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通过爆料热线,他告诉记者,他想了解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否计征税费?
记者从宜宾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当然也不能计征税费。
所以单位和职工不是征税对象。根据法律,征税对象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
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一种,是国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而给予社会保险基金的优惠政策,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是税收优惠的一项具体措施,体现了政府对建立事业保险基金的责任。所谓税前列支,是指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包括企业和一站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事业单位,如新闻单位,有经营收入的科研、出版单位等)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应缴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应缴纳的事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也应扣除。由于失业保险费是以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的,不包括其他来源收入,因此只在计算工资收入纳税额时扣除应缴失业保险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