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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概况

2020-11-30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人社局保险规划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成立于2010年2月的正处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管。下面小编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深圳住房公积金概况。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地址: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公交路线

1、乘坐25路、45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路、m222路、m312路、高峰12号公交车到翠海花园公交车站下步行54米;

2、乘坐地铁线蛇口线(2号线)到侨香站C1出口下步行250米;

邮编:518000

以上是深圳住房管理局的概况,欲知其他深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延伸阅读

广东社保基金管理局简介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局务会议、办公会议事务和局领导政务活动。负责局党委会议记录及办公会议记录。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及资料编印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季度、年度工作安排、总结的起草负责文电收发、拟办、传递工作。负责督办工作。组织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和印章管理等等。所设服务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广东社保基金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直接经办省直、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在厅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全省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直、中央驻粤行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四)在厅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

(五)受厅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六)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

(七)在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

(八)在厅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和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外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承办局务会议、办公会议事务和局领导政务活动。

3、负责局党委会议记录及办公会议记录。

4、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及资料编印工作。

5、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季度、年度工作安排、总结的起草

6、负责文电收发、拟办、传递工作。

7、负责督办工作。

8、组织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9、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

10、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和印章管理。

11、负责局发公文审核。

12、负责局后勤服务管理。

13、负责局安全保卫、外事接待工作。

14、负责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宣传具体计划,主办社会保险宣传刊物和编印宣

传资料等工作。

15、负责省社保学会的日常工作。

16、负责局内部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

17、负责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及技术职称考评管理工作。

18、负责局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统计。

19、负责本局人员的出国、出境的报批和政审。

20、负责局内部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新信息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针、政策,拟订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办法、各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意见。

二、负责经办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参保和费用征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家属统筹医疗费的征收以及相应险种项目待遇的审核和支付、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待遇核准及抚恤金、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核准。

四、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和员工遵守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用人单位员工工伤认定;负责工伤伤残康复、工伤预防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提供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七、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新信息

农民工医保参保人有望纳入生育医保人数将从500万扩大到1100万

《生育保险条例》是深圳今年的重要立法之一。昨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了解到,立法后,生育保险将扩大覆盖面,农民工医保参保人将纳入范畴,参保人数有望从500万扩大到1100万。同时,“妈妈”将享有生育津贴。

记者了解到,深圳一直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仅通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生育医疗保险形式以解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根据目前的政策,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圳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制定后,农民工医保参保人也将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保处处长沈华亮向记者透露,届时,生育医保参保人数将有望从目前的500万扩大到1100万。

记者了解到,拟新立的《生育保险条例》将建立与深圳经济发展与人口政策相适应的具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单独筹资和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降低,但有的单位难以做到。如果有了生育保险津贴,能够让她们得到更好的保障。”

深圳医保真空地带:三岁以下非深户儿童被遗忘

深圳儿童医院一楼大厅,一位父亲带着孩子来看病。据悉,3岁以下非深户儿童都无少儿医保。

近日,记者独家获悉了一份深圳儿童医院提交给深圳医管中心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在去年医院门诊就诊患儿当中,使用社保的比例仅占5%左右。而另据了解,3岁以下非深户儿童,在深圳无法办理少儿医保。根据2010年的数据,0到3岁的儿童占到总就医人群的50%左右,平均每天的住院支出在800元上下。而这个人群出现大病的几率极高,先天畸形和染色体异常以及围产期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高发人群就是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家长陈先生质疑,3岁以下的非深户儿童多半是劳务工子女,而这些孩子无疑被暴露在了社会保障的“真空”里。而拥有家庭统筹医保的“出身较好”的孩子,却能享受门诊和住院双重覆盖,实际反映了社会的巨大不公平。

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上操作更方便


前段时间,首都北京实施了限车令,原因是因为北京的汽车数量快速增加,导致交通堵塞经常发生,交通违章次数快速增加,从限车令实施以来,车主买车需要摇号,车主更加关注北京交通管理局网站,时常进行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了。

马小姐对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的开通很满意,“以前查询车辆的违章,都要到市交管部门查询,人多又浪费时间。现在通过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查询车辆的违章,简单又方便,省去了不少的时间。”

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的建立让北京市的车主们查询车辆违章更加的简单。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有交管信息、实时状况、网上办事、为您指路、网上咨询、交通安全和交警风采几个版块。车主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可以查询到最近的交管动态、路况信息等,还能在网上进行及时的路况查询。

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说:“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不仅能让车主及时查询最新的车辆违章信息,还能让车主进一步了解安全行驶的重要性。网站还开通了交通安全大讲堂、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容等多个平台,让车主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网学习相关的交通安全法,从而认识车辆违章的危害性。”

查询了车辆的违章,这违章费用又该如何缴纳呢?北京市交管网开通了电子渠道缴纳违章费用。这是由北京市公安部门和相关银行联合推出的一项新服务。让车主利用网上平台就能缴纳车辆的违章。车主缴纳罚款后,可以到全市的各邮政局打印罚款的收据,这也是交款的依据。

北京交管局交通违章查询网缴纳的违章查询属于非车辆现场的违章行为,所以违章人看不到违章照片。如果您已经在违章网缴纳了车辆的违章费用,说明您已经接受了处罚,如果缴纳费用后对处罚结果有疑问,可以带上驾驶证到交警大队打印违章单。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拿到处罚单的60日内到上一级的机关部门进行起诉。

温馨提示:任何一个细节的交通违章,都可以给自己活着别人带来致命的伤害。很多交通事故中,不记安全带,一手开车,一手拨打电话,这些看似平常的习惯,在开车的时候,就是交通事故的隐患。车辆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只有全神贯注,司机才能保证车辆在自己的操控中。

深圳公积金管理: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二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住房消费情形;第三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四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五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附则。本文将为您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的规定。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社保局概况


萧山社保局是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主管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局机关现有6个科室:办公室、社会保险科、仲裁科、培训科、劳动工资科、法制(监察)科。还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征地劳力安置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还有三个局直属事业单位: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技工学校。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区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调控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择业,促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四)贯彻制定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五)贯彻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六)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颁发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指导和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综合管理全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建立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

(七)负责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指导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八)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组织调查、制定并公布全区企业人工成本预警水平,依法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审核企业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九)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制定有关网络服务规范。

(十)指导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工作,指导、督促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邮编:311203

以上是有关萧山社保局的概况,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萧山社保查询专题。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昆山社保局概况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由原昆山市人事局、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昆山社保局的概况。

昆山社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覆盖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办法。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健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本市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免、辞职、辞退、培训、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办法;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拟订全市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订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军转安置工作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计划;负责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军转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和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指导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昆山社保局的概况,如果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资讯,请关注网昆山社保专题。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容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项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全部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容有哪些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采用按月缴的方式,由缴存单位每月将个人缴存额连同单位缴存额,一并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户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次开户与核定

(二)、汇缴与变更缴存

(三)、补缴

(四)、支取、销户及转移

(五)、年度核定

(六)、结息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首次开户与核定

1、开户

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单位帐户与职工个人帐户。开户时,缴存单位应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年末月工资总额,填制《公积金汇缴清册》,上报公积金中心。开户完毕后,公积金中心应返还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数对帐单,确定单位公积金帐号及职工个人帐号。

2、核定

根据《汇缴清册》上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单位及个人缴存比率,计算每名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月缴额及个人月缴额)。此项工作由公积金中心完成后,打印单位及个人基数对帐单,作为单位办理首月汇缴的依据。如果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则应注意计算职工月缴存额精度上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将会引起帐务的差错。

每位职工的月缴存额核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随工资总额的增减而变化,即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汇缴与变更缴存

单位办理完首次开户及核定手续后,依据核定的人数、金额办理首月缴款手续。在以后各月的汇缴中,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应在变动当月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增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新增开户

指以前从未建立公积金现在开始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调入的职工、由外省市调入的职工等。

2、转入开户

指从其它已建公积金单位调入本单位缴存的职工。

3、启封

指本单位已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故停缴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缴存。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减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销户

指因离退休、调往外省市、出国定居、死亡、开除等原因需完全停缴公积金,撤消个人帐户的职工。

(2)转出

指调往其它单位工作,公积金转由调入单位汇缴的职工。

(3)封存

指因停薪留职、离岗等原因需暂时停缴公积金的职工。

三、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补缴

单位全体或个别职工以前年度或月份如有欠缴公积金的情况,需做补缴处理。补缴时,缴存单位应填制《公积金补缴清册》,列明需补缴职工姓名、个人帐号、补缴起止月份及补缴额等,报送公积金中心。

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支取、销户及转移

1、支取

指职工因购建、大修理住房而申请支用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中的公积金上年结转部分。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申请填写制《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款手续。

2、销户

指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调往外省市、被开除、死亡时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申请提出取本人帐户全部余额及利息。缴存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填制《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销户及支款手续。

3、转移

指职工因调往本市其它单位工作,申请将其在调出单位已缴存的帐户余额全部转移到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应根据职工调入单位的情况,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款项转移手续。

五、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基数核定

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至下年6月,在新年度开始之前,缴存单位应整理出上一公历年度每名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或上年末工资总额,填制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不含封存人员)年度的《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缴清册汇总表》,上报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新年度月缴存额的核定手续,核定的程序及方法与首次核定基本相同。

六、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结息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最好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单位般),这样能够大大减轻工作量,并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也可以随时管理、查询本单位的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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