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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有何作用?

2020-12-04
保险理财的规划作用 合理的保险规划的作用 年金保险规划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这样对于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则不能亲自处理部分信托业务,而必须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代理。法人受托机构也存在不能完全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法人受托机构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有责任为信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为促使其他当事人恪守职责,安全稳健地管理、运用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基金资产谋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和安全,保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受托人应对其他当事人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其他当事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和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其他行为。受托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未按照书面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代理责任或认为更换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该终止其职责并予以更换。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实现这一目的,受托人必须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制定投资策略。制定的投资策略应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等三方面的内容。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核心专业环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80%以上来自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鉴于企业本身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相对有限,往往聘请公正、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决策。采取法人受托模式的,鉴于委托-代理制下潜在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受托人,也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机构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保证投资政策的科学、合理。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有义务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有关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职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财务信息和行政管理状况,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更换受托人提供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交费、支付待遇状况、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虽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状况是基金管理报告最主要的内容,但不等同于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管理报告,因为年金基金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人。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基金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含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与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收益状况以及其他引起基金财产变化的情况。

基金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应尽之责。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委托合同时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据以实施行为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失职的依据。本项规定强调受托人应依据合同,主要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对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企业年金的法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既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中心环节,处于核心地位,也对企业年金基金负全责。受托人必须担当“审慎管理人”的角色,全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虽然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非法行为各自承担,但是受托人如果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造成损失,受托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缴费是企业和职工依照年金计划和信托合同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的行为,收取缴费是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独立托管制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并不直接划拨到受托人的账户上,而是划拨到基金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户上,但并不影响受托人收取缴费的职责。受托人收取缴费实际上是根据年金计划向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下达接受缴费指令和增加账户金额、基金财产的行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也是其基本职责。受益人得到的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具体的支付方式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采取到期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采取到期分期支付。受托人支付年金待遇的行为和收取缴费的行为类似,受托人支付年金待遇实际上也是根据年金计划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下达支付待遇指令、减少基金财产和减少账户金额的行为。

(六)接受托管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信托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同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应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受托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定期报告每年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定的时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发生可能对受益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时,如涉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基金管理有关的纪录至少15年;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在管理、运营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事务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基金管理纪录要完整保存,其目的在于履行报告义务,为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全面了解受托人处理基金财产的情况提供便利,使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更好的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所有相关企业职工的利益,事关重大,所以本项规定与基金管理有关的纪录应至少保存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和信托合同也可能对受托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受托人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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