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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

2020-12-14
再保险知识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东方网陆家嘴(25.19,-0.56,-2.17%)论坛前方报道组5月16日现场报道:“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今天下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丰在以“金融监管:危机之后的新思维”为主题的陆家嘴论坛分会场中表示,再保险在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具有“安全阀”和“稳定剂”的作用。

刘丰称,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保险和再保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由于投资资产的减值而导致的保险资本大量的缩水。这造成了保险公司潜在的偿付能力风险的逐步扩大,并对保险业的持续稳健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保险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必要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在规范市场,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刘丰表示,再保险具有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缓解资本约束的功能和优势;强化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和监管机构规范经营,可以不断提高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市场的覆盖面与渗透力;发挥再保险技术传导作用,可以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经营和创新发展。

“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再保险资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保险转移机制,推进巨灾风险和农业保险体制建设,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冲击,保持保险业的持续稳定经营。”

延伸阅读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知识指要(五)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 即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和分出公司。

(1 ) 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是收取再保险费并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承担分出公司赔偿责任的人。由于再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危险责任, 因此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又指出: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2 ) 原保险人

原保险人指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并接受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原保险人负有交付再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有权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再保险分出人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等都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2. 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再保险经纪人。经纪人有两种: 一种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 代表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协商, 将分出公司承保业务的部分分给接受公司, 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险经纪人手续费; 另一种是受接受公司的委托, 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与分出公司协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保险责任。再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的情况比较熟悉, 要具有很强的技术咨询能力, 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即分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这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所以可以说,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那么再保险到底是什么呢?再保险有什么用呢?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

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 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 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 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 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 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 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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