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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2020-11-13
失业保险的知识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条例》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层次作了相应调整。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条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现状,规定了相应的统筹形式。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将原来大部分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提高为市级(地级市)统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工作基础较好,市场就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条件实行全市统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全市统筹的实现方式,可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发挥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城市分为三种:一是直辖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二是地级市,即设区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22个,市辖区727个;三是县级市,全国共有县级市442个。其他行政区域包括72个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30个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8个盟(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这些行政区域所辖936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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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来龙去脉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龙去脉

失业保险基金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途

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失业保险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

1、审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稽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有效程度,是否按照规定收缴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是否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有无截留、减免等问题。

2、审查应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欠费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应保尽保,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费,有无欠收失业保险费和违规支付失业金等问题。

3、审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首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和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有无挤占挪用、贪污、损失浪费、虚列支出和以前年度审计查处未纠正等问题。

4、审查失业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存人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审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核算,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各项支付申请报告手续是否真实,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是否按规定购买国债,有无直接或间接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6、检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分布情况,各市基金结余的平衡程度是否存在因连续几年基金收不抵支、基金支撑能力严重不足,而造成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完整和欠发失业金等问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的种种


缴费满10年多拿4个月失业金

根据新调整的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而在这之前,失业金的领取时间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来计算的,缴费满一年给予两个月的失业金待遇,最多不超过24个月。可见缴费满10年享受的失业金期限为20个月,缴费满11年领取期限为22个月,只有缴费满12年领取期限才为24个月。这次的政策调整,给缴费达到10年、11年的失业人员增加了4个月、2个月的失业金待遇。

大龄人员可延长领取失业金

今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南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这对大龄失业人员无疑是个利好。这部分人员到了这个年龄段失业的,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比较困难。有了延长领取政策后,他们可以一直领取失业金直至退休。目前南京市的低保金为400元,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领取到520元的失业金,如果低保待遇调整,他们的失业金也会“水涨船高”。

外地人可以在南京领失业金

平安保险专家表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选择在南京市领取的,应在南京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参照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倍计算。

两种方式自己选择,可以在南京享受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享受,而之前外地人失业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做法取消了,只能按月领取。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的反思


5月1日起,珠海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到每月960元,珠海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相应提高。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珠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5月1日起由每月709元提高到768元。

俗气地说,失业保险,就是当你失业了,可以到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那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大多数会觉得这个制度太好了,这样就不担心失业了,因此很多员工都赞成他们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你转头想一想,如果你从不失业,这个失业保险金不就白缴了吗?从某一层面看,它只是政府将强制性地转移个人财产这种行业制度化了而已。

我们可以用另外两个险种来对比细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你去看病可以用医疗保险金来付费;养老保险,退休后你可以拿退休金。可以肯定的是,人总有生病的时候,尤其有得了大病付不起费的风险,所以,参加医疗保险是明智的;人总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参加养老保险为未来储蓄一下也是可行的。但失业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什么大风险,很多人可能在一个单位奉献一辈子,或者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根本就谈不上是失业,那缴失业保险金有必要吗?

失业保险的根本作用在于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暂时的救济,可是,一个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暂失业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济吗?他失业了,并不意味着他没钱吃饭,而且对于没饭吃的人,一般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为他提供帮助。再者,他失业可能是犯下错误照成单位受损,被老板炒鱿鱼的或者其它。其实我们该不该思考,这样的机制实际是在阻碍失业者的进取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确实有社会压力和经济困难又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人们提供某些救济,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明条惯例才有人道依据。

在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那些无依无靠者提供生存救济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几乎成了多此一举的险种。再说了,这要么减少了个人所得,要么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成本。

我们是不是应该重新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失业保险的问与答


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的职能体现


今年以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为龙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积极筹备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截至6月底,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9629万元,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04%;参保人数达到43万人,为35236人次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1767.38万元,医疗补助金支出169.90万元。

今年,我市狠抓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扩面工作。截至6月底,全市已有254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了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参保率达到40%以上。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本着为失业职工认真服务的态度,与劳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都对其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了培训、职介“一条龙”服务模式,失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8%以上。今年,该中心共支出职业培训补贴26.2万元、短期政策教育补贴19.49万元、职业介绍补贴19.48万元,有效地提高了就业率,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

该中心继续实行“五缓三降三补”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援企稳岗,维护稳定。截至6月底,共为18户企业拨付在岗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762.91万元。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基金何去何从


中国A股市场一片低迷,令投资者损失惨重.尽管对于股市暴跌的原因众说纷纭,但IPO的密集融资显然不可忽视,特别是近期农行A股的发行,对市场造成巨大的抽血作用,更是令投资者不敢恋战.但是,就在7月6日农行A股上网发行这一天,A股市场却出现了出人意料的反弹行情,2400点重新被踩在脚下.

有报道称,全国社保基金近日大举增仓A股,资金量超过20亿元,相对于目前一片低迷的A股市场,社保基金的这种行动被媒体称为"火线增仓".(7月7日《证券时报》)社保基金的这一行动是不是反弹行情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然还有待更为翔实的材料来进行论证.在市场管理部门三令五申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当下,社保基金作为国民的"养老钱",为什么能够自由地出入股市,并且成为股市的"风向标",它这种投资行动的底气来自哪里?

众所周知,市场管理部门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理由,在于股市投资是一个高风险领域,它会给信贷资金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性,投入的资金一旦被股市所吞没,甚至会危及银行的资产安全,造成社会问题.社保基金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方面显然应该比银行信贷资金有更高的要求,它的运作必须首先保证它的安全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考虑它的盈利可能.当然,我们见到的实际情况是,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其战绩总是能够胜过一般的投资机构,盈利可观,因此股市投资也一直被作为社保基金填补缺口的一个重要通道,受到高度重视.很显然,在当下的中国A股市场环境中,社保基金入市投资,有着其他投资机构和中小投资者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社保基金的这种市场优势却是值得高度怀疑的.

长期以来,A股市场一直表现为浓厚的"政策市",尽管管理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市场化",希望淡化政策对股市走向的过度影响,但在实践中这种色彩并没有减退,在某些方面反而有强化之嫌.从表面上看,社保基金进入股市的时候,只是一个投资机构,与其他投资机构乃至中小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社保基金的理事会又是一个政府机构,它与国家的其他经济决策部门必然发生着各种紧密的联系,它对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信息的掌握是市场其他投资主体所望尘莫及的.很显然,如果社保基金在股市中赚钱的底气来自这样的手段,那只会造成对现行市场体制的破坏,也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陷于进退失据的困境之中.

社保基金当然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但是社保基金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管理的是国民的"救命钱",因此投资必须保守.随着市场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当国际热钱进入A股市场兴风作浪的时候,社保基金也没有必胜的把握.一旦社保基金这种"刀口舔血"的行为出现失败,那时候它又如何向国人交代?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

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条例》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层次作了相应调整。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条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现状,规定了相应的统筹形式。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将原来大部分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提高为市级(地级市)统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工作基础较好,市场就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条件实行全市统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全市统筹的实现方式,可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发挥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城市分为三种:一是直辖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二是地级市,即设区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22个,市辖区727个;三是县级市,全国共有县级市442个。其他行政区域包括72个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30个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8个盟(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这些行政区域所辖936个县。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基金停止开户


社保基金一直都是股票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各方投资者对于社保基金的入市也是极其关注。历史数据显示,在去年11月、12月以及今年1月份,社保基金连续在沪深两市开户,累计总开户数达到32个。市场人士表示,一段时间内的集中开户表明社保基金在此期间投资意愿增强,但对于市场有何实质影响还得看后续的实际投资情况。

“2月份社保基金没有开户,但并不表明社保基金的投资过程就此终止了。”某业内人士认为。

另外,由于牛年初期市场行情火爆,2月份市场股票、基金开户数出现“井喷”。数据显示,2月份的新增股票账户数达到152.78万户,几乎是前一个月的5倍,同时也创出11个月来的新高。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2月份的开户数同比增长16.7%,这在过去一年中都非常少见。与此同时,2月基金开户数也达到144660户,环比增加156.5%,创11个月来的最高。

数据还显示,2月份A股期末持仓账户数为4746.74万户,较1月份增加73.23万户,增幅1.57%,持仓账户数为7个月最高。此外,A股持仓比例也有小幅回升,报38.58%。

截至2月底,两市股票账户总数为12545.08万户,其中有效账户数为10485.44万户;基金账户总数为2854.18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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