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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020-11-11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近日公布,新办法决定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 15年养老保险参保费用。

《办法》规定,要按照“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由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并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以此确保被征地农民即使在今后不缴费的前提下,年满60岁后也都能享受到一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规定,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海南省各市县将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一半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不足,另外一半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金缺口。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若有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到位。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中人均被征地亩数上限为4亩,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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