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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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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就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

2、次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

3、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

4、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5、人身保险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6、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例如:甲、乙两人为夫妻,甲为乙投保一份死亡保险,乙为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过一年后,甲、乙两人离婚。后来乙因车祸而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将保险金给付给甲。

7、在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8、《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1、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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