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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聚福宝”违规售险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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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有奖

据称,“幸福聚福宝”是幸福人寿银代渠道的“王牌”产品。导报记者在多家银行网点看到的幸福人寿的宣传册页显示,“幸福聚福宝”计划构成由《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投保一份主约最多可以同时投保12份附约,全称为“幸福聚福宝”健康保障计划。其缴费期间有两种,分别是3年和5年期,保险期间为10年。宣传册页上还标明其产品优势:满期给付、稳定回报,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20日中午,导报记者来到某银行泺源大街附近的一家支行。幸福人寿驻这家支行的银代客户经理介绍说,“这款产品收益蛮高的,每年存上1万元,存5年,10年之后拿到七八万元没有问题。”她还翻开手里的文件夹展示说,5月份所出的大单有期缴10万元的、2万元的,“目前期缴保费5000元的很少,基本上都是1万元的。”

看到导报记者有些犹豫,她又说:“告诉您个好消息,我们现在正在搞活动,每年存1万元有一床蚕丝被,或者一桶花生油。”

当天下午,导报记者在文化西路该银行的另一家支行,同样遇到幸福人寿驻这家支行的银代客户经理推销“幸福聚福宝”。

“年轻人选择这款产品比较合适,能给自己攒住钱,”她非常热心地帮导报记者筹划道:“这款产品是10年期的,只需要往里面存5年钱,第6年到第10年就不用存了。然后到第10年一块取出来,可以给孩子留做教育基金,而且能抵御通货膨胀。”

当导报记者表示再考虑考虑时,她同样表示:“正在搞活动,如果现在存的话,3000元以上就有礼品,是一本小币种纪念册;5000元以上的礼品是蚕丝被。活动截止到这个月底。”

类似行为屡禁不止

据了解,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违规向客户赠送礼品行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一直是各地保险监管机构着力打击的对象。

根据新《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新《保险法》在第162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本法第11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4月30日,山东保监局召开2010年一季度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了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报存在不实内容的报告,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被山东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从重处罚。

此前,湖北保监局查处了生命人寿的类似违规行为。湖北保监局出具的处罚报告书显示:“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在某银行支行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对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赠送超市购物卡、食用油等礼品。”

据了解,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该违法操作发生在2009年8-9月。依据原《保险法》有关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自查整改”,湖北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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