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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2020-11-14
如何对保险规划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

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

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保险定损价与实际修理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保险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价格发生误差到底以哪一个为准?

朱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某种财产保险。某日朱先生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了碰撞,发生事故后,朱先生立刻联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检查后为朱先生的汽车定损15000元。定损完毕,朱先生开着车去4S店进行了修理,修理过后4S店为朱先生开出了高达3万元的修车费用,为了取车,朱先生只好交付了3万元修车款。随后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承担定损认定的15000元,对多出的修车费用不予理赔。

朱先生认为:自己上了该类财产保险,损失也实际发生了,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我方以就汽车的损失作出了认定,现在朱先生提出要增加修理费用没有道理。

争议焦点

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价格发生误差到底以哪一个为准?

律师评析: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险理赔的法定程序,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认定。对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要么按照保险合同上记载的金额进行赔偿,要么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达成协议。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保险公司赔多少,怎么赔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回到案例中,保险公司所出的定损报告,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计算出的金额,该金额是否能成为最后的理赔数额必须要经过与车主协商。而在现实生活中车主一般都不是专业人员,对汽车的损失无法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那么车主将汽车送到修理店进行修理的花费只要是确实的和必须的就应当认定为最后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修理费用和事故发生无关就应当支付。

最后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在发生车辆损害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若认为有疑问或是有不能确定的地方,可以拒绝签字。在将汽车修理完毕后,再就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若没有证据证明费用属于不合理,那么就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城乡争取一致


昨天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和《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张广宁要求,要按照“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工作思路,在实现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要继续发扬前一阶段圆满完成样板房援建任务的艰苦奋战精神,迅速推进对口支援汶川县城威州镇恢复重建工作,不辱“首善”,奉献大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州对口支援汶川县城威州镇。市有关部门拟制了《方案》,明确了基本原则、支援方式、资金筹措和使用、组织保障、工作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内容。张广宁充分肯定了广州市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和全体援川人员的工作并指出,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广州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一定要责无旁贷、全力以赴做实做细做好,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灾后恢复重建。全市上下要增强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统一领导、协同推进,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扶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汶川县城威州镇实际情况,编制好建设规划,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学组织,落实各项保障,确保援建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为党和国家分忧。会上成立了由张广宁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担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陈国担任副组长的广州市对口支援四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今年,广州市在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的同时,不断采取措施加快完善养老保障,在构建“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社会保障体系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养老保险办法》经过近1年时间的酝酿和修改,昨天上报常务会议讨论。

补充医疗保险,东莞医保“金卡”、“银卡”待遇不一致的情形将成历史,医保体系将有心得险种替代组成


“补充险”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保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对于东莞而言是一种全新的险种。对于“补充险”的出台,东莞市社保局其实酝酿已久,此前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曾多次表示,希望以“基本险”加“补充险”的体系,来“打破"金卡、银卡"分割的局面,实现公平参保”。

原先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实施,金卡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而镇街企业和村、社区等必须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申报参保(银卡)。而新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及个人。

市社保局表示,“补充险”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施分类施保、自愿参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或社区有机会享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此外,补充险并非像“基本险”那样强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而是在参加“基本险”的前提下,由单位、村(社区)和个人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自主选择是否参保。

分为住院补充险和门诊补充险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补充险分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市社保局解释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沿用的是原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框架,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则主要承接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政策。”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可以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件许可的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在参加住院补充险之后,还可以同时参加门诊补充险。这一点,主要是考虑让用人单位或村(社区)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住院补充险单位交,职工不交

根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按月征收。其中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征收。据了解,这一费率由原1%调整为2%。文件中解释,费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补充险基金增加支出的部分。职工参加住院补充险,个人不用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城乡居民等类型的参保人这部分就得由个人缴纳。

门诊部分缴费基本维持不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4.5%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1.5%。城乡居民等其他人员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核定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参照职工标准执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缴费年限

男性缴满30年,女性25年

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为,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退休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参保人,也可通过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保费,或继续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直至缴足所缺年限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在东莞市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住院补充险和门诊补充险的年限分别累计计算。但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年限暂不纳入计算。另外,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待遇

在基本险之外,最高可获差额补助85%

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若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由“补充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

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按比例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的,补助40%。

举例来说,若参保人的医疗费用为8万元,除了基本险的报销外,他还能获得(8万-5万)×20%的补充险补助金。

如果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与按比例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的,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85%;

10万元以上的,补助70%。

根据规定,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还可以额外获得生育津贴1500元,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津贴800元;而符合计生规定的男性参保人,也可一次性支付假期工资津贴280元。另据了解,参保人连续足额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可享受相应待遇。而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异地医保该如何解决报销问题?


购买了医疗保险如果在异地看病该怎么处理?很多人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国异地医保问题急需解决。我国针对于异地医保有什么政策呢?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厦漳泉三地医保参保人员到其他两地就医、购药,将陆续实现实时刷卡结算。对此,有不少市民向本报咨询是不是以后去其他两个城市看病可以不用报备直接刷卡消费呢?具体情况如何呢?一起随记者去了解一下。

住院前突击“刷卡”,未必就划算

“有人说,在住院前最好把医保卡里的钱花掉,这样做是好还是不好呢?”对此,市医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市民对医保卡认识的误区。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不少参保人员以为住院时是将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先扣掉,再使用统筹基金报销,于是在住院前突击消费,将卡里的余额全部用完。而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支付。举个例子:如某人住院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00元,统筹基金承担6000元,应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部分为4000元。而如果医保卡内的个人账户有余额5000元,出院结算时个人账户将支付4000元,个人账户余额应为1000元。由此可见,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越多,住院时需要个人现金支付的就越少。

陈大伯年轻时在杭州工作,在杭州参加了医保,但退休后,他“叶落归根”,长期在老家衢州居住;张小姐是杭州某广告公司职员,医保交在杭州,但最近几年她都被派驻在金华分公司工作……

现在城市之间人员流动频繁,异地工作生活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由于医保实行统筹地区管理,各地医疗保障政策、管理经办方法等,还不尽相同。

在还没有实现省、市一卡通通刷的地方,像他们这样医保在杭州、本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怎么报销医疗费最方便?

杭州市医保局说,目前需要回杭州报销的主要人群有杭州参保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的在职人员、少年儿童等。此外,还有一些临时外出(如出差、旅游等)急诊就医的杭州参保人员等。

杭州医保“异地就医报销”,目前有5种报销方式。

一种是本人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报销。这种方式需要自己先垫钱看病,再跑到杭州来报销医疗费,不太方便。

第二、第三种方式是集体委托报销和协议医院代报销。

前者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到单位报销”,就是由单位负责集体申报并做好前期审核,让员工少跑路。

后者是杭州市医保局和部分杭州驻外就医人数较多的、或较偏远的外地医保定点医院,达成合作协议,让持杭州医保卡的人员实现“通刷通用”——实际上是医院先为病人垫付医保报销的费用,杭州医保局再每月和医院进行结算。

第四种报销办法是远程网络报销,2004年刚推出时属于全国首创的便民服务方式,曾轰动一时。那就是在驻外人员较多的地区设立“远程报销点”,医保单位派出员工定期上门服务,通过网络进行实时结算。最多的时候,杭州曾设立过13个远程报销点,现在由于省、市医保一卡通都在大力推行医保异地联网就医,远程报销点缩减为两个,分别在诸暨和嘉兴。通过这种方式报销医疗费的人员这几年也大大减少。

最后一种方式叫做“信件邮寄报销”。

采用这种方式报销的人群也不多,主要是居住得比较偏远或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他们可以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只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就可以享受信件邮寄报销待遇。只要把各种报销单据用挂号信寄到医保单位,医保单位审核报销后,会把结算好的钱汇到他们的账户。

5种报销方式哪种最适合?大家可以参照着考虑一下。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

未来发展,五种情况可跨省转养老关系

虽然医保省内联网结算仍有困难,但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养老保险的转移却要简单很多。即使是省外参保人,只要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都可以申请将基本养老关系转入本市,在本市领养老金。

五个条件为: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本市转回本市参保的;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本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需将养老保险转入本市的,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应到原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本市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工作单位向在本市参保所在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参保缴费凭证,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

投保须知:如何解决保险理赔难?


保险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但还是有很多人对保险存在误解,来源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发生,很多人不相信保险产品,然而,保险理赔难并不是主观形成的,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克服保险理赔难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保险市场秩序在不断规范,但“理赔难”问题却仍然未得到很好解决,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保险的热情。提到保险,一些人往往会认为不死不残不理赔。而在近年来的历次重大事故当中,保险理赔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现在民众的视线当中。一方面是民众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快速反映,那么保险“理赔难”的误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该如何避免理赔难的现象呢?

保险“理赔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险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 签约时草率, 对条款理解不透彻, 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不太明了, 或存在误解, 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 引发赔偿纠纷。二是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期望过高。一些消费者认为买了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全赔,而当理赔时往往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蓄意让消费者不能获得全赔,从而造成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三是由于保险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投保人可能无意或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时,投保人会存在很大的不满。

保险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情况,由于这些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造成出险后理赔困难。二是理赔工作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 现有的理赔人员,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 办事效率低下, 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 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三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保费漏损,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挤压被保险人的赔款, 造成“理赔难”。

外部环境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 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 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二是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舆论,致使群众一遇到保险理赔的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没有正确的态度面对理赔。三是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 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 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的几点建议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理赔难”的问题。在监管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问题。

(一)加强内控合规建设。

一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二是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增大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险业的透明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二是对产、寿险分别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理赔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限定各家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使其在理赔中起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体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代理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代理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代理人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

通过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减少理赔纠纷,又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占到了全部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但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整体水平还很低。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层面创造条件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制定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减少“理赔难”的问题。

(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

由于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客观上也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严厉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保险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解决,极大阻碍了人们对保险的热情。如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将会关系到我国保险业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如何解决车险理赔难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猛增,车险理赔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各种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理赔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一大因素。不少人认为保险理赔难,车险理赔更难。2011年上海消保委接到的汽车业务投诉中,有四分之一与车险理赔难有关。车险理赔难集中表现为“理赔手续多,理赔周期长,给投保人造成了极大不便。”

网友郑先生说,一次他的车被追尾,经鉴定,肇事者负全责。后来保险公司定损为7500元,而4S店报价为12000元。中间差价主要是源于部分零件保险公司认为维修即可,而4S店则认为这些零部件需要更换。“投保时候要足额保,旧车也要按新车价,但出险赔付却不足额赔,明显不公平。而且问了一下,很多车主、4S店都有类似的经历。”郑先生说。

以上所述只是说明了车险理赔难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客户在车险理赔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是很多的。从保险相关行业来看,有两个因素影响着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汽车修理行业商品鱼目混珠,价格混乱,保险公司为了准确赔付,寻找质量好价格低的商品非常耽误时间,这种由于商品质量和价格的差异所带来的不便,客户往往表示不理解,产生扯皮现象。二是由于对代理索赔行业没有明确的代理佣金规定,造成代理索赔行为的不规范,他们不是按照正常代理或经纪提取佣金,而是直接克扣保险公司的正常赔款,导致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产生误解。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那么,车险理赔难的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理赔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同社会公众关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利益最明显的车险理赔难问题,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机制保证理赔服务承诺落到实处。一是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二是保险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理赔手续,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赔付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三是保险公司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明确理赔时效和理赔服务标准,在营业场所进行公布,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理赔时效、理赔服务质量和标准,让被保险人看得懂、听得明,便捷享受服务,增强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的监督考核,严防人为操控导致的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五是保险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服务方案,创新服务模式。六是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及争议调处机制,向社会公布理赔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督促保险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保监会不断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代位求偿”机制的进一步实施,为有效解决车险理赔难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障,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切实有效执行,前面所谈在车险理赔中无责方理赔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各项规定,这样既方便了被保险人索赔,又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信誉。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车险理赔纠纷投诉和调处机制,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把拖赔、惜赔、恶意拒赔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将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公司。

最后,保监会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工作思路上更加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这个核心,在工作部署上更加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这个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应当相信,通过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对社会反映最强烈、消费者意见最集中、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车险理赔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动真格、出重拳,车险理赔难必将成为历史,决不允许重演。

保险有6大误区!你中了几个?如何解决?


没什么存款先不买,等以后有钱了再买保险;我有社保,看病都能报销,用不着买保险;别买小公司的保险,万一出事了不给赔;选保险要一定要带分红性质的,可以赚钱才不会亏。以上这些买保险时的想法,你是否也有过呢?

有买保险的意识是好事,但有时也会存在一些的认知误区,以至于在给自己配置的时候没合理的选择。

那么,保险究竟会有哪些误区呢?

一、没钱不买

有些人只要一说到买保险,就会觉得这是有钱人的事,只有他们才会买保险。而像自己这样没钱的就没必要买,花那么多钱买保险,还不如管好自己的吃喝拉撒就够了。

其实不然,事实是越穷越要买保险。

试想一下,如果你没个几十万的积蓄,万一哪天真得了大病,治病的钱哪里来?是借钱还是靠众筹呢?如果没借到治还是不治……

买保险不是会让你变穷,而是为了在真遇到了风险,所带来的经济危机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给自己一个心安。

二、跟风买保险

前面我们说到没钱不买,那这里也说说有跟风买保险的事儿。

在买保险前,很多人觉得身边同事或亲戚都在买的就是好的,也就跟着一起买。就像去吃饭时,看哪家人多就选哪家饭店。

以这种情况买保险,必然会买错。到最后发现保额低保费高,保障内容又不是很适合自己的保险。每个人的需求都不同,不要因为周围人买了,就盲目跟风。买保险前,应认真想想再搭配适合自己的保险。

三、有社保就够了

很多人认为看病有社保就完全够用了,社保是国家的,绝对的安全可靠。但是生病报销社保是有限制的。

1、仅限社保内用药,没有在医保范围里的药品和项目需要自费,像很多重大疾病需要的进口药,这些社保都不报销。

2、无法做到100%报销,一般是50%-90%。通常社区医院治疗费用报销90%,非社区医院治疗报销比例会降低,(各地标准不同),总之越好的医院报销比例越低。

3、有报销上限,各城市的标准不同,通常20万封顶。

如果不幸患癌或其他重大的疾病,医疗的费用支出是巨大的,单靠社保无法解决大部分的医疗费,社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需自己承担 。

所以,小病靠社保,大病还得靠商业保险。

四、只选大公司,小公司容易倒闭

很多人在买保险时很喜欢问:哪家保险公司好?公司大不大?只以保险公司大小说事,其他没听过名字的保险公司就容易是骗子,以及觉得不够大的公司很容易破产倒闭,怕买的保单后续得不到理赔。

保险公司的大小跟它的产品好不好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以保险公司的大小来评判理赔能力。

其实,你认为的保险小公司并没你想象的那么小。

根据保险法规定,一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再来说保险牌照,这是极其稀缺并且含金量巨大,有钱都不一定能有牌照。

另外,不仅在成立时有严厉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在后续的资金运用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以及再保险机制的监管都是极其严厉的。

所以,保险公司只有相对的大小,但凡能开得起保险公司的实力都不容小觑。名气较响亮的大公司都是基于几十年的市场运营,其他保险公司虽然没有那么高的知名度,但一样都是受保监会监管的正规公司。

五、买保险为了投资理财

有些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首要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和是否返本,但保险不是存款也不是投资,过分看中投资可能会失去本身配置保险的意义。

一定要记住,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转嫁疾病和意外风险,用尽可能小的成本撬动更大的杠杆。

六、网上投保不放心

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都会把一些产品放到网上售卖。对于在网上买保险,问的最多的是“价格比线下买便宜那么多,会不会不靠谱”,“能不能理赔”。

小编想说,真的请放宽心。

第一,价格会更便宜,是因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啊。设想下保险公司在线下开设营业点,要考虑员工工资、销售人员的销售成本等费用支出,而网上售卖则可以完全省去这些费用,可以更大的让利打响知名度。

第二,网上投保的电子保单一样具有法律效应,跟纸质保单是一模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只在于购买的渠道不同而已,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认保单,根本不在乎你是从那里买的,因为最终还是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只要正常投保、没有隐瞒病情未如实告知和没有恶意骗保的情况,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不会赖账不理赔的。

最后,建议大家在买保险时,勿盲目跟风买保险,也勿过分追求保险公司大小。应根据自身需求优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理的搭配。在保障相似情况下,再对比背后的承保公司。​​​​

保险知识,保险常用条款需理解透彻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西安平安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国,该条款目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上。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定。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若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农村养老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


随着二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逐渐小型化,大多以一至两个子女为主。与此同时,随着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以前只在城市里出现的“空巢老人”现象,如今在中国农村也日趋普遍。由子女长年不在身边,依靠家庭养老也就成了一种泡影。

人口老龄化已经来临

人口不断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对养老日益关注。许多老年人无奈的感叹:“养儿防老防不住,国家养老保险不完善,老有所养由谁养?”对于老人,子女孝敬是天理人伦的要求,90%以上的农民仍然靠传统的家庭养老。

但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很快就要进入老年期,他们面临着一对夫妻要面对四位老人的现实,养老将成为独生子女的不可承载之重。这就是现代农村养老问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目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传统的家庭养老、儿女养老模式正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现状家庭养老占主体地位

家庭养老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这与我国农村的传统文化、生产方式、经济水平低下等因素是分不开的,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环境闭塞,与外界联系甚少,还保留着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更决定了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还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总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

养老功能的弱化具体体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在经济供养上,一对农村夫妇往往要供养4个老人,抚养一个小孩,经济负担加重。加之我国农村经济本身就比较落后,因此,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正受到挑战。

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不仅无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农活留给老人,农村养老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于家庭小型化的演进,子女外出打工,父母与子女间缺乏感情交流,难免孤单寂寞。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的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同时,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农村养老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

另外,以前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可是,现在农作物根本不值钱,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能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已经不错了。在医疗、教育等日常消费开支急剧膨胀的情况下,大多农民根本顾及不了自己的养老问题。

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一、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中央财政应给予补助,确保同一地区参保农民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相同的,这体现了农村养老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贴。

三、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给予适当鼓励。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反映了个人收入、地区发展、集体组织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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