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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2020-11-12
保险费如何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福建省某合资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职工认为,个人应按国家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那么,职工个人到底需不需要交生育保险费呢?

福建省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分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有几天?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Bx010.cOM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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