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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法告知义务可从五方面细化

2020-04-07
关于保险方面的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的知识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笔者试就该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

二、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笔者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问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笔者认为,对保险法第十七条应解释为询问告知制,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笔者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应该增加告知义务免除条款。

五、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需要说明的是,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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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单进行年检 从六方面进行检查_保险知识


购买了保险之后,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答案肯定不是的。当一份保单在手,消费者应还需要对保单进行年检。那么,从哪些方面入手对保单进行年检呢?业内人士认为,至少应从六方面进行检查。

一,注意联系方式是否改变。

一份保单的时效期限可能长达数十年,手机、地址等是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之间联系的主要途径。相当一部分投保者在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一些相关的保险后续服务无法及时跟踪,而投保者本人也因此忘记缴款,最终导致保单失效。

二,注意缴费账户是否有钱。

越来越多的投保者选择网银划账,投保者需要保证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账户上有足够的缴费款以供其划转。由于保险缴费时间间隔较长,不少投保者疏忽了缴费时间,忘记预存保费,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是在清理银行账户时,稀里糊涂把交保费的账户注销了,就会导致保单失效。

三,注意保单信息是否明确。

保单年检时要仔细检查一遍家中各张保单的签名栏,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年龄等信息。若发现当初投保时未能亲笔签名,或被保险人年龄有误等,应及时更改。

四,注意保单是否成“孤儿”。

消费者最头疼的是保险代理人离职,自己的保单成了“孤儿”。如果发现代理人已经有段时间没有与自己联系了,就应查询其是否已离职。一旦业务员离职了,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要求对方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

五,注意保险是否匹配需求。

家庭需求随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化,保障需求也是动态的。例如,当收入增加时应该适当提高保障额度,特别是确保保额能够体现家庭支柱的生命价值和家庭责任;当家中添丁时可以考虑为新生儿添加保障;如果家中增加了买房买车的贷款,也需要考虑用保险来转移还贷的风险等。

六,注意生存金是否已领取。

很多消费者买了分红险、投连险等带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但有很多投保者在买完保险后,不清楚什么时候可以跟保险公司“领钱”。而年检就是一次“查漏补缺”的好机会。专家指出,如果错过领取,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看是否可以在以后的一些领取项目中得到补偿。

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投保人 投保人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有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投保人有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投保人有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的义务

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的义务——相关资讯未告知病史投保人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孙先生的爱人宫女士于2013年5月1日投了三份保险(非疾病险),5月3日,宫女士便因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息肉入院接受手术。随后,在2013年6月18、19日、7月11日,宫女士分别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重大疾病险。投保前,宫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医院做了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正常。2013年7月1日,宫女士被查出患了宫颈癌。当月29日,宫女士就2012年投保的三份疾病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的答复。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无论是否有业务员等保险公司人员的引导,都要坚持告知,承担自己的义务。另外在投保时,也希望各位投保人仔细研读保险中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在理赔时出现麻烦。保险专家还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前体检时,是否可以在体检单上注明,“因为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险,所以我现在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重大疾病险的体检,或者注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安排我进行重大疾病险的专项体检”,以保护投保人自身的权益。

寿险,新婚保险,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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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宴)险:让你安心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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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险,大都由婚庆公司拿出每单婚礼服务总费用的3%进行购买。在婚礼前后如发生意外事件,如发生婚车迟到、司仪迟到、化妆品质量问题导致新娘过敏、婚礼照片出错以及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发生时,新人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约定的理赔金。

平安人寿则有一款新婚意外险。该保险是由新郎新娘与伴郎伴娘结对投保。其中,新人新婚意外人身保障每人十八万元;来宾万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现场意外,其人身伤害与医疗费的理赔金额为两万元与八千元。除此外,这款新婚意外险还将一些高风险婚礼活动纳入了保障范围。

蜜月期:安排好旅行意外险

热热闹闹地办完喜酒,开始准备蜜月旅游。出门在外更容易有风险,新人陶醉在二人世界里,难免疏忽了脚下的风险。所以,****理财网网保险专家建议您出门前,最好买份旅行意外险。

跟旅行社出去的话,会有一份旅行社责任险,但它只保障旅途中因旅行社责任而引起的意外事故,假使是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则无法赔偿。而眼下时兴的自助游,风险自然全部由新人自己承担。出国蜜月游,则应选择带有全球救援服务的境外旅行险。

寿险加医疗险,减轻还贷风险

大部分新人都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新房。为此,新婚家庭可适当选择一个包含寿险与医疗险在内的综合计划。

寿险保额应与贷款金额相同,如贷款五十万元,身故保额也应该是五十万元。寿险应给房屋主贷款人买,这样才能确保万一发生风险后能继续还贷。

市场上还有一些产品打着“爱情保险”的旗号,实际上是夫妻两人的联合人寿计划,通常是终身寿险性质。

新婚夫妻的寿险计划到底怎样安排,专家认为,保险的最大目的与意义,实际上在于万一自己遭遇不幸,可以用保险金保护另一方,保证他或她的生活水平至少可以维持在事故发生前的高度上。

在新婚阶段,是选择联合人寿计划,还是最基本的定期寿险(包括结合意外险投保),主要还是量力而为,看自己的具体经济能力与保费预算。

除此外,新婚夫妻也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医疗险,虽然大部分人都有社保,但住院津贴型产品的赔付是额定的,与社保报销不冲突,主要是万一生病或意外住院,可以用它来弥补无法工作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投保人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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