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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人寿保险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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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 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自身死亡后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 年金保险的目的则是防备自身老年时经济生活的不安定。 购买年金的人, 以一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购买,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生存一年, 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年金给付至到期或死亡而终止。年金保险有许多种分类

按缴费方式划分: ①趸缴年金。 一次缴清保费的年金即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缴清后, 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②年缴年金。在给付日开始之前, 分期缴付保费的称为年缴年金, 即指保险费由投保方采用分年缴付的方式, 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①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个人年金。②联合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 即是说, 这种年金的给付, 是在数个被保人中头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③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即是指年金的给付继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①定额年金, 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称为定额年金。这种年金的给付额与币值的变动无关, 即每期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 不随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变动。 ②变额年金, 年金给付按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予以调整。这种年金的设计用来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的缺点。

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划分: ①即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即行按期给付年金, 这种年金称为即期年金。②延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 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称为延期年金。

按给付方式( 或给付期间)划分: ①终身年金。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 直到死亡为止, 这种年金称为终身年金。 只要年金受领人死亡, 不论实际领取年金的时期如何, 都不再给付, 也不予退款。 ②最低保证年金。 为了防止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 于是产生了最低保证年金。这种年金保证在一定时期内不论受领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或者若受领人早期死亡, 对其退还领取不足之数。③短期年金, 分为两种: 一种是年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生存与否无关, 提前已确定给付年限, 这种年金称为确定年金; 另一种是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 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 则给付到期满; 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 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这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定期生存年金。

简易人寿保险, 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

它是一种小额的、 免验体格的、 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 通常为月, 半月, 周。凡加入简易人寿保险的人, 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 且不用经过体格检查。为了防止逆选择, 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 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 保险单才能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 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减少其给付金额的一部分。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主要原因为: ①免验体格造成死亡率偏高。②业务琐屑使得附加管理费高。③失效比率较大使保险成本提高。

团体人寿保险, 是指以众多人数所形成的团体为保险对象, 原则上按无体检方式所提供的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主要是由公司或雇主为其单位的职工投保的一种保险形式它具有团体保险的一般性质, 即团体人寿保险免验体格, 手续简化, 费率低等。团体人寿保险同样有投保人权利限制、 保险金额的限制及保费的分摊比例等问题。团体人寿保险的种类很多, 主要有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是团体人寿保险中最具代表性的保险。 它是以一定的团体为保险对象, 以一张保单整批承保的定期保险。此种保险提供早期死亡的保障, 没有退保金, 对老年生活也无保障作用。 团体定期保险由于人员流动较大, 通常以一年为期, 期满时办理续保。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是以团体定期人寿保险为基本形式, 搭配个人的长期保险( 如终身保险、 养老保险) 的保险种类, 其目的是为退休职工提供生活保障。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又可划分为: 团体缴清保险、 均衡保费团体长期寿险以及储金式团体长期寿险。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是为分期付款制度而设计, 当债务人死亡时, 为债权人提供收回债权金额的保障的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的种类很多, 除上述外, 还有团体年金, 团体养老保险, 团体终身保险等。

弱体保险, 是指将风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较高的人做为保险对象, 在附加一定条件后承保的保险形式。 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 弱体保险在承保时, 通常附有下列条件保险金削减给付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风险递减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按照标准风险的正常费率缴纳保险费, 但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这种削减通常仅在开始的若干年度内予以比例削减, 然后逐渐趋于正常。

年龄增加法。这种方法适用于风险递增的被保险人。

死亡率是随年龄增长而升高的, 利用这一性质可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提高以提高保险费率, 这种计算弱体保险费率的方法称为年龄增加法。

特别保险费征收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风险固定的被保险人, 主要指职业性风险。 保险人对于弱体保险按其实际额外死亡率的高低, 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险费, 这种方法称为特别保险费征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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