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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力资源社保网公布基本医保管理办法

2020-11-27
基本保险知识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天津人力资源社保网将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昨天,天津人力资源社保网公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对参保覆盖的范围、参保人员的身份核定及缴费核定与结算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群 覆盖三大类

据天津人力资源社保网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三大类人群:1.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下同)。2.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3.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人。bX010.COM

身份核定 分为四类人

依据参保人员筹资补助来源渠道的不同,核定为4类人员。

1.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毕业当年未实现就业,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9至12月)内按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2.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及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3.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在校就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核定。

4.新生儿:在申报缴费期出生并参保次年,或在上年9月至当年8月出生并参保当年的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

天津人力资源社保网:筹资补助 标准各不同

各类别人员中,依据筹资及补助标准的不同,分为8种类型。

1.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部门申报核定。2.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3.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镇居民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下同),依据街镇劳服中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户口簿》核定。5.离休干部配偶: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依据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申报核定。6.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依据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或学校申报核定。7.民政优抚对象:享受本市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8.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相关知识

治违章 东莞政府网站公布管理办法


很多车主都经历过晚上开车时,被迎面而来的机动车开着远光强光照射。这种滥用远光灯的行为既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又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市交警支队近期组织开展了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记者在莞城八达路上发现,路上不时有汽车开着炫目的氙气灯特别扎眼。短短十分钟内,交警就拦下了二十多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车辆,其中大部分是在市区道路有照明的情况下使用远光灯和氙气灯。

“不少司机在晚上开车的时候,喜欢打开远光灯,这样虽然可以看得更清楚一点,但是却会干扰车辆或者其它行人的视线,反而更危险。”

市民:“对行人视线有一些模糊,对前面的车都有一些看不清,他们没有考虑其他人,别人看不清楚。”

莞城交警大队民警:“在市区道路,像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一般都不用使用远光灯,用近光灯就可以了。如果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对方有来车在150范围内都要把那个远光灯转变成为近光灯,将那个远光灯和近光灯交替使用。”

交警部门表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将被罚款200元、记1分处罚。此外,针对现在不少中高档车出厂时就安装了氙气灯,个别“跟风”的车主也随意改用氙气灯的现象,交警部门表示,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或者特征,私自改装氙气灯属于违法行为,车辆审验时将难以过关。

昨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自下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据了解,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制措施。采取此项措施前,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政府备案。

办法适用在东莞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东莞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办法规定,外地长期驻留东莞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东莞申请核发。核发、换发和补发标志均不收取费用。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将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办法规定,未取得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此类标志的,使用转让、转借的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标志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非机动车也违法 一酒驾男子被约束醒酒

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被交警查获后约束醒酒。交管部门提醒,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18日晚8时30分左右,一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新华路黄孝河北路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进中车辆晃晃悠悠,被正在整治酒驾的江汉交通大队民警拦下。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该男子身上有酒气,便对其酒精测试。经查,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被认定为饮酒驾驶。

民警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可处罚款50元,同时暂扣非机动车;对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为了当事人安全起见,要对当事人约束至酒醒安全后放行。

成都市社保网:工伤停工留薪管理办法


成都市社保网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提供并发布最新的国家和本地区的社保政策,同时为成都市民提供便民社保服务,如社保信息查询、社保政策咨询、社保业务在线办理等。

成都市社保网:工伤停工留薪管理办法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三、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四、因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五、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六、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八、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十、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并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十三、《目录》中的使用说明为《目录》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5年6月26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含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之和,最高不超过2358元,最低不少于144元。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网络调查结果,八成参与调查者,月缴存额度低于千元。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调查共有5034票,其中有1113票显示尚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占比达到22.11%。低于144元下限的有11.76%,47.36%的被调查者在144元至1000元之间,1001元至1999元的有14.40%,2000元以上的只有4.37%。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显示,武汉公积金整体缴存额八成低于千元,按照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这意味着多数只能贷款40万元左右。而三环内房价多数在7500元/平方米以上,“工薪族”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超过67万元,要纯用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27万元的首付现金,负担很大。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比较薄弱,因此将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出台上述人员缴存公积金政策,大力促缴扩面。对于超标缴公积金,超出部分则要求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足60万元)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即日起,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提前预约。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民提供自预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的预约服务。“预约有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两种方式,预约实行实名制,即预约人与办理业务的职工必须为同一人。而且,市民预约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昨日,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预约人可拨打市管理中心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电话预约,电话预约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4:00。此外,市民也可随时登录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预约。“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可即时办理,无需预约。”工作人员提醒市民,预约人需持相关资料,按照约定时间到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预约业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将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下月起,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周六工作制,也就是说,任城区、高新区等城区内的市民周六也可以到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上班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上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班,我也下班了。”昨日,市民张先生说,由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只能选择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这给他和很多市民带来了不少麻烦。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市民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量的逐渐增加,为满足职工需求,该中心在常规延时和固定时点延时的基础上,推出周六工作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工作日时间不能办理业务的市民提供服务。城区职工可在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等相关业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发布公告提醒,5、6月份是办理提取还贷业务的高峰期,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据记者了解,为了方便市民提取还贷,该中心正在酝酿制定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因以前提取还贷业务集中办理的规定,造成5、6月份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较多。按照目前的提取业务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12月份均可办理。为节约等待时间,可尽量选择避开5、6月份高峰时段。据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介绍,为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专门队伍,对团购住房单位,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初审提取贷、款材料,现场解答相关政策。针对每周一和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业务量明显增大的实际情况,推出提前上班半小时、推迟下班半小时的固定时点延时服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着手制订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市民有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务虚会年底在京召开


12月2日至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务虚会在京召开。会议深入探讨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重大问题,谋划明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中组部副部长、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改革。

尹蔚民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基本遵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讲话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中去,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更好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尹蔚民指出,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点任务。要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勇于突破,敢于担当,抓紧研究制定推进各项改革的工作方案,切实推动各项改革取得新突破,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尹蔚民强调,明年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改革和发展的任务都很繁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推进改革为重点,加强改革创新,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狠抓工作落实,有效防范风险,扎实做好明年各项工作。

尹蔚民要求,要认真做好年底前的各项重点工作,力争有一个完美的收官;要认真谋划明年的工作思路;要切实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环节各项工作,善始善终完成教育实践活动各项任务。

人社部各位部领导出席会议。国家公务员局、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规范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解读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武汉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单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担保。借款人办理了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要成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八)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

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房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第三章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品种为:一手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指房屋产权交易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并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管理中心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限额标准。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政府确定的未达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标准为准。

公积金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拟定和调整,报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一手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范围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贷款范围。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房。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管理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红线定位册》等建设证件齐全;

2、具备房屋销售资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和集资合作建房批文等证件;

3、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房许可证》、《施工核位图》;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督修单等有关文件;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

4、房屋估价报告书。

(三)二手房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估价报告书》。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相关资料;

(四)办理担保手续;

(五)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归还贷款;

(七)借款人结清贷款,受托银行解除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到出质单位办理登记;

(三)以保证人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成交价、计税价(三者取低值)的70%。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用经认可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本息。

抵(质)押权益自签订抵(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管理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随之解除,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抵(质)押物归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设定的抵(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第二十条借款人自愿选择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在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时应当依照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指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享有保险金优先请求权。

第八章贷款归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归还每月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退还,也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出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质押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的兑现期先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借款人可以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协商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归还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另行提供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否则质押人应转存质押物并继续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条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保证人担保的,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要求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及本银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管理。受托银行对公积金逾期贷款未履行催收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必须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一手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开发项目备案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依照本办法结合铁路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铁路系统自管产权房及铁路职工异地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武汉住房公积金专题

嘉兴市民卡管理办法


嘉兴市民卡是办理各项社会事务和接受政府服务的一把万能钥匙,是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智能卡,汇集了医保卡、公交卡、图书卡、消费卡等各类卡证的功能,具有“一卡多能、一卡多用”的独特优势。

嘉兴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市民卡的发卡对象为嘉兴市本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新居民。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是实现市民卡服务功能的应用支撑平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纳入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是主管市民卡建设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民卡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市民卡的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职能。

第七条 人力社保、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建设、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等金融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以及公交、广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统筹协调和推广应用,并为市民卡建设提供相应保障。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市民卡的应用单位应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申领管理

第九条 市民卡申领分个人申领和单位申领两种方式。

市民个人申领市民卡,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单位申领市民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证明、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市民初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市民(或单位)申领市民卡时,应当对制卡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市民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申领个人或申领单位经办人凭有效证件和领卡通知单到指定网点领取市民卡。领卡时,市民(或授权单位)应与市民卡服务机构签订市民卡使用服务协议。

第四章制作管理

第十三条市民卡采用全市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字样以及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号码、有效期限、持卡人照片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民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制定卡面样式和卡内技术标准,负责统一组织招标;市民卡服务机构须在统一招标确定的制卡商中选定制作单位,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制发市民卡。

第十五条市民卡服务机构收到申领申请后,应在60日内完成制卡。为持卡人补换卡提供本地制卡服务时,原则上即到即办,当日可取,确需延长时间的应说明情况,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保持市民卡的整洁、完好,不得损坏。

第十七条 自发卡之日起两年内,属卡片自身质量原因的,予以免费换卡;逾期或属其他原因换卡的,换卡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市民卡的卡面受损或者在市民卡读卡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时,持卡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市民卡服务机构换卡。

第十九条 市民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市民卡有医保账户、联机账户、脱机账户等三类支付账户。医保账户按有关医保政策管理,联机账户和脱机账户均不计利息、不能取现。

第二十一条市民卡医保账户、联机账户可设置密码,可以挂失;脱机账户不设密码,不能挂失。

第二十二条市民卡主要采用绑定银行卡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持卡人可利用绑定银行卡账户对市民卡联机账户或脱机账户进行圈存充值,并可利用该账户办理参保缴费、费用结算、异地资金划拨等业务。

市民卡绑定银行卡业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发卡银行共同负责。绑定银行卡的金融功能及银行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按发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户籍变动、工作调动、死亡等原因,不再继续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时,持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限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到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换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民卡采用国家级密钥安全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统一注册、统一申报、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单位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应用市民卡时应严格遵循市民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和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七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市民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机具和应用系统,为市民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事务服务的,应将市民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各应用部门(单位)应逐步推进市民卡在嘉兴区域、杭州都市圈、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域互联互通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级、各部门(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已发行的,应当按照“同时使用、平稳过渡”的要求,逐步整合纳入市民卡运行管理体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市民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泄露隐私、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组合,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小编总结嘉兴市民卡是市民在嘉兴生活、工作、学习的贴身助手,大家需要好好利用市民卡,从而帮助市民给大家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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