动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升。因此,建议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计税率,使中小公司减轻所得税负担,为做大做强保险业、建立健全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广的意义是什么


最近和上海这个城市联系密切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备受大家的关注,那什么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呢?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国现有养老三支柱体系不平衡的问题。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社保扩面和媒体宣传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明显向“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倾斜,居民大多希望自己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自政府。

当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问题严重时,这样的养老体系显然缺乏持续性。于是,各种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便成了各大媒体和群众讨论的焦点。其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即是“税收递延型”养老险将在上海试点。

中国保监会官员和各大保险企业高管表示,试点方案正在推进中,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则透露,条件已基本具备,相信可于年内推出,且税前列支的上限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年轻时的每月1000元收入,存入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投资增值,而把原本立即缴纳的相应部分所得税,延迟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并且一般而言适用较低的税率。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在退休前后收入水平不同(往往退休后更低),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所以如果实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的缴费压力一般来讲是下降的。

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中,基本养老金为税前列支,亦即不计入所得税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其5%可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则非税前列支;商业养老金也非税前列支。

与现行养老体系比较,“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两个明显优势:

第一, 它可能具有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这是《第一财经日报》计算和得出的结论: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第二,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鼓励人们购买更多的商业保险。

由于目前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实行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当一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实际上是提前几十年就把个人所得税给缴纳了。就是说,他有一笔本来要等几十年后才能获得的收入,但这笔收入现在就要为之缴税了。这样的做法无疑打击了人们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

现在上海试点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不再提前征税,会对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很大的鼓励作用。

事实上在养老保险缺口越来越大,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将来,大力推广商业养老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我们普通职工的角度看,尽管现在已经缴纳了国家强制执行的养老保险,但未来能拿到多少退休金不确定,拿到的那笔退休金能足够我们维持怎样的生活水平也是疑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很有必要考虑为自己多作点别的打算。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选择。

从政府的角度看,虽然实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对目前的税收产生影响,但这样做却可以让百姓更好的安排自己未来的生活,而不只是一味指望国家发放养老金。这样其实可以在未来大大缓解国家在养老金缺口上的压力。有助于社会稳定。

尽管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没有预计中的那么明显,商业养老保险的销售额也许在短期并无法产生火箭般的蹿升,但其对我国未来商业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第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必然引起我国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税制的改革和调整,这对弥补没有专门面向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这一空白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可以对全国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它有利于居民转变固有退休后依赖政府的思路,使居民更周密地考虑自己未来退休后的收入和生活问题。第三,作为可能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的上海,是我国金融和保险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我国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其试点效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通过试点的实际效果,可以帮助政府和监管机构更好地调整相关政策。

能够利用试点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从而最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的养老意识,缓解居民养老收入不足的情况,这才应该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保险知识,国内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税收制度是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进行总结,并与国外的主流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无法满足老年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许多专业的养老金公司纷纷成立,但是,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积却仍然比较狭小,与社会的总需求相距甚远。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很多,而保险税收制度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本文将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进行总结,并与国外的主流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税收体系,主要由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和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占用税、以及房产税等小税种组成。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政府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税收优惠也不够。对于商业养老险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一是对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养老年金保险免营业税,但具体险种限于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对于职工工资总额,究竟是以实际工资为标准,还是以计税工资为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是很明确,而且这个比例也是比较小的,不利于激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

在税法中,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也是需要纳入收入予以纳税的。

(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企业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还要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员工福利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个人税收负担,从而不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税法中,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是无法扣除的。而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仅“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别的保险金收入都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所以说,对于商业养老险给付环节的征税,在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实际操作就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什么是理财保险的概念目的及意义


投资理财保险是国际人寿保险市场新兴的保险产品,和传统的人寿保险产品相比,投资理财保险产品最大的特点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投资理财保险有固定的保障作为保险保障,但其却没有固定的预定利率,客户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

到底什么是理财保险,听保险比较多,理财也大概知道一二,什么是理财保险概念?

什么是理财保险有两层意思,第一,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参加保险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一定的赔偿,并大于支付的保险费。第二,保险本身附带的理财功能,近年来保险产品还设计出很多新产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更实现保险资金的增值。相对于其他的金融产品,因为其风险很低,所以收益总体上比不上基金股票,但非常稳定。就是说保险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只具有保障功能了。它现在还有很多投资,像金融的属性在里面。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倾向于投资的产品,不是消费。因为从保险的功能来讲,保险的传统产品具有保障性,最近金融市场也迅速发展,保险也具有了一些理财的功能,还有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从严格意义上讲是金融产品,可以在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基础上提供一些理财的服务。

什么是理财保险,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收入高的需要理财,收入低的也需要理财,管理好自己的财产,一方面使它保值,另一方面也能使它增值。所以,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收入的人都有这个需要。保险产品能否达到理财的目的,具有理财功能的产品才能有理财功能。传统的保险产品不具备我们讲的增值功能。从事保险的人大多数都有买保险,比如保险里面汽车保险,我想有车的人都买,财产保险,我们寿险里面有不同的险种,比如说保障性的险种,意外性的都有买,刚才讲到产品的多少也取决于从事保险的人可支配的收入。从事保险的人可支配的收入多一点就买得多一点,收入少一点买得就少一点。

什么是理财保险的目的:1、保证奖金安全、抵御通货膨胀(保值)2、实现资产收入、获得持续累积(增值)3、顺利地将毕生资产转移给子女(节税)。

要想进行理财,寿险就必须先知道自己有多少“财”可理:对每个人来说,赚钱是一辈子的事,要过好日子,不得不理财,而理财其实是从记帐开始的,很多人都有尝试过记日记帐,流水帐但总觉得麻烦,特别难以坚持,甚至觉得一般地记流水帐对自个儿家的财务也没有多大意义。因此,什么是理财保险为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客户,深入开展“保险”1+N“的服务,本公司推出”归纳法记帐“综合手册,它能将家庭中各种有价证券、票据、存单、金融卡以及其他重要金融资料统一归纳。愿我们的工具能给你的居家生活带去些便利,让你快乐享受家庭生活的点点滴滴。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所谓理财,就是追求长期而稳定的收益。在投资的同时,要做好准备,这个过程就叫理财。投资是用钱去赚更多的钱,理财是把钱合理安排以保证有更多的钱。相比之下,投资追求短期收益而理财追求长期收益。投资是为了今天更有钱而理财是为了今后也有钱。

如果我们投资,同时就要理财,我们可以不投资,但不能不理财。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如果你在银行里放在10万元,不如拿出8000放在保险公司,因为对你而言不过是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收益没影响,而且还多了个保障。

什么是理财保险的意义:世间有许多小爱所积累的大爱是不需要时助人,需要时人助我,拒绝它的同时埋下 了悲情的种子,接受的那一刻就留下了春天的笑声。让爱绵延不绝,旦古长存让我们为家庭构筑坚固的堡垒以遮蔽生命中的狂风暴雨,让我们为财富找到最佳的保险箱让人间有情、社会有爱、家庭幸福。让我们的晚年可以保有尊严,让未来有梦、有希望。

保险知识,儿童保险的类型以及购买的主要原则


1、少儿生存金保险(教育金)

该保险需要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险金。比如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甚至还有退休之后的养老基金等。使被保险少儿在一生的各个特定阶段都可储备一笔基金,减轻父母亲的经济负担,充分体即父母对子女的呵护和关爱之意。

2、少儿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

该保险对被保险少儿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提供保障。一般均附加在少儿生存金保险中,而不单独设立险种。

3、少儿疾病医疗保险

该保险对被保险少儿因患疾病而产生的治疗、住院和手术等费用提供保障。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少儿医疗保险的前景十分可观。

儿童保险购买原则

专家建议,新降生的宝宝或学龄前儿童挑选保险时,除应注意保障要尽量全面外,还应遵守以下三点原则:

1、投保顺序:先大人,后小孩。

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是家庭经济支柱,只有保障了家长的健康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孩子的保障才不是空谈。每年为孩子交纳的保费不宜超过家长的保费,如果不能兼顾,应以大人为主。

夫妻双方购买适当保险后,还有经济实力,应首先为孩子考虑购买医疗费用类和意外伤害保险。如果经济允许,还可以考虑投保储蓄型险种、教育金储蓄类险种等。为子女购买养老金型险种应该是最后考虑的,当然越早买,成本越低。

2、缴费期间:不必太长。

家长给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缴费期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

3、保障期限:可相对长。

少儿险的保险额度不一定很高,但应该忠实地伴随着孩子度过每一个成长中的关键阶段。

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税延型养老险发展的关键


近日,上海市保监局发布消息,由该局和上海金融办、税务部门、商业养老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论证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研究项目正在进行中,有望在上海试点。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每年给予公民一个额度,公民在额度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用的资金,可以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每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公民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在累进税制下,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公民的一种税收优惠,目的是鼓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这是借鉴美国“401K”养老金计划和我国香港地区强积金经验而设计的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

有助于完善社保体系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过程中,已逐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然而由于缺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个人自愿购买的年金保险数量更少。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大大调动社会公众投保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另外,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产生后,个人年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对商业保险的促进作用。在人们对税收更加关注的今天,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使保险经营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促进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是关键

目前在我国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还要克服许多困难,任重而道远。

首先,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收政策。是否有优惠,优惠程度如何等直接制约着该产品的产生和发展。目前,我国与养老保障有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缴保费免缴所得税;企业依法为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在一定比例内计入企业成本;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的缴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极大地打击了个人为养老做准备的积极性,也制约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税收政策能否适应这种变革,当前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税务部门的态度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自200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到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39373.2亿元,比2005年增长24.4%,特别是税收收入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增长,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可行的,况且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将税收从当期推迟到了远期。因此,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是当前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最关键因素。

其次,监管措施是保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行都得益于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还可能沦为部分违法者洗钱的工具。

最后,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意识是前提。需求的实现,除了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以外,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成员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当前,社会公众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障意识,税收优惠也是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原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主体的增加,或业务优势,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并且初具规模,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制度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国际货运保险是保险业所有险种中一项最古老的业务,也是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一个险种,由此必然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主要竞争对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种类。

国际货运保险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脸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残疾人,企业聘用残疾人,须投保职工保险,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自今年元旦起,企业要想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给残疾职工上“职工养老险”和“职工医保”,而不能再用待遇低的居民养老险或新农合等来“凑数”了。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的用人单位只是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亟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经向人社部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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